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正式編制只有1人,上級部門卻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合法性審查等工作安排給司法所,這樣合適嗎?
碧翰烽/文
一位基層司法所干部反映,“我們司法所正式編制只有1人,加上人民調解員也就2人。但是上級部門卻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合法性審查等工作安排給司法所,超出了司法所的工作能力。”
“另外還有鄉鎮也會轉嫁一些工作給司法所,包括一些中心工作。”
首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合法性審查是否屬于司法所工作任務?是不是上級司法局在甩鍋?
應該來說,隨著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基層是會存在這些方面的工作,只是司法所的角色功能如何定位,是主責主業,還是配合協助?又或是根本不是司法所的職能職責?
其次,基層司法所的主責主業究竟是什么?
我以為,普法宣傳、矛盾糾紛調解、社區矯正人員管理,應該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任務。
尤其是當下基層矛盾糾紛多發高發,大量矛盾糾紛應該化解在基層,防范在基層。作為指導人民調解的司法所,應該發揮重要作用。
一方面,一些村社組織不愿意排查化解矛盾,遇到問題就是推給派出所或司法所,存在不少矛盾上行的現象。另一方面,當下有的村社干部也在年輕化,缺乏基層工作經驗和群眾工作能力。
因此,發展好鄉村兩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真正從源頭化解防范矛盾,大有可為。
再次,關于參與鄉鎮工作的問題,還得積極參與,這是服務中心大局的基本要求,也是贏得基層黨委政府支持的基本態度。
尤其是有的司法所人手不足,還要依靠黨委政府配備人員、補貼經費,當然也就需要積極參與鄉鎮街道工作。
最后,司法所人員編制的問題需要下力解決,尤其是面臨矛盾糾紛多發高發的現實與形勢,更需要加強司法所力量。
比如一所三人能不能滿足現實需求?如果可以,是不是配足了力量?還有的鄉鎮司法所人員也是年輕化過度,群眾工作能力明顯欠缺,難以有效開展矛盾化解工作。
當下不少派出所調解壓力明顯增大,承擔了一些非警務類糾紛調解,而這也恰恰反映了司法所作用發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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