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高,風險低,人輕松,有意向者加聯系方式。”2025年6月,劉某看到了這樣一則兼職廣告,他通過廣告了解到了跑腿送錢這個“輕松快速”的來錢方式。
抱著賺快錢的心思,劉某聯系了上家,并在與上家商定好報酬、取現方式等細節后,答應為其轉運現金包裹。2025年6月至8月,劉某多次接受上家所發布的任務,還安排蔣某、熊某、楊某前往指定的高架橋下收取、轉運現金包裹。
“詐騙分子通過網絡獲取被害人信任后,誘騙被害人將大額現金運到指定地點或指定人手中。”承辦檢察官表示,劉某等人被高額報酬所吸引,參與轉運現金包裹,實際上讓自己成為了電詐贓款轉移鏈的一環。
建始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劉某、蔣某、熊某、楊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以轉運現金包裹的方式協助轉移資金,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到四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行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理。
經建始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劉某、蔣某、熊某、楊某有期徒刑九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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