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當地時間13日晚,日本水產廳宣布, 在提交支付保證金的書面擔保后,中國船長已被釋放。
我們怎么看待日本這么快就將中國船長釋放了呢?
日本此次快速釋放中國船長,并非出于善意,而是法理站不住腳,事發海域存在中日專屬經濟區主張重疊,日方單方面執法缺乏充分國際法依據,且根據《中日漁業協定》,在中方按要求提交擔保后,日方本就有迅速放人的義務。
中方第一時間援引協定、嚴正交涉,日方若繼續外交部當天表態、駐日使領館嚴正交涉,要求立即放人放船、保障權益,將事件從“執法”升級為外交事件,日方承受巨大國際與雙邊壓力 。
當下中日經貿、旅游、水產品貿易本就緊張,再激化矛盾,日本經濟損失將遠超短期政治收益。日本快速放人是及時止損,高市早苗既完成“強硬表演”,又避免中方反制升級、局勢失控,保住國內政治面子,又不付出實質代價。
我們那么怎么看待中方向日方提交保證金擔保呢?按照《中日漁業協定》本身就有條款,對涉嫌違規漁船,在提供適當擔保后應迅速釋放船和人員。我們是按雙方都認可的規則辦事,不是承認日方在相關海域的單方面執法權。
船長安全盡快回國是第一位,畢竟馬上春節了。闔家團圓的時刻,走“交擔保、立即釋放”這條路,是最直接、最穩妥、最能保護同胞的方式,避免拖成長期外交對抗,也避免船長在日方控制下多受不必要的折騰。這種擔保在國際漁業糾紛里很常見,本質是為了快速解除扣押的程序性操作,不代表我們認可日方對海域的管轄權,更不代表中方漁船“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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