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二手保時捷,牽出一場離奇糾紛。錢付了,車開了,幾個月后卻深夜被陌生人強行拖走。買方認為賣方欺詐,賣方堅稱自己只是中間人。這輛車背后,到底藏著怎樣的權利謎團?買方二十多萬的購車款,又該向誰追討?《有典說法》今天聚焦一起波折重重的二手車買賣糾紛。
2024年1月5號凌晨三點,浙江溫州的祝先生被一陣急促的敲門聲驚醒,來人是小區物業的保安。
![]()
祝先生:
你車子被人偷走了
從窗戶望下去,祝先生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幾個月前剛買的二手保時捷卡宴,正被一輛拖車拉走。他急忙沖下樓,但為時已晚,車輛和拖車都已消失在夜幕中。
三個月前,祝先生在某社交平臺,被一個二手保時捷汽車銷售廣告吸引。
祝先生:
原車價要120多萬,現車價只要20萬,還有牌照好,帶6和8。
![]()
通過網頁上提供的聯系方式,祝先生與賣家楊某進行了多輪商談,最終以206000元價格,購買了這輛汽車。沒想到車子僅僅開了三個月,就發生了剛才的一幕。祝先生立刻報警,然而,警方調查后給出了一個讓他意外的結論:拖車的是另一個自稱也是這輛車“買家”的人,因涉及復雜的車輛債權糾紛,此事不構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車,就這樣莫名其妙地消失了。
原來,祝先生購買的是一輛不能過戶的“抵押車”。這種車價格遠低于市場價,但權利狀態復雜,風險極高。現在車沒了,祝先生將賣車給他的楊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退錢賠款。而被告楊某卻一口咬定:你告錯人了,我只是個“中介”。那么祝先生的錢能要回來嗎,法院究竟會如何判決呢?一起走進今天的《宿法直播間》。
2025年7月22日,原告祝先生與被告楊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
審判長:
下面進行法庭調查,首先由原告明確訴訟請求。
庭審中,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認為,被告楊某向原告祝先生承諾案涉車輛的所有權無任何瑕疵及以后使用中無任何所有權方面的糾紛,但實際上卻在祝先生購車后不久就發生了物權權屬爭議糾紛。楊某的行為嚴重違約,損害了祝先生的合法權益。
![]()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
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二手車買賣合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購車款206000元及利息損失;被告向原告賠償保時捷卡宴轎車車內裝修款9010元及購車運費2500元,共計11510元。
被告楊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認為,楊某非本案適格被告。其身份是中介,與祝先生沒有合同關系,也未收取車款,僅從車商處取得中介茶水費8000元。涉案車輛是抵押車,價格低廉即意味著無法過戶及存在權利風險。依據《民法典》第613條,買方明知標的物瑕疵,應免除出賣方的瑕疵擔保義務,此外,被告對車輛被“有權控制人”拖走的事實提出質疑,認為證據不足,且不排除其他可能性(如原告自導自演或涉及刑事犯罪)。即使解除合同,也應扣除原告使用車輛期間的占有使用費、折舊費。
![]()
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
綜上,懇請法院依法查明事實,駁回原告對楊某的訴請。
隨后,原告祝先生向法院提供了雙方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明訴訟主體資格。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其中諸如“我想買一輛好的嘛”、“我真的想跟你買”等自身表述,以及被告“我們自己的車子”、“我想讓你回頭買第二輛車”等回應,來證明雙方是以買賣雙方的身份在進行磋商。同時提供了支付定金和尾款支付記錄、車輛于2024年1月5日被他人強行拖走的監控視頻等證據。
![]()
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其與車商“宋某某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證明楊某是受宋某某委托的中介,僅負責溝通協調。以及顯示名為“張某”的人收到一筆備注為“17年保時捷卡宴茶”的8000元后,轉給了被告。證明這8000元是車商支付給被告的“茶水費”(即中介費),而非車款,以此印證其中介身份。
![]()
審判員:
被告你說“車主一手押的,不欠任何人錢 ”,是什么意思?
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
中介只是形式上的了解,沒有辦法去核實。
審判員:
原告對被告這句話如何理解?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
這輛車權利沒有瑕疵。多次說不欠任何人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通過微信就車輛買賣進行具體磋商,原告表達購買意愿,被告以銷售者姿態回應,并完成付款、交車,構成事實買賣合同關系,應適用買賣合同法律規定。被告雖辯稱為中介,但未能舉證證明其在交易過程中向原告有效披露了該身份及委托人信息。相反,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被告始終以權利人/出賣人身份主導交易,原告有理由信賴其為賣方。隨車的質押債權轉讓協議是單方交付文件,并非雙方合意結果。整個交易由被告一人負責,原告向其主張權利合理。被告作為出賣人,負有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其交付的車輛在短時間內因權利糾紛被他人拖走,導致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且該結果與被告“車輛無糾紛”的承諾嚴重不符,構成根本違約。
![]()
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間的事實買賣合同;二、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祝某某返還購車款206000元;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對此,被告楊某不服,向宿遷中院提出上訴,2025年12月23日,宿遷中院維持了原判。那么法院主要是基于什么做出這個判斷的?我們來聽一聽法官的看法。
![]()
宿遷經開區人民法院法官 周建:
被告始終以車輛出賣人的名義在推銷、議價、承諾車況,比如那句不欠任何人錢,是直接陳述,而不是“聽說”或“車商說”。第二,他全程主導交易流程,指定收款賬戶、安排物流,從未清晰說明“我在替某某賣車”這強化了其作為交易主體的身份。原告購買不能過戶的抵押車,確實應當知曉其中存在一定風險,這可能影響其主張的利息、裝修費等損失,故判決未予支持。但是,這并不能免除出賣人的基本合同義務。根據《民法典》規定,出賣人負有保證標的物權利無瑕疵的義務,即保證第三人不會對車主張權利。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購車款的訴求,于法有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