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
“媽媽讓上交2萬壓歲錢孩子不干了”
話題沖上微博熱搜
正值春節
壓歲錢這筆“巨款”的歸屬問題
再次成為網友們的熱議焦點
近日,12歲的小王從長輩處收到2萬余元壓歲錢,媽媽讓其上交,表示壓歲錢是禮尚往來所得,應交給父母保管,孩子卻覺得這是長輩給自己的,理應由自己保管并支配,為此母子倆發生了爭吵。
這一話題引發網友熱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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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家長觀點
部分家長認為
壓歲錢不應交給孩子保管
大額財產交給孩子
“后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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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家長認為
壓歲錢除去禮尚往來的部分
剩余的可交給小孩自己保管
或將壓歲錢用來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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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孩子觀點
也有部分年輕的網友表示
收到的壓歲錢由自己支配
父母不會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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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網友表示
壓歲錢會交還父母
給父母用來還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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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8周歲是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的一個分界線。紅包就是純獲利行為,孩子可以交給家長讓他們幫忙保管,但是保管也只是保管,家長不能替孩子花。
專家的闡釋可以作為孩子們爭取自己保管壓歲錢的依據,但更重要的是,借壓歲錢這個契機,可以引導孩子形成對財產支配權的理解以及正確的消費觀念、理財意識。
“壓歲錢”是贈與,所有權屬于孩子
在法律意義上說,“壓歲錢”屬于贈與行為,歸孩子們所有。接受贈與屬于民法上純獲利益的行為,不需要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孩子或者監護人表示接受、錢款發生轉移之時,“壓歲錢”的所有權就歸屬于孩子們。
在司法實踐中,即使父母離異,也無權要求分割孩子的“壓歲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孩子可以使用“壓歲錢”嗎?
未成年人獨立支配處分自己的財產,需要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滿八周歲的孩子,不能獨立使用自己的“壓歲錢”;已滿八周歲的孩子在購買學習用品、小玩具等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時,可以使用“壓歲錢”。
提示:在未征得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未成年人不可以用“壓歲錢”支付網絡游戲的費用或“打賞”主播。
如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通過上述方式花費了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稱的費用,可以請求網絡服務提供商予以返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父母可以使用孩子的“壓歲錢”嗎?
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有法定保管義務,可以幫助孩子保管“壓歲錢”,但無權直接沒收、隨意處置孩子的“壓歲錢”,更不能單純拿這筆錢為自己消費,損害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盡管法律給出了問題的答案,但法律規定的是社會行為的最低底線,在實際生活中,家長與孩子的財物很難分得一清二楚。與其糾結和爭論“壓歲錢該誰管”“羊毛出在羊身上”這些問題,使得子女和父母的關系變得對立,倒不如從壓歲錢開始,給孩子進行財商啟蒙。
早一點“放權”,在合理的引導下,讓孩子從小學會管理資金,明確財物的權責歸屬,也許由此還會延伸出對相關法律的學習和體會,何樂而不為呢?
新民晚報(xmwb1929)綜合央廣網、愛濟南客戶端、大象新聞、山東高法、廣西日報
編輯:董群力
編審:周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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