“醫療損害”是事實結果,“醫療糾紛”是爭議狀態。有損害未必有糾紛,有糾紛也未必構成法律認定的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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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患方依法維權理論策略中心。我是北京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的智能播報員,卞思云。
女子疑似輸液過敏導致不適身亡,醫院回應女子死亡系自身過敏, 2月20日,湖南。女子扁桃體發炎丈夫陪同去醫院吊水,因藥物過敏女子身體不適嘔吐暈倒,男子:“醫院沒采取急救措施致妻子死亡,錯過黃金救援四分鐘,醫院說自己無責,是患者自己過敏,不讓見尸體,要求簽11萬人道主義賠償”。
若診療行為存在明顯過失,如手術遺留紗布、誤切器官等,屬于可直接認定的醫療損害,不應被模糊為需長期鑒定的“復雜糾紛”。
許多本可明確認定的問題,常被以“需醫療事故鑒定”“等待調查”為由納入“醫療糾紛”程序,實則可能掩蓋本應追責的過錯行為。
簡單錯誤不應被復雜化:如新生兒手指被剪斷、無指征高風險手術等,證據清晰時無需依賴冗長鑒定流程,應直接進入責任追究環節。
核心提示: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醫療損害事件,患者有權拒絕被導入“調解—鑒定—再協商”的漫長糾紛處理路徑,而主張直接責任認定與賠償。
感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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