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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2026年第2期要目
【特別策劃: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構建】
1.我國社會法發展的經驗、挑戰及應對
石宏
【新法新釋】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轄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批復》理解與適用
司艷麗 等
【專題研究:系統思維下公司法適用疑難問題研究】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第三人責任研究
——《公司法》第191條的理解與適用
趙磊
4.集團公司模式下雙重代表訴訟的功能定位
陳景善
5.新公司法股東責任規范與企業破產法的銜接適用
歐平
【法學論壇】
6.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在少年審判中的適用
宋英輝
7.重大誤解制度的理論共識與法律適用
解亙
8.內幕交易罪的結構闡釋與司法認定
王新
【法官說法】
9.親子關系確立中的若干實踐問題研究
王丹
【年度綜述:程序法2025年度觀察】
10.中國民事執行法研究2025年度觀察:重點突破與均衡發展
劉穎
11.回響與新章:中國刑事訴訟法治發展2025年度觀察
郭爍
【特別策劃: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構建】
1.我國社會法發展的經驗、挑戰及應對
作者:石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內容提要:社會法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法治保障。我國社會立法堅持改革與法治相統一,堅持國家責任、社會共濟和個人義務的協同,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通過創新回應社會治理新需求,社會法不斷豐富完善。同時,社會法也面臨一定的困難和挑戰,社會法的數量、質量等與社會建設的需求有差距,社會法的實施受到理念、執法司法力量等因素制約,社會法理論研究比較薄弱。對此,應通過圍繞重點改革任務加強社會立法、創造有利于社會法實施的環境和條件、加強社會法理論研究等途徑,推進社會法發展完善。
關鍵詞:中國式現代化;社會建設;社會法
【新法新釋】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轄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批復》理解與適用
作者:司艷麗、李盛燁、賈玉慧、張音(最高人民法院)
內容提要: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關于優化訴訟管轄的任務要求,針對相關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管轄問題的請示及法答網高頻提問,經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征求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轄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批復》。《批復》嚴格貫徹立法精神,聚焦審判實踐中管轄沖突易發、多發及管轄不明領域,對相關法律條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難點問題進行細化。《批復》明確了管轄協議可約定地點的范圍和相關認定規則,協議管轄與專門管轄的適用規則,管轄協議約定不明時的處理規則,“或裁或訴”條款中管轄協議效力認定規則,以及責任保險合同糾紛管轄規則等,對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相關民事案件管轄,減少管轄權爭議,提高司法效率,更好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現實意義。《批復》也是針對法答網高頻提問的重要成果轉化,對于促進“一庫一網”在統一法律適用方面形成多元合力、釋放集成效能具有示范引領意義。
關鍵詞:民事案件管轄;非涉外協議管轄;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專門管轄;或裁或訴條款;責任保險;被保險人住所地
【專題研究:系統思維下公司法適用疑難問題研究】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第三人責任研究
——《公司法》第191條的理解與適用
作者:趙磊(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董事不能直接代表對外執行職務,應該區分董事類型判斷其執行職務的法律后果。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屬于商事代理的范疇,其對外行為的法律后果當然地歸屬于被代理人。事實董事適用《公司法》第191條的規定,影子董事并非該條的適用主體。董事、高管人員對第三人責任的性質,既包含了法定責任,又包含了侵權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典型的法定責任;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屬于典型的過錯責任,既會產生公司對第三人的責任,同時也會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第三人的責任屬于獨立的侵權責任,與公司對該行為承擔的法定責任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公司法》第191條的司法適用中,應該準確釋明,追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個人責任的應該堅持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關鍵詞:董事、高管;法定責任;特殊侵權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
