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執行程序中,存在兩種常見結案方式——終結執行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簡稱“終本”),二者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終結執行是“永久性結案”,案件一旦終結原則上不得恢復;終本是“暫時性結案”,后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申請恢復。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終結執行需符合15種法定情形之一,包括申請人自愿撤銷申請且不損害第三人利益、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執行依據(如判決書、仲裁裁決)被撤銷、被執行人死亡且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追索贍養費等具有人身專屬性案件的權利人死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且同時滿足生活困難、無收入來源、喪失勞動能力(需法院實地核查)、被執行人被裁定宣告破產、企業法人注銷后無財產可供執行且無義務承受人(需提供市場監管部門注銷證明)、執行特定物毀損滅失且雙方無法協商折價、案件被提級執行或指定其他法院執行、辦理委托執行后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書、行政執行標的滅失、依照《刑法》規定免除罰金,以及法院認為應當終結的其他情形(需層報高級法院批準)。
法院作出終結執行裁定前,需組成合議庭書面審查,確認符合上述情形后制作《終結執行裁定書》,明確案件事實、終結理由及法律依據,送達雙方后立即生效。裁定生效后3個工作日內,需在“全國法院執行信息公開網”公開結案信息,并同步解除對被執行人的所有執行措施,包括查封財產、凍結賬戶、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
終本程序針對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需同時滿足5個條件:一是法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責令報告財產;二是被執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費,符合條件的已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三是法院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包括核查線索、網絡查控、實地調查、搜查、審計、懸賞等),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或財產不能處置(如拍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查封車輛未實際扣押);四是案件立案超過3個月;五是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已盡調查義務或有妨害執行行為已處罰(罰款、拘留或刑事追責)。
終本前,法院需將執行情況、財產調查結果、終本依據及后果告知申請執行人,聽取意見并記錄入卷。終本裁定書需寫明申請執行的債權、執行經過、財產情況、終本的依據及法律后果,送達后作結案處理,同時錄入最高院終本案件信息庫公開,內容包括被執行人信息、執行案號、債權情況等。
若對終結執行或終本裁定不服,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執行行為異議(針對程序合法性);若異議被駁回,可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執行異議還分兩類:執行標的異議(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需在執行標的執行終結前提出,不服可15日內起訴)和執行行為異議(針對執行行為違法,需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除對終結執行措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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