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網絡性侵未成年人問題研究
孫 碩 劉 迪
內容提要 近年來,預防和懲治網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為成為社會焦點和法律適用難點。本文通過分析利用網絡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特點,梳理出該類行為在刑法罪名、體系化定罪及處罰方面出現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罪名難認定、刑法保護范圍拘謹、利用網絡性侵犯罪法律規制薄弱等問題,提出了進一步擴大刑法保護范圍、探索新設利用網絡性侵未成年人的刑罰規則及推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的信息公開及行業禁止制度、提升安全教育監護措施等具體建議,以期對加強新時期未成年人保護提供有益參考。
隨著互聯網運用普及未成年人首次觸網時間低齡化,利用互聯網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正在逐年增加。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中,駱某利用網絡手段猥褻兒童案,發人深省。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7例侵害未成人犯罪的司法典型案例,3例為強奸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均被判處死刑,其中1例案件被告人系利用網絡強奸未成年人。同時據部分地區法院統計,近年來審理的性侵害兒童案件中,有近3成是被告人利用網絡聊天工具結識兒童后實施。2021年3月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指出,對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挑戰法律和社會倫理底線的嚴重犯罪,即使被告人認罪認罰,該重判的仍要堅決依法重判。
一、網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困境檢視
利用網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然成為當下網絡時代中,刑法體系內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重要課題之一。行為人往往披著虛擬的網絡外殼,在宏大復雜的電子信息流中隱藏真實身份,通過網絡聊天、APP等軟件結識未成年人, 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認知能力差、法紀觀念淡薄的軟肋,攻擊未成年人。在大量涌現的案件中,懲治利用網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為,使其在刑法體系中達到罪責刑相適應,成為司法實踐的難題。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罪名難認定
因大量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存在隱秘性和敏感性的特點,不宜公開討論,本文以媒體廣為報道的韓國N號房事件為例進行分析。在韓國N號房事件中,犯罪分子采取開設網絡房間的方式,直接利用對未成年女性心理控制,指令未成年女性實施指定行為,而該指定行為均來自付費的網友向實際控制者提出要求。那么值得思考的問題是,無論是控制者還是網友,均沒有與受害的未成年人具有明顯的接觸,但其利用網絡空間以非接觸性的形式達到了其精神刺激的目的,造成極為惡劣社會影響,由此產生一個廣為討論的問題――如何定罪量刑才能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無獨有偶,在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中,駱某猥褻兒童案闡明的指導意義表述為,網絡環境下,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雖未直接與被害兒童進行身體接觸,但是通過QQ、微信等網絡軟件,以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傳送暴露身體的不雅照片、視頻,行為人通過畫面看到被害兒童裸體、敏感部位的,是對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嚴重侵害,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①該案從另一個角度闡明了利用網絡的非接觸性行為亦可構成人身犯罪行為,這為同類案件的辦理指明了新的思路。值得思考的是,指導性案例并不具有法律擬制的作用,以此擬定罪名與犯罪體系似乎存在著沖突。
從刑法對網絡犯罪的分類來看,利用網絡性侵未成年人屬于不純正的網絡犯罪。從犯罪學的角度來看,通常情況下人身犯罪具有接觸性,然而在利用網絡實施傳統的人身犯罪情形下,不具有現實可接觸的空間即非接觸性,此種利用網絡實施人身犯罪與傳統刑法中人身犯罪接觸性的形式不同,如何適用刑法規則,尋求指導性案例的突破與法律適用的平衡成為司法實踐難題。
(二)性侵未成年人保護范圍拘謹吳園
實踐中,國內外對未成年人定義的范圍與刑法保護的范圍并不相同。從聯合國于1989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來看,兒童的界定范圍為年齡18周歲以下的任何人。我國于1991年加入了《兒童權利公約》,且從百度百科搜索兒童的范圍,亦解釋為年齡小于18周歲的人群。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承接了該范圍,將未成年人的范圍定義為18周歲以下的人群。但不同的是,聯合國大會將青年定義為年齡介于15周歲至20周歲的人,交叉組合下產生了狹義上的兒童定義范圍,即為14周歲的人群,這與我國刑法中對特殊保護下的不滿14周歲幼女范圍基本一致,但與未成年人所指的18周歲以下人群范圍顯然不同,同時與《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利益最大原則,及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原則格格不入。與此同時,這一點在刑法的規定中再次得到印證,在強制猥褻罪第二款中規定的猥褻兒童罪,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保護待遇與成年人看齊,忽視了14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保護。
