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11年,一家煤業公司為了騙取工傷保險基金,不惜偽造了三名死亡工人的投保手續。這筆本不該領取的工傷賠償金額高達450萬元!時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一位領導干部趙某在負責這起工亡認定調查時,面對提交上來的死亡證明書、事故報告書等材料,沒有盡到應有的審查核實責任,疏忽大意地認定了該起工傷。這導致社保基金蒙受了巨額損失——煤業公司成功騙取了工傷保險金共計450萬元。事后,這起事件暴露,引起了辦案機關的高度關注。
更令人震驚的是,在工傷認定及其后續的行政訴訟過程中,趙某還涉嫌收受他人現金30萬元。
也就是說,他不僅被指責失職,還被指控利用職權收受好處費!辦案機關隨即對趙某立案調查,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對其展開全面審查。一個原本扎根基層、服務于社保事業的公務人員,如今站在了風口浪尖,被推上了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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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AI制作,僅作示意參考
當事人如何選擇辯護團隊?
案件發生后,當事人四處打聽能夠提供有效辯護的律師團隊,最終經朋友介紹,找到了張智勇職務辯護律師團隊。在職務犯罪辯護領域,張智勇團隊以研究深度和實戰經驗見長,尤其是在復雜、證據存疑的案件中,憑借集體討論、集體智慧的辦案模式,已經幫助多個當事人。相比單打獨斗的律師,團隊作戰能夠從不同角度剖析案件,有效規避風險,最大化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正是看重了這一點,在面對檢方的強勢指控時,他希望由團隊的集體智慧來分析案件,找出突破口,而不是孤軍奮戰、單兵作戰。畢竟,在職務犯罪辯護領域,每一個細節都可能影響案件走向,專業、系統的策略才能確保不被動應對,而是主動布局。
公訴機關指控
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趙某犯有兩項嚴重的職務犯罪:
濫用職權罪:作為人社局工傷認定負責人,趙某在履職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濫用職權,未嚴格審核煤業公司提交的材料,直接導致國家工傷保險基金損失慘重(450萬元)。
受賄罪:趙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手中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0萬元。
深入案例檢索與法律研究: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與無罪辯護策略
在濫用職權罪的辯護策略中,我們特別檢索了近年來法院判決的相關案例,發現濫用職權罪的定罪標準存在較高的認定門檻。在司法實踐中,該罪名的適用并非只需滿足“行政行為失誤”這一條件,而是要求行為人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并且其行為直接造成了嚴重的損失。以下,我們從法律規定、司法解釋、案例分析等方面展開論述,以論證本案趙某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一、濫用職權罪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第1款的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一罪名的成立必須滿足以下幾個關鍵要素:
1.主體:行為人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行為人須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害公共財產或國家利益,仍然放任甚至積極推動該行為的發生。
3.客觀方面: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并且該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造成了“重大損失”。
4.因果關系: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聯系。
在趙某的案件中,公訴機關指控其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沒有嚴格審查,導致煤業公司騙取450萬元工傷保險金。因此,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關鍵在于:
趙某是否“故意”放任虛假材料通過審批?
趙某的行為是否直接導致了保險基金損失?
趙某的行為是否屬于工作失誤,還是超越職權范圍的濫用?
