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國家賠償實行法定賠償,民事、行政裁判行為不屬于國家賠償案件審查范圍
(2025)最高法委賠監167號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了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范圍。本案任某仲以錯誤執行為由申請南充中院國家賠償,但未提交其在南充中院有相關執行案件且錯誤執行的證據予以證明。國家賠償實行法定賠償,民事、行政裁判行為不屬于國家賠償案件審查范圍。從任某仲的主張理由看,其主要認為南充中院在多個民事、行政案件中枉法裁判導致裁判結果侵害其合法權益,故其以民事、行政裁判錯誤提出的賠償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案件審查范圍,南充中院、四川高院賠償委員會先后決定駁回其賠償申請,并無不當。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法釋〔201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決 定 書
(2025)最高法委賠監167號
申訴人(賠償請求人):任某仲,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四川省西充縣。
被申訴人(賠償義務機關):某某中級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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