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裁判說理要點
伏思宇
互聯網的普及重塑了社會生活方式,也使得網絡空間成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新場域。與傳統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同,行為人通過網絡空間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多是借助社交軟件、網絡游戲、短視頻平臺等媒介,以誘騙、脅迫等方式要求未成年人實施自慰行為、拍攝并發送隱私部位照片和視頻以及通過在線視頻連線的方式進行威脅,整體犯罪手段呈現非接觸性、隱蔽性等特點。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的損害是由隱性到顯性發展的,很多未成年人直至事畢后一段時間才懵懵懂懂發現自己遭受了性侵害,導致取證追責面臨較大的難度。受制于網絡性侵害行為方式的特征異化,當前司法裁判文書對于行為構罪的論證多參照法條結構進行了簡單的事實描述,但對法律適用和犯罪事實的分析說理不夠深入。因此,系統性地構建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裁判說理體系,對于統一裁判尺度、嚴懲犯罪分子、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和傳遞清晰明確的司法價值導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網絡性侵害行為的刑事違法性認定
論證非接觸式性侵害行為具備刑事違法性,是司法機關積極應對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環節,也是裁判說理部分需要論證的基礎工程。具體來說,應當從行為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兩個角度去切入。
從客觀方面來看,論證的核心要點在于非接觸式性侵害行為具有嚴重的法益侵害性。其一,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雖然沒有物理上的直接接觸,但是未成年人的性安定并非一定要通過現實接觸才受到威脅,網絡交互傳遞的視覺沖擊、聽覺騷擾和心理強制等一樣能通過作用于未成年人未發育成熟的性心理認知而產生危害后果。其二,行為人通過網絡對未成年人實施精神上的控制與羞辱,使未成年人在違背意志或者認識不明的情況下暴露身體或者實施淫穢行為,與未成年人遭受的巨大性羞恥感、恐懼感和心理創傷具有強因果關系。立足于實質危害程度的考察,這種心理上的危害與傳統意義上的物理接觸帶來的身體上的侵害,在破壞未成年人的性安定上具有法益侵害的實質等同性。因此,在裁判說理的過程中應當就危害結果和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論證,為行為的不法性認定提供客觀事實基礎。
從主觀方面來看,論證的過程必須要注重分析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與犯罪動機。其一,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人大多在篩選目標的時候就有明確的偏好指向性,其主觀上具有明確的以未成年人為對象尋求性刺激、滿足性欲的意圖,這一點可以通過特定的聊天內容、搜索記錄進行判斷。其二,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人動機是概括的,在選定犯罪對象并初次得逞后,后續可能伴隨持續性、反復性的網絡性侵害,例如要求未成年人拍攝尺度更大的或者實時的隱私部位特寫,甚至于以聊天記錄中的未成年人隱私為要挾要求線下見面而實施進一步的性侵害,犯罪動機會隨著事態的進展而有所偏重。因此,針對行為人主觀方面構罪的裁判說理,應當結合行為人賬號所有的聊天對象中是否具有篩選未成年人的偏好以及聊天記錄的具體內容進行邏輯推斷,為行為的主觀構罪要素提供明確的判斷依據。
二、被害人承諾的區別認定
在實務審理的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行為人常常以未成年人“自愿”發送照片、視頻等理由進行辯解,意圖消解自身行為的犯罪性質。為此,在考量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承諾”因素對行為人定罪和處罰可能造成的影響時,應當將其置于個案中進行具體的分析,來劃定行為人的責任邊界。
從承諾的效果來看,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在面對網絡性侵害時作出的承諾都具備阻卻責任的效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的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處分自身民事權利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事實上作為未成年人性安定權利不僅僅局限于民事權利的范疇,還應當彰顯國家公權力對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從這個角度來講,低齡未成年人對于涉及自身性安定權利所作出的“承諾”,顯然超出了其年齡和心智所能承載的范圍。考慮到實際相對獨立地接觸互聯網的未成年人可能的年齡范圍,在司法裁判認定過程中可以參照刑法界定幼女的年齡為標準,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在面對網絡性侵害時作出的承諾推定為無效承諾,并在從重處罰的范圍內進行具體把握。此外,對于年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作出的承諾,也不應一律將其與構成犯罪相對立,即使一些年齡偏大、心智成熟較早的未成年人存在真實的承諾,也只能作為減輕行為人主觀惡行的依據,只限定在刑罰裁量的范圍內進行評價,而不能追及到否定其行為的犯罪本質。
從承諾的能力來看,對于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盲聾啞、患有精神疾病的未成年人的,則不應視為這類群體就性安定權利具有承諾的能力,而應當視為行為人利用自身認知健全的優勢地位對其進行了性壓迫。盲聾啞、患有精神疾病的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較之于健全未成年人更為薄弱,行為人明知對方具備生理、心理缺陷而仍然實施網絡性侵害,不僅反映出其主觀惡性的肆意,而且呈現出一種乘人之危的剝削。因此,在裁判說理的過程中必須彰顯司法對特殊群體未成年人更強的保護力度,著力于考察行為人是否具備該明知以及明知的程度,并對患有精神疾病的未成年人對性的認知偏差進行具體判斷,避免懲處力度的矯枉過正。
從承諾的內容來看,未成年人因認識錯誤而讓渡性權利的,不應視為其對性本身的讓渡。司法實務中,常見行為人假以戀愛關系、培養童星、購買游戲皮膚等為借口對未成年人實施的網絡性侵害。這種情況下,未成年人作出的承諾不應作為對性本身作出的承諾,而是對建立戀愛關系、成為明星、獲得游戲皮膚等利益獲取和滿足行為人性刺激、性欲的因果關系作出了承諾,即是由于未成年人對于這類犯罪手段的識別能力欠缺、后果認知不足而遭受了性欺詐。因此,裁判說理需要著重對行為人的行為動機進行分析揭示,突破未成年人形式上的“承諾”到本質上的未成年人為獲取利益與滿足行為人性刺激、性欲的實質因果關系認定上的瓶頸。