二、最高法、最高檢關于濫用職權罪的司法解釋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3年),濫用職權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濫用職權罪是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放任、故意為前提,而非一般的工作失誤或判斷錯誤。
同時,《關于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
行政失誤或者因認識能力、判斷能力限制導致的決策失誤,不宜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這表明,司法實踐中對于濫用職權罪的認定是有較高門檻的。簡單的失誤或過失行為,若不具有主觀上的明顯故意,通常不會被認定為濫用職權罪,而是可能被追究行政責任或紀律責任。
三、相關無罪案例分析
1.某地公務員因工作疏忽導致企業違規獲取財政補貼,法院最終認定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案情:該公務員因未能嚴格審核企業提供的補貼申請材料,導致財政補貼被騙取。
法院判決:認定該公務員未主動濫用職權,而是因工作疏忽未發現企業的欺騙行為,且其審批行為符合當時的行政規范,因此不構成犯罪。
2.某國企領導因審批錯誤導致國有資產損失,但法院認為其沒有主觀故意,因此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案情:該領導在國企資金審批過程中,因錯誤評估投資項目的收益,導致國有資產受損。
法院判決:認為其行為是基于業務判斷的失誤,并非主觀上故意濫用職權,最終作出無罪判決。
3.某政府工作人員因未能嚴格審核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法院最終認為其屬于工作失誤,免于刑事處罰
案情:該工作人員在審核社會保險基金申請時,因對政策理解偏差,批準了一筆違規申請。
法院判決:認定其行為屬于行政失誤,并未構成刑事犯罪。
四、本案趙某的無罪辯護觀點
基于上述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及相關案例,趙某的行為不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理由如下:
1.趙某無主觀故意:他在審批過程中并未有意放任違規材料通過,也沒有證據表明其在明知材料造假的情況下仍然批準。
2.趙某的行為屬于工作失誤:趙某的審批行為是在常規程序內進行,并非越權決策;審批流程還經過了分管領導的審核批準,不是其個人行為。
3.審批行為與最終損失無直接因果關系:保險基金的損失主要源于煤業公司的欺詐行為,而非趙某的個體行為所導致,因此不能將其作為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趙某的案件在司法認定上屬于行政審批失誤,而非刑事犯罪,依據最高法、最高檢的相關規定,以及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的無罪案例,其行為更應當屬于行政過失,而不是濫用職權。
與檢察官溝通交涉
在與檢察官的交涉過程中,我們不僅僅局限于法律問題,還向檢方詳細介紹了趙某的個人情況:
趙某的父親身患重病,長期住院治療,需要高昂的醫療費用。
趙某的妻子沒有穩定工作,家庭經濟壓力巨大。
趙某的子女年幼,正處于求學階段,急需家庭經濟支撐。
基于這些實際情況,我們向檢方提出,若按照濫用職權罪進行定罪,判處實刑將對趙某家庭造成毀滅性打擊。同時,我們進一步強調,本案更適合行政處罰,而非刑事處罰,希望檢方能夠審慎考慮。
法庭上的據理力爭
在庭審階段,辯護律師與公訴方展開了激烈的法庭交鋒。公訴方強調趙某未盡到審查責任,造成450萬元工傷保險基金的損失。但我們據理力爭:
濫用職權罪需要明確的“濫用”行為,而趙某只是履職失誤,并無主觀惡意。
工傷認定的審核是多級審批流程,趙某只是其中一環,不能將責任完全歸咎于他。
許多社會保險案件中,類似的失誤都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案應遵循同樣的處理原則。
公訴方:“趙某在審核過程中,明知企業可能存在造假嫌疑,仍然簽字認定,這是濫用職權的表現。”
辯護律師:“但趙某并沒有從該審批中獲得任何直接或間接利益,他依賴的是企業提供的合法手續,并按照正常流程進行審批。如果因為任何審批錯誤都要被追究濫用職權罪,那么類似案件是否都要上升到刑事處罰?”
關于受賄罪的抗辯
針對受賄罪的指控,辯護律師強調,趙某并非無償收受款項,而是存在合理的勞務對價。
趙某除了在工傷保險審批過程中履行職責,還憑借自身專業背景,為企業提供了工程相關材料的修改、認證服務。
這些服務并非趙某職權范圍內的行為,而是他個人專業能力的體現,屬于合理的市場化勞務。
其中30萬元中的一部分,實際為趙某多年來提供的工程咨詢、材料審核、政策解讀等專業服務的報酬。
辯護律師強調:“我們必須區分權錢交易與合理勞務收入,如果公職人員在職期間的所有報酬都被認定為受賄,那么許多領域的專業人士都會受到不公正待遇。”
案件最終結果及當事人感言
經過激烈的庭審辯論,法院最終認定趙某在工傷認定過程中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采納了辯護律師提出的“集體決策責任”觀點。同時,關于受賄罪部分,法院認為趙某收受款項中部分屬于合理勞務報酬,最終對其進行了減輕處罰
當判決結果宣布后,趙某激動地說:“這段時間,我幾乎每天都處于崩潰邊緣,直到張律師和他的團隊給了我信心,讓我知道自己不是孤立無援的。”
在與律師的交談中,他表示:“希望你們可以幫助更多像我一樣被誤解、被冤枉的人,能夠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真正的公平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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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并率先在全國范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并屢獲殊榮,先后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并重”,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政法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余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于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污、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余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借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于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持,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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