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明確規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能錄取為公務員。至于受過治安管理處罰,被行政拘留的人能否錄取為公務員,還要看招考單位及職位的具體要求,以及政審要求。
比如,公安部制定印發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 第八條規定,“考察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七)曾因結伙斗毆、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等行為,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 ”也就是說,因前述原因被行政拘留過的人,基本上不能被錄用為人民警察。從正面來考慮這一規定也合情合理,在法治社會,作為維護社會治安保護百姓安全的公職人員,應當做到遵紀守法。如果讓一個曾經結伙斗毆、坑蒙拐騙的人加入光榮的人民警察隊伍,一定程度上來說難以服眾,也會讓當地的老百姓沒有安全感。
法律提醒:日常生活中,大家要學法守法,對于想考公務員的人來說,更要遵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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