另一方面,在刑法罪名對男童的保護上,涉嫌將男童和女童區別對待,當男童被性侵時被降維罪名定罪似乎成為常態。但事實上,性侵害的受害者從來都不只是女童,男童也②同樣需要保護。通過王燕飛統計的476份判決文書來看,被性侵的未成年人中以女性為主,同時也包含男性。在總數為551名被性侵的未成年人中,男性未成年人占比2.7%,且男性被性侵的人數呈增加趨勢。通過微博平臺報道可知,2020年8月司法機關公布了首例性侵未成年男性的犯罪,即四川省某高中老師梁崗曾于10余年間先后猥褻了20余名男生,影響惡劣。而在刑法規制上,對男性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似乎都由強制猥褻罪進行兜底。無論犯罪人對男性未成年人實施強奸、強制猥褻還是強制侮辱的行為,刑法中均適用強制猥褻罪對男性未成年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力度一般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聚眾、公共場所或者惡劣情形下才可能適用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強奸罪的處罰,一般被判處3年以下10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情節時可能被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處罰力度不可同日而語。縱觀刑法對男性未成年人的保護,實屬捉襟見肘。
(三)利用網絡性侵犯罪法律規制薄弱
利用網絡聊天軟件、網絡社交平臺等媒介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的案件頻發,與線下侵害相比,利用網絡侵害未成年人的手段更隱蔽,比如磕炮、裸聊等不健康的網絡性行為,未成年援交、cos援助、售賣原味內衣等利益交易。這些行為一旦發生或者照片、視頻在網上瀏覽、下載、傳播,甚至有些線上行為還會演變成線下交易,最終導致被犯罪分子非法侵害、威脅利用,一定程度上印證了網絡性侵的發展態勢以及相關法律規制亟待提高的現狀。
縱觀我國刑法及相應法律規范,圍繞網絡手段引發色情犯罪的法律法規相對聚集在刑法的第六章第九節,比如對制作、銷售或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作出了相應規定,實踐中針對侵害未成年人互聯網色情犯罪給出了相應的解釋,但是截止到目前,尚未有針對網絡色情違法行為侵害未成年人性權益這一問題的專門法律法規。
有媒體報道涉兒童色情信息的網站通過類似傳銷的方式發展會員,吸引了數以百萬計的用戶,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回應,將重拳打擊制售傳播淫穢色情信息尤其是涉兒童色情信息的不法分子。這當然是必然必需之舉,同時我們也應該清楚地看到,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懲治對象只是淫穢色情信息制作者、出售者和傳播者,并沒有直接針對持有、瀏覽、查閱淫穢色情信息的網絡注冊用戶,那些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網絡色情信息,更多被視作社會道德倫理問題,不認為是嚴重違法行為。可見,法律尚無法完全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線上侵害,實踐中存在大量已經構成網絡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但未達到猥褻兒童罪的定罪標準,無法按照猥褻兒童罪定罪處罰,因此未成年人網絡性侵害方面的針對性立法與系統性解釋勢在必行、亟待推動。
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如若對其進行思想控制,在其意圖性侵時進行規制,那么性侵犯罪也將會大大地降低。據數據不完全統計,網友約見面后實施性侵的占網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70%以上,且上述案件基本均為線下作案時被發現。結合復雜的社會實際及現行法律框架,我們還只能規制后續的實行行為,而其強奸犯罪預備行為或者說是準備階段不能得到處罰。與其相似的是,具有戀童癖心理的癮癖類犯罪分子,通常以不同的未成年人為目標,采取偷拍或者跟蹤的預備行為后,實施性侵數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對于預備階段的偷拍或者跟蹤行為,無論其意圖是否足夠明顯,都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著手行為,實踐中均不能得到約束和制裁。刑法中的現有原則性條款鮮被適用,而在未成年人自我意識弱、身心健康亟需保護的特殊情境下,犯罪預備行為亟需得到規制。
二、優化刑法保護的邏輯基礎
法秩序統一原理是處理不同部門法關系的基本理論。德國學者恩吉施認為,只有將法秩序統一視為前提,法律體系才不會發生混亂。③法秩序統一性原理要求排除規范矛盾,防止同樣的行為既應被嚴懲又被施以寬宥。
(一)罪名界限與犯罪體系的協調統一
從性犯罪體系來看,區分強奸幼女罪及強制猥褻兒童罪的通說為接觸說,即從生理學上將兩性之間的性交行為分為3個階段:一是準備階段,即通過身體上的接觸,不斷刺激性器官或其敏感部位,激發性欲;二是初始階段,即將男性的陰莖接觸或插入女性的陰道;三是完成階段,即男性的陰莖在陰道內摩擦直至射精。為了保護幼女的性權利,刑法將對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實施的第一階段行為界定為猥褻兒童的行為;將第二階段中對14周歲以下幼女性器官的接觸界定為強奸幼女的行為,而不要求完成第三階段的行為。通常情況下,我們應當結合犯罪人的主觀動機及行為認定犯罪人所觸犯的罪名,但在網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如果排除非接觸說阻卻強制猥褻罪名成立的情況下,強奸罪能否在非接觸的情況下被突破存在爭議。
