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為什么企退不足10年,事退卻能達到20年?合理嗎?
“你說納悶了,同樣都是工齡40年的人員,也都是在養老保險繳費之前參加工作的,在認定視同繳費年限時,企業單位退休人員卻不能認定10年,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卻能夠達到20年甚至至以上,你說這種情況是否合理呢?”這是近期有位朋友在后臺跟我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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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不只是這位朋友,還有其他的人員對于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有一定的疑惑,為什么企業單位退休人員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工齡相同,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卻相差這么多呢?究竟合理嗎?那這期內容咱們就來分析一下吧。
首先咱們必須要明確一點,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并不是說你工齡越長認定的就越多的,這里的關鍵是要看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時間,以及退休人員的工作單位性質,這也是企業單位退休人員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差距所在。
簡單來說,視同繳費年限就是在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建立之前,對于符合條件的連續工齡,視同為繳費,參與計算基礎養老金,同時還能夠多領一份過渡性養老金。
這也就是說,視同繳費年限本身并沒有實際繳費的,只不過對于符合條件的工齡,視同為繳費,同時多領一份養老金的待遇,也能夠增加總共的繳費年限。
為什么企業單位退休人員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相差這么大,主要的原因就是兩個工作單位性質不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時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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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看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2014年10月份才開始繳費,也就是說在這之前的工作工齡,只要是滿足了條件,那么都可以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
比如一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1994年開始參加工作,屬于在編人員,到2014年改革時已經工作了20年,那么只要是各項材料齊全,這20年就可以全部算作視同繳費年限的,即可以參與到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又可以多計算一份過渡性養老金的待遇。
同時能夠認定20年的話,計算出來的過渡性養老金大多都是在2000元以上的。
而企業單位退休人員,為什么視同繳費年限大多不足10年呢,核心原因還是養老保險繳費時間比較早,從1992年到1996年,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就已經開始逐步繳費了,比較晚的也在1998年繳費了。
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保險早交了近20年的時間,并且企業單位的職工在認定視同繳費年限時,是要滿足一定條件的。
比如身份,必須是國企正式固定工,或者是縣以上集體企業正式職工,其次就是必須有連續的工作工齡,如果因為自動離職,單位改制,檔案缺失等原因,那么視同繳費年限就無法認定了。
比如一位企業單位的正式工,1998年開始工作,到1993年當地開始實施個人繳費制度,那么他的視同繳費年限只有5年。
但如果因為有2年的檔案缺失,那么他可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就只有三年了。
能看到這兒很多人就覺得,這種情況真的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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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因為工作單位性質的不同,所以視同繳費年限確實會存在一定差距,那這種現象也是比較合理的。
雖然企業單位退休人員可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比較短,但是實際繳費年限卻長了,在這種情況下,個人賬戶累計總額就會更高的,進而計算出來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就會更高的。
而相對比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因為實際繳費年限比較短,所以累積的個人賬戶總額就不算太高了,那在這種條件下,個人賬戶養老金可能也不算太高的。
總結來說,在2026年認定視同繳費年限,接單位退休人員不足10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卻能達到20年,這種情況也是比較合理的。
并且咱們在認定視同繳費年限時,一定要保證個人檔案材料的完整性,只有在這種條件下,才能夠成功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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