4.集團公司模式下雙重代表訴訟的功能定位
作者:陳景善(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2023年新《公司法》第189條第4款正式引入股東雙重代表訴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細化了雙重代表訴訟的訴訟程序和構造,這有利于健全我國的集團公司法律制度。基于雙重代表訴訟機制,母公司股東可以追究子公司董事、高管等責任,客觀上具有抑制全資子公司董事、高管等不當行為的功能,從而間接保護母公司和母公司股東利益,最終有利于矯正集團公司整體治理缺陷。但為避免濫訴和干擾子公司正常經營,母公司股東只有在具有特定身份并在符合法定情形時才能提起雙重代表訴訟。
關鍵詞:雙重代表訴訟;集團公司;母公司;子公司;股東
5.新公司法股東責任規范與企業破產法的銜接適用
作者:歐平(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內容提要:新公司法對認繳期限、出資方式、未屆期股權轉讓、違法減資、法人人格否認等股東責任規范進行了體系性完善。以公司正常經營作為立法假設的股東責任規范,在破產程序中需與企業破產法銜接適用。具體而言:對于股東出資的認定,破產前股東投入公司財產需具備真實性、明確出資意思及履行法定出資程序,方可認定為出資;破產臨界期內將債權轉為出資構成偏頗清償與權利濫用,不免除出資義務。對于未屆期股權轉讓后的出資責任,應區分新公司法實施前后的轉讓行為適用不同規則;未完成變更登記的,不應按外觀主義由轉讓股東承擔出資義務,而應區分不同類型確定出資主體。對于違法減資責任,管理人應代表公司提起訴訟,股東返還資金及賠償損失歸入破產財產,由全體債權人分配,不應區分債權形成時間,輕微瑕疵減資應適當限制減資無效規則的適用。對于破產程序中人格否認,可由管理人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訴訟,或由債權人提起代表訴訟,賠償所得歸入破產財產;公司與自然人股東均資不抵債時可以合并清理債務,實現公平清償。
關鍵詞:新公司法;破產程序銜接;加速出資;未屆期轉讓;違法減資責任;人格否認
【法學論壇】
6.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在少年審判中的適用
作者:宋英輝(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這是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務的基本原則,在少年審判中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具有重要意義。該原則為處理一切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提供了基本遵循,應從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以及保護與教育相結合六個方面準確把握其實質要求。在少年審判中適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應以其作為規范解釋性原則,明確原則的優先適用、積極適用與綜合適用邏輯,遵從未成年人司法規律,注重少年審判中的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關注對未成年被害人、被侵權人的保護。為此,需要進一步推進少年審判機構、機制以及隊伍的專門化、專業化建設,為適用該原則供給體系化的配套保障,進而實現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的理想愿景。
關鍵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少年審判;少年法庭;綜合司法保護;未成年人司法
7.重大誤解制度的理論共識與法律適用
作者:解亙(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對法律行為的解釋先于對重大誤解的判斷。關于表示錯誤和內容錯誤的判斷,應當以意思表示所展現之效果意思與表意人內心之效果意思是否一致作為依據。表意人“遭受較大損失”雖非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但卻是判斷是否構成重大誤解的重要考量因素。有關動機錯誤的一元論與二元論主張在法律效果上的差異有限。實定法雖未將對相對人的保護明文規定為重大誤解制度的消極要件,但在解釋論上宜積極引入。和解可能涉及錯誤的情形有三種,其中唯有糾紛對象的錯誤不構成重大誤解,有關前提或基礎的錯誤以及其他錯誤均有可能導致發生撤銷權的效果。
關鍵詞:重大誤解;判斷;相對人保護;和解
8.內幕交易罪的結構闡釋與司法認定
作者:王新(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內幕交易是一種不公平的欺詐交易行為,在本質上表現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與普通投資者在獲取對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時,沒有處于同一“起跑線”上。知悉并且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是成立內幕交易罪的基礎要件。其中,知悉內幕信息是內幕交易罪的前提條件,內幕信息敏感期是內幕交易罪的時空特征,決定了內幕交易罪的打擊“半徑”。為了全方位保護內幕信息,立法者將犯罪主體類型化為“合法獲取型”與“非法獲取型”兩種,并對某些類型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設置了“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特殊構成要素,應審慎認定。在危害行為的認定上,“利用內幕信息”與“從事相關交易”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防止機械適用“知悉即認定”的簡單化傾向,并且準確適用“除卻規定”。至于犯罪數額的計算,需要在區分“獲利型”與“避損型”的基礎上,結合提前買入和賣出的不同交易情形予以認定。