進一步而論,強奸罪和強制猥褻罪的認定邊界仍存在爭議。在諸多性侵幼女行為方式中,倘若說控制者與被害的未成年人有接觸,控制者以強奸幼女為目的,完成了第一階段的猥褻行為后被迫終止犯罪,那么此時認為行為人已經完成了強奸幼女行為發展過程中的部分行為,同時觸犯了強奸幼女罪未遂和強制猥褻兒童罪既遂的犯罪構成。從吸收犯的關系來看,此時的強制猥褻行為是強奸幼女行為當然實行的方法或當然發生的結果,即強制猥褻行為是強奸行為發展階段,或者說強奸行為是強制猥褻行為發展的當然結果,兩個行為之間存在吸收關系。在吸收犯的處罰上,重罪吸收輕罪,且一經吸收,輕罪將不再成立,只成立吸收行為的一個犯罪,而此時如若被害人是兒童,則強制猥褻兒童罪既遂的刑罰比強奸幼女未遂的刑罰更重,此時適用強制猥褻兒童罪,強奸幼女未遂將不再成立。而問題是,此時的吸收犯的定罪處罰是否有悖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初衷,存在著忽視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殊保護的應有之意。
(二)保護法益序位的厘清
強奸幼女罪和猥褻兒童罪屬于自然犯范疇,保護的法益是未成年人性自由的自主權利,刑法中自然將其列在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篇下。但在涉及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及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的行為中,法益侵害的對象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會公共秩序,刑法的罪名序位上將其設置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篇下,將侵犯社會公共秩序放在了比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更優先的位置上,造成了刑法對性侵幼女系列罪中法益保護存在序位混亂。
利用網絡性侵未成年人的法益具有復雜性和多元性,兼具公共性、秩序性與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權益的多重特征,對我國法律體系及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的沖擊。針對司法實踐中通過網絡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我們不能從單一的角度進行分析,而應結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自身特點、刑法罪名界限的界定、網絡平臺的法律責任等,有序位性地加以區分,有針對性地提前預防、嚴加規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免遭侵害。
(三)嚴懲與寬宥的協調統一
通過比較研究和辯證分析,我們應當看到即使犯罪化與輕刑化似乎相悖和對立,卻相結合并統一于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刑法動向。從1997年,新刑法將嫖宿幼女行為單獨定罪,也是作為刑法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至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刪除了關于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及對“要求知道是可能年齡不滿14周歲即可”主觀要件的規定,對于幼女是否自愿及可能對幼女進行區分、歧視賣淫幼女等均不予考慮罪責情節,只從強奸幼女的惡性本就大于強奸普通婦女出發,無論是否存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嫖宿幼女行為構成強奸罪的一律從重處罰。值得一提的是,在嫖宿幼女罪取消之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嫖宿幼女的不負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而嫖宿幼女罪取消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嫖宿幼女的,應認定為強奸罪,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國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體系中對未成年人的嚴懲與寬宥。
三、完善刑法條文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一)充盈刑法的保護范圍
一是提高性侵未成年人的保護年齡設置。在我國,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定強奸罪。不能忽視的,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護原則出發,現實生活中還是存在著對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性保護的現實必要。縱觀國外刑法,德國刑法典第174條規定,“與下列人員實施性行為,或讓其行為人自己實施性行為的,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1.受自己教育、培養或監護的未滿16歲的人;2.受自己教育、培養或監護的未滿18歲的人,或在職務或工作上與自己有從屬關系的不滿18歲的人;3.自己的未滿18歲的親生子女或養子女”,日本刑法第179條規定,“對于未滿18周歲者,利用身為監護者的影響力趁機進行猥褻行為的,按第176條規定處罰。對于未滿18周歲者,利用身為監護者的影響力趁機進行性交等行為的,按第177條規定處罰。”以上均是對未滿18周歲的被特殊照顧人員的保護對比我國特殊性侵犯罪保護的14周歲以下幼女顯得有些不太周全,也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為了對未成年人的性權益提供更為周全的保護,是否應當對刑法中性侵未成年人的保護年齡作出調整,設置18周歲以下不同情況的性同意年齡,將負有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罪年齡上限的設置調整至18周歲未成年人。
二是擴大性侵類犯罪納入刑法懲處的責任年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條第三款增設了12~14周歲的未成年人在限定情形下,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兩類犯罪須承擔刑事責任,這正是在立法層面上及時回應了近年來未成年人惡性兇殺熱點案件,所引發的未成年人保護的民意反彈,并對刑事責任年齡及刑法的懲處范圍作出了修改調整。同時,我們也必須認識到,現行刑法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高發領域尚不足以實現全覆蓋的規制和懲處,其中12~14周歲的未成年人性侵類犯罪就未納人刑法懲處范圍。現行刑法體系應當跟隨社會發展的時代步伐,通過建立性權益保護和懲處的雙機制,明確法律責任承擔方式,發展政府特殊矯治機構、公益機構等,來真正應對此類不斷沖擊全民倫理道德和刷新公民價值認知觀念的性侵猥褻類案件。
