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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提出
每年春節前夕,社交媒體上總會掀起一波關于“回誰家過年”的熱議。這個看似簡單的家庭選擇題,實則折射出中國傳統家庭觀念與現代婚姻制度之間的深層張力。據某婚戀平臺調查數據顯示,超過67%的已婚夫妻曾因過年回誰家問題產生過矛盾,其中約12%的夫妻因此發生激烈爭吵甚至考慮離婚。這一現象已不再是單純的“家務事”,而是值得從法律視角進行嚴肅審視的社會議題。
從法律角度審視,“回誰家過年”問題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多項核心制度,包括夫妻平等原則、探望權制度、贍養義務以及意思自治原則等。本文將結合社會現象與法理,探討這一問題的法律本質與可能的解決路徑。
法律框架下的權利與義務
(一)夫妻平等原則:打破“從夫居”的傳統桎梏
《民法典》第1055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這一規定從法律上徹底否定了傳統社會“夫為妻綱”“嫁雞隨雞”的性別不平等觀念。從法理上講,“回誰家過年”應當由夫妻雙方平等協商決定,任何一方都不享有當然的優先決定權。
然而,法律規范與社會實踐之間往往存在落差。在傳統觀念影響下,許多家庭仍默認“媳婦應該回婆家過年”,這種慣性思維實質上是封建宗法制度的殘余。霍姆斯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要真正實現夫妻平等,不僅需要法律條文的宣示,更需要社會觀念的漸進式革新。
(二)探望權與贍養義務:雙向奔赴的法理基礎
《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了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第1086條則確立了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望權。雖然這些條文主要針對離婚情形,但其背后的法理邏輯——即家庭成員之間的情感聯絡與義務履行——同樣適用于春節期間的探親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贍養義務是雙向的——丈夫有贍養自己父母的義務,妻子同樣有贍養自己父母的義務。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看,任何要求妻子單方面放棄回娘家過年的主張,都缺乏法律依據,甚至可能構成對妻子合法權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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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格尊嚴與婚姻自主權
《民法典》第1041條確立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則,強調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第1042條則明確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在“回誰家過年”的爭議中,若一方以威脅、強迫等方式要求另一方服從自己的意愿,雖未必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但已觸及人格尊嚴的邊界。
畢竟婚姻自主權意味著每個家庭成員都有權表達自己的意愿,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共識。
現象背后的社會性問題
(一)“獨生子女”時代的結構性困境
我國自1980年代實施計劃生育政策以來,產生了大量“雙獨家庭”(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對于這類家庭而言,“回誰家過年”不再是一道選擇題,而是一道必答題——無論選擇哪一方,都意味著另一方父母的“空巢”。這種結構性矛盾在傳統多子女家庭中并不突出,卻在當代社會被急劇放大。
(二)地域流動與代際疏離
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大量年輕人離開家鄉到大城市工作,春節成為他們與原生家庭團聚的少數機會之一。當夫妻雙方來自不同省份甚至不同地域文化圈時,“回誰家過年”的爭議往往夾雜著對“故鄉”“親情”的復雜情感訴求。有學者將此現象稱為“流動的現代性”在家庭領域的投射。
(三)性別角色的現代轉型
在傳統農業社會,“男主外、女主內”的分工模式使得女性婚后從夫居具有經濟合理性。然而,在現代社會,雙職工家庭已成為主流,女性在經濟上的獨立性大大增強。當經濟地位發生轉變,傳統習俗卻未能同步更新時,矛盾便不可避免地產生。“回誰家過年”的爭議,某種程度上是女性爭取家庭話語權的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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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解決路徑
(一)意思自治:婚前協議的前瞻性安排
《民法典》第1065條允許夫妻通過書面協議約定婚姻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雖然將“過年回誰家”寫入婚前協議看似“傷感情”,但從理性角度看,這種前瞻性的制度安排恰恰體現了對彼此家庭情感的尊重。例如,約定“輪流制”“各回各家”或“接雙方父母共同過年”等方案,都可以在法律框架內找到依據。
(二)多元化解:從對抗到協商的思維轉換
法律并非解決一切社會問題的萬能鑰匙。面對“回誰家過年”這類高度情境化的問題,更需要夫妻雙方秉持相互尊重、換位思考的態度進行溝通。近年來,“各回各家、各陪各媽”“把雙方父母接到一起過年”“旅游過年”等創新模式逐漸興起,展現了現代家庭的靈活性與創造力。
(三)社會支持體系的完善
從更宏觀的角度看,“回誰家過年”困境的緩解有賴于社會支持體系的完善。例如,企業能否給予更靈活的帶薪休假安排?社區能否為留守老人提供更多的節日關懷服務?高鐵、航空等交通基礎設施的進一步發展,能否讓“兩邊跑”成為可能?這些制度性因素的改善,都有助于減輕年輕夫妻的選擇壓力。
結語
“回誰家過年”問題的本質,是傳統家庭倫理與現代法治精神之間的調適過程。法律提供了平等、自由、協商的基本框架,但具體的選擇仍需回歸家庭場域中的情感溝通。或許,比“回誰家”更重要的是“如何回”——帶著尊重與理解,帶著對彼此原生家庭的包容,春節才能真正成為“團圓”的象征,而非矛盾的導火索。
從更宏觀的視角看,這一問題的討論本身,就是中國社會從傳統向現代轉型的一個縮影。當法律的陽光照進家庭的私密角落,我們期待看到的不是冰冷的權利博弈,而是溫暖的人文關懷與理性的制度安排之間的和諧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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