關鍵詞:內幕交易;司法認定;內幕信息敏感期;特別類型主體司法認定;犯罪數額
【法官說法】
9.親子關系確立中的若干實踐問題研究
作者:王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內容提要:親子關系確立制度是認定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內容的基礎性制度。親子關系確立應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注重平衡追求血緣真實與維系婚姻家庭和諧穩定。非婚生子女確認親子關系的義務主體為父或者母,其他人原則上無配合義務。為實現未成年子女人格完滿,保障其健康成長,應允許特殊情形下未成年子女提起親子關系確認之訴。只有在一方提供了必要證據而另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協助時,才可適用親子鑒定的相關規則。在“欺詐性撫養”情形下,可基于侵權責任支持被欺詐方賠償已付撫養費的請求;情節嚴重的,欺詐方還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關鍵詞:親子關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確認之訴主體資格;親子鑒定;欺詐性撫養
【年度綜述:程序法2025年度觀察】
10.中國民事執行法2025年度觀察:重點突破與均衡發展
作者:劉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2025年我國民事執行法研究持續發展,相關學術成果呈現“重點突破與均衡發展”的向好趨勢,進一步夯實了中國民事執行法學自主知識體系。“重點突破”體現為有關執行異議之訴的程序規則與實體規則、交叉執行的制度定位與運行機制的研究形成規模效應;“均衡發展”則體現為不僅民事執行總論與分論的各個板塊幾乎全部產生了學術創見,而且民事執行法與破產法、公司法、民法等其他部門法的交流也更為熱絡。2026年是“十五五”規劃開局之年,一方面應致力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施行后的難點解決與共識凝聚以及交叉執行的實踐經驗提煉與理論升華;另一方面應繼承與反思民事執行法的先行研究成果,并以此為起點積極尋求民事執行法理論的豐富與突破,從而回應時代的需求。
關鍵詞:民事執行法;強制執行;執行異議之訴;交叉執行;研究展望
11.回響與新章:中國刑事訴訟法治發展2025年度觀察
作者:郭爍(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首都研究院/北京立法研究院)
內容提要:2025年中國刑事訴訟法治發展呈現出系統性深化的態勢。在國家治理現代化持續深入與全球犯罪形態演變的背景下,制度完善的重點在于構建更為精細的規則體系以回應現實需求。新修訂的監察法實施進一步促進了監察程序與刑事司法間的規范化銜接。圍繞刑事訴訟法的第四次修改,理論界與實務界聚焦于構建適應輕罪治理、數字時代訴訟規則、涉案財物處置程序訴訟化、人權保障實質化等多個維度的前瞻性制度體系,相關理論探討亦進一步厘清了權力分工、訴審關系、刑事管轄體系等基礎性命題,為建構中國特色刑事訴訟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提供了重要的學理支撐。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持續優化偵查、起訴與審判各環節的權力運行,刑事執行制度更加健全,強制措施體系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完善也在實踐中更加注重對公民權利的實質保障。面對科技賦能司法的大趨勢,相關制度積極探索人工智能等技術的應用邊界與風險規制,并在跨境司法協作等領域進行了富有成效的實踐,涉外法治能力的建設同步得到強化。展望未來,刑事訴訟制度與實踐將繼續沿著法治化、精密化的軌道演進,更加注重系統性效能與公平正義的深度融合,為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大局提供更為堅實、成熟的刑事程序保障。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治;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審判為中心;數字司法;涉外刑事法治
《法律適用》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國家法官學院主辦的應用法學理論刊物,創刊于1986年,現為國家A類學術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A刊核心期刊,CSSCI(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擴展版來源期刊、RCCSE核心期刊、人大《復印報刊資料》重要轉載來源期刊。《法律適用》雜志始終致力于促進中國應用法學的發展,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堅持刊物的學術性,突出法學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相結合的特色,著重對審判實踐中的新型、疑難、前沿法律問題及典型司法案例進行研究。所刊發的文章多次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復印報刊資料》《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等轉載,在學術界和司法實務界具有較大的影響力,深受各界讀者的歡迎。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韓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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