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人在交往中常常忽略一個關鍵法律紅線——與未滿14周歲的女性發生性關系,無論對方是否自愿,都可能觸犯強奸罪。這是因為未滿14周歲的幼女身體發育未成熟,缺乏對性的正確認知和自我保護能力,法律必須給予特殊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哪怕幼女主動表示同意,甚至謊稱自己已滿14歲,只要行為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對方未滿14歲,仍會被定罪。比如19歲的王某與謊稱17歲的13歲女孩趙某戀愛,后來得知真實年齡仍繼續交往,最終因強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即便有自首和諒解也無法免除刑罰。
司法實踐中對“明知”的認定有明確標準:不滿12周歲的幼女,因外在特征明顯、社會關系簡單,只要發生性關系就直接認定“明知”;對于12至14周歲的女孩,若從身體發育、衣著談吐、生活規律等方面能看出可能是幼女,仍與之發生關系也會被認定“明知”。比如有被告人以給零花錢、玩手機為誘餌,奸淫多名農村留守女童,因涉及未滿12歲的兒童且情節惡劣,最終被判無期徒刑。
不過法律也有例外: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若與幼女是戀愛關系、年齡差在4歲以內、無性侵前科,偶爾發生性關系且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但這一例外范圍極窄,不能成為僥幸的理由。
除了強奸罪,針對兒童的猥褻行為同樣會被重罰。比如某女教師以補習為由猥褻男學生,因犯罪對象是未滿14歲的兒童,最終被判猥褻兒童罪處三年有期徒刑。而繼父奸淫繼女、多次猥褻的案例中,因違背人倫且情節惡劣,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
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遠超一般認知,與未滿14歲女性發生關系的風險無法用“自愿”“戀愛”抵消。哪怕雙方家長認可、日常相處親密,只要年齡未到14歲,行為人都可能面臨牢獄之災。與其事后辯解,不如提前確認對方年齡,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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