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中安置義務的審查
——李金亮訴安圖縣政府履行法定職責案
(2020)最高法行申4344號
裁判要點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過程中,行政機關作為移民工作的責任主體、實施主體和工作主體,應針對當事人的訴求給予妥善處理,切實解決工程建設造成的居民生產、生活困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行申434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吉林省安圖縣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安圖縣明月鎮九龍街龍安路42號。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金亮,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安圖縣兩江鎮漢陽村。
再審申請人吉林省安圖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安圖縣政府)因與李金亮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吉行終26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安圖縣政府以涉案工程尚未下閘蓄水,李金亮出行道路雖在征地范圍內,但仍在繼續使用,并未給李金亮正常生活造成實際影響;安圖縣政府無權將李金亮出行問題納入《安圖縣大興川水電站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吉林省安圖縣大興川水電站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報告》;李金亮房屋不在征收范圍內,無權主張相關征收補償,其主張無事實依據等為由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審理本案并判決駁回李金亮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李金亮一家唯一的出行道路在吉林省安圖縣XX水電站XX區和征收范圍內,李金亮一家的出行受到實際影響。《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第二十六條規定,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移民安置規劃的組織實施。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淹沒線以上受影響范圍內因水庫蓄水造成的居民生產、生活困難問題,應當納入移民安置規劃,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妥善處理。據此,安圖縣政府作為縣級政府,是吉林省安圖縣大興川水電站項目移民工作的責任主體、實施主體和工作主體。李金亮因吉林省安圖縣大興川水電站項目建設,存在道路出行不暢等問題,安圖縣政府應當對其作出妥善處理,切實解決李金亮的出行等生活困難。二審法院判決安圖縣政府針對李金亮的訴訟請求作出處理決定,符合上述規定及客觀實際,并無不當。故安圖縣政府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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