三是消除罪名設置的性別不平等。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其中新增罪名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即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盡管這是立法上的一大進步,然而我們還是可以清楚地看到,這一罪名所包含的受害者依然只是女性。縱觀德國刑法典中,對于違反性自由權利的犯罪行為指向的犯罪對象沒有限定性別,日本刑法典一樣對特殊監護職責下被性侵的對象設置為被監護人,未區分性別;奧地利刑法典中,在對誘拐兒童罪中規定誘拐兒童被性侵的,也沒有區分兒童的性別。另一方面,在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對18周歲以下的男性未成年人包括男性幼童實施強奸行為的案例,共青團中央曾經揭露過一個傳播性侵男童視頻的網站,網友曬出的網站截圖令人發指。也正是因為性侵男孩案件時有曝光,我國刑法修正案(九)將第二百三十七條中的“猥褻婦女”改為“猥褻他人”,把男性也包括在內,但又因刑法上犯罪對象問題及罪責法定原則,只能以猥褻罪兜底化處理,因此筆者強烈呼吁刑法應對性侵男童與性侵女童的行為進行平等規制,更好地一體推進對兒童性健康權的刑法保護。
(二)探索新設利用網絡性侵未成年人的刑罰規則
2022年9月召開的全國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會議,明確要求加強網絡治理和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障工作,完善性侵害兒童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制度、性侵兒童案件特殊證據標準等,可見推動大數據技術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深度融合,破解少年審判折射的社會問題,已經勢在必行且完全可行。結合審判實務,筆者認為應當探索設立禁網刑。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這一禁止令讓利用網絡實施犯罪的行為人被處罰后,禁止其網絡手段提供了空間,即在主刑之外附加禁止令,讓禁網刑有了誕生的條件。對比傳統刑法對經濟犯罪的規制,刑罰之后一般附有罰金的附加刑,意在對行為人進行經濟上的懲罰,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剝奪行為人再犯的能力,同樣對嚴重的涉及網絡犯罪手段下的相關行為,剝奪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使用網絡提供服務的權利,對防范行為人再次利用網絡犯罪也能起到重要的預防作用。換言之,禁網刑在懲治和預防涉網絡犯罪再犯方面具有實用價值,但具體的刑罰設計、運用條件及強有力的監管制度也同樣值得進一步商榷研究。
四、探索綜合治理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
(一)積極推進信息公告、從業禁止等政策制度
正如前文所述,犯罪預防和犯罪懲治在保護未成年人免遭性侵危害上同樣重要,一些因心理原因造成的性侵害兒童犯罪行為,很難通過一定的刑期加以改造,針對未成年人身心脆弱亟需保護,加之累犯及慣犯人身危險性高,再犯的風險大等特點,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累犯及慣犯信息公告制度,能夠有效防止再犯的發生。典型做法就是美國的社區公告制度,這項制度在實施之后也受到了質疑,主要圍繞是否存在侵害犯罪人員隱私權、是否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是否阻礙性犯罪人員回歸社會等方面,但最終施行后還是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累犯和慣犯回歸社區后,將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公布在相應的告知網站上,并向其居住地公安部門面向其所在的社區發布通告,提示社區內未成年人家長盡到注意義務,并做好相應的預防措施,達到群防群控的社會效果。采取在損害最低程度下的保護最大,即在相關限制措施下保護未成年人人身權利。比如,采取逐漸公開的方式,先實行有限的公開,隨后則循序漸進,在該制度中設立公開相關累犯和慣犯信息的時間期限、范圍期限,對于一些犯罪程度較輕,造成結果不是特別惡劣的,應該做好登記,但是不進行相關的信息公開;對于一些罪責較重,造成后果比較嚴重,產生十分惡劣影響的,實行相關的信息公開。
另外,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從業禁止制度,未成年人保護法增加了強制報告制度,同時針對現實中存在著犯罪分子利用其教師身份或者培訓人員的身份實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2020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教育部公安部共同發布的《關于建立教職員工準人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規定中小學校、幼兒園新招錄教職員工前,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在授予申請人教師資格前,應當進行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查詢,對具有性侵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不予錄用或者不予認定教師資格。
目前,很多地區已經采取相關舉措。四川省對117.6萬名教職員工等學校從業人員進行比對篩查,排查發現了有違法犯罪前科人員特別是有性侵前科的重點人員101人;黑龍江省對2825個校外培訓教育機構、22373名教職員工進行入職查詢排查,核查出有違法犯罪記錄人員102人。從實際執行來看,目前存在著入職查詢并未成為學校招聘教職員工的法定義務、本地系統無法查詢外來入職人員在外地的犯罪記錄、入職查詢信息適用范圍偏窄等薄弱環節,隨著司法機關積極探索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機制,健全查詢程序、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與實施,入職查詢制度也必將逐步在全國范圍內落實,將對未成年人有潛在危險的違法犯罪行為全部納入查詢范圍,以在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同時,加大性侵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法律后果,將有性侵前科者拒之于校門之外。
