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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經營行為,提升服務水平,維護行業形象,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平安、便捷、溫馨的出行服務,現公布8起近期查處的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
2026年1月19日16時12分,某捷出租汽車公司閩CD**30號駕駛員從中閩百匯商場載客至豐澤區南少林寺演武廳,全程4.2公里,收取乘客25元,該駕駛員存在提前打表的違法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市交通運輸局立案調查后,責令所屬公司退還車費,并依法對駕駛員處以500元頂格罰款。泉州市某捷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對該駕駛員一并作出停車學習7天、扣除服務文明獎200元的內部處理。
案例二:議價
2025年9月22日晚,晉江某通出租汽車閩CDH**97號駕駛員葛某在晉江機場地下停車場主動招攬乘客,議價收取35元車費,構成議價違法行為。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葛某處以400元罰款。
案例三:違規收費
2025年11月16日上午,惠安某興出租汽車閩CDB**75號駕駛員蔡某從東美路載客至潯埔村,打表金額16.5元,實際收取37元,存在違規收費行為。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蔡某處以200元罰款。
案例四:途中甩客
2025年6月3日晚,閩CDC**08網約車駕駛員夏某通過某滴平臺接單,從火炬工業區前往嘉琳廣場,途中因路線問題與乘客發生爭執,并在國道G324快速通道高架處讓乘客下車,未送達目的地,構成途中甩客行為。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夏某處以200元罰款。
案例五:無正當理由拒載
2025年10月2日中午,某興出租汽車閩CDF**26駕駛員在泉州海交館門口待客時,以堵車為由拒絕運載乘客,構成無正當理由拒載。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駕駛員鐘某處以200元罰款。
案例六:違規重復收費
2025年9月24日下午,閩CDF**68號網約車駕駛員沈某通過某道出行平臺接單,從泉州動車站載客至華僑大學,到達后要求乘客微信支付44元,又通過平臺收取24.56元,存在重復收費的違規行為。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沈某處以400元罰款。
案例七:無證營運
2025年10月14日中午,某順車信息科技(泉州)有限公司通過某順出行平臺向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閩CDP**59號車輛派單。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該公司處以10000元罰款,對駕駛員張某處以3000元罰款。
案例八: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
2025年11月23日傍晚,閩CDH**58號網約車駕駛員張某通過某滴平臺接單,從易嘉地產(開元盛世通政店)前往泉州站,因車內已有家人同行,要求4名乘客擠坐后座,遭拒后辱罵乘客,構成不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行為。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張某處以200元罰款。
以上典型案例反映出部分駕駛員法律意識淡薄,違反出租汽車行業規范經營與文明服務相關規定,嚴重損害我市出租汽車行業聲譽,影響泉州旅游城市形象。全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務必引以為戒,共同維護好行業聲譽,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堅持規范經營、文明服務,共同擦亮泉州城市出行名片。
來源 | 泉州市交通運輸局、泉州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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