三、酌定從重情節的體系化構建
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由于難以認定對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了身體傷害,因此其在刑罰裁量上相較于同等條件下的傳統線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有所區分。通過總結司法實務中常見的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特征,實際上可以從涉案未成年人數、危害結果的范圍、侵害方式的轉化三個方面體系化構建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的酌定從重情節。
首先,在直播或者多人視頻聊天中以網絡手段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可以參照適用刑法關于“當眾”的相關規定,從重處罰。傳統領域的“當眾”要求有客觀的物理空間、主觀要為不特定多數人所感知,而網絡空間中的直播間、聊天群中雖然缺乏實體空間,但其實時圍觀者可能達到成百上千人,且由于控制終端在用戶手中,網絡空間中的“當眾”甚至更具有開放性和不可控性。當通過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的過程被投射到眾多網絡用戶面前時,被害人實際遭受的精神損害和后續的心理創傷將明顯擴大化,其危害程度也遠遠超出私密的網絡性侵害。因此,裁判說理需要對網絡空間的“當眾”進行舉輕以明重的邏輯論證,闡明其值得加重處罰的本質。
其次,將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的過程錄制成視頻販售的,應當視為危害結果的擴大,從重處罰。錄制并販售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視頻是一種事后的惡劣行為,這類視頻一旦流入互聯網,必然會被無限次地復制、傳播、觀看,進而持續不斷地對未成年人造成“二次傷害”。因此,在裁判說理中需要對這類錄制、販售、傳播視頻的行為進行單獨論述,著力與闡明這類行為具備通過損害社會管理秩序而對被害人另行造成的不可逆、持續性傷害的效用,在從重量刑時予以考慮。
最后,以錄制的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視頻為要挾,重復性的對同一未成年被害人實施網絡性侵害的,從重處罰。行為人利用第一次侵害獲得的“把柄”為要挾,重復侵害同一未成年被害人將使其遭受長期精神控制,進而陷入無法掙脫的泥潭中。實施這類行為的行為人犯罪計劃周密、主觀惡性卑劣,雖然不具備橫向擴大未成年受害人人數的情節,但是具備針對同一人縱向深化危害結果的現實。針對此類行為,裁判說理應當著重表述“初次得逞——持續敲詐——不斷受害”的結構模式,并將行為人的重復侵害動機貫穿其中,闡明其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系統性、持續性侵害,為從重處罰筑牢事實依據。
四、關聯犯罪的罪數認定
當前司法層面認定純正的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罪名限于強制猥褻、侮辱罪和猥褻兒童罪,這是由網絡的非接觸性特質決定的。但是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一旦持續發展,就容易與線下性侵害犯罪、其他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相交織,此時就涉及到罪數的認定問題。因此需要進一步梳理好涉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罪數認定,確保罰當其罪、避免遺漏評價。
第一,同時具備網絡和線下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應當區分網絡和線下行為的關聯性,分別進行處理。如果行為人實施網絡性侵害行為的目的是對同一未成年人實施線下奸淫做“脫敏訓練”的,則應當將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視為線下奸淫行為的牽連行為,即使二行為有一些間隔時間也不影響牽連行為性質的認定,整體只對線下奸淫行為作出強奸罪的認定,而將網絡性侵害行為予以吸收,作為線下奸淫行為的量刑情節進行從重考量。如果行為人最初確實只是通過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來滿足性刺激,而隨著性欲“閾值”的升高開始向線下奸淫未成年人轉化的,則在這個過程中存在兩個不同的犯意和行為,宜作為兩個獨立的行為按照數罪并罰的規定進行全面評價。
第二,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同時具備滿足性刺激和售賣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視頻牟利的,則宜認定為數罪。從時間順序上來說,符合這類情形的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然是性侵害行為在前、售賣視頻牟利行為在后,二者有可能存在牽連關系。但從實質違法的角度來看,二者的涉及罪名分別為猥褻兒童罪和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其指向的法益類型分別是未成年人的性安定和正常的社會秩序,這是從性質歸屬上完全不同的兩種法益,倘若以牽連犯從一重罪論處,必然會出現評價不全面的情況。因此,對于這類行為按照數罪并罰的方式論處,在行為性質的全面評價上更符合邏輯。
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作為一種新型犯罪現象,法院在司法裁判的過程中必須做到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準確,通過圍繞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性質、被害人承諾的效力邊界、酌定從重處罰情節的明晰和罪數認定的合理化展開論述,有利于進一步精準打擊網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統一類案的裁判尺度,進一步筑牢對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護屏障。
(本文系2024年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用理論研究經費資助課題第61項“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矯治理機制研究”階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研究生)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6年1月22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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