(二)探索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的監護措施
由于親子教育和父母關愛的缺位,致使未成年人極易受到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加之家庭、學校對未成年人使用電腦、手機的監管引導缺失,導致未成年人可以通過互聯網接觸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幾率大大增加,間接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網絡性侵的概率。目前,家庭教育促進法已正式施行,明確規定關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導健康上網和防欺凌、防詐騙、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國務院印發的《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年)》也對性教育納入基礎教育體系和質量監測體系作出詳細要求,目的正是引導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根據兒童年齡階段和發展特點加強防范性侵害教育,為開展家庭性教育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和政策支持。
當監護人教育缺位時,國家親權保護和社會保護的責任則理應行使。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生命安全與健康教育進中小學課程教材指南》等法律法規的修訂與實施,明確了學校要有針對性地開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學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識,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實際上,不只是學校責任,在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失效,甚至遭受到監護人暴力侵害的情況下,國家的權力機關及相關的社會組織也理應發揮相應的作用,設立專門的求助熱線、建立專門的應急救護所或兒童守護機構,保護未成年人的同時,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不法行為的侵害。從社會治理層面上說,國家權力機關可以在第一時間獲取不法侵害人相關信息的線索,及時有效遏制性侵未成年人事件的發生,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不落空、不缺位。
(三)建立強制賠償以及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
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犯后在精神層面的打擊讓未成年人傷害更大,造成的心理陰影面積更大且持續性更強,學者們稱之為強奸創傷綜合癥。有外國法院在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中科以賠償命令,從而可以激發刑事司法制度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損害修復作用。與此同時,我國在損害賠償制度暫無法實現時,或者可以尋求司法救助制度,即在犯罪人確無能力賠償的情況下,國家作為未成年人的終極監護人,力求實現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除了相應的物質性補償以外,充分發揮心理治療和精神撫慰救助,可以聘請專業心理咨詢師及具有相關資質的社工等社會力量,幫助撫平未成年被害人可能遭受的心理創傷,引導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對沒有監護人、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或原監護人被撤銷資格的,協助開展生活安置、提供臨時照料、指定監護人等相關工作。
黨的二十大為持續關心未成年人、高度重視未成年人保護提供了具體遵循,提出對損害未成年人權益、破壞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堅決防止和依法打擊。針對未成年人網絡犯罪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我們將進一步增強使命擔當,深人探討有效解決路徑,推動形成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新的認識圈,建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大格局,更加有效地服務中心工作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①“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載2018年11月19日《檢察日報》。
②王燕飛、黃璐璐;“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現狀、原因及治理對策”,載《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年第3期。
③孫紅濤;“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適用規則的完善”,載《人民司法》2023年第1期。
(作者單位: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2023年第16期(應用)(總第9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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