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提高孤兒保障水平,近日,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提高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的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孤兒最低養育標準。其中集中供養孤兒由每人每月1785元提高到不低于2129元;社會散居孤兒由每人每月1338元提高到不低于1726元;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參照社會散居孤兒同步提標。
吉林省民政廳 吉林省財政廳 關于提高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財政局,長白山管委會民政局、財政局,各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
根據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完善保障孤兒基本生活有關工作的意見》(民發〔2011〕207號)等規定,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研究決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最低養育標準
(一)集中供養孤兒:每人每月不低于2129元。
(二)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不低于1726元。
(三)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參照社會散居孤兒同步提標。
二、資金籌集渠道
省與市縣分擔比例根據吉林省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動態調整機制核定,所需資金從原渠道解決。
三、有關要求
(一)各地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按照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省最低養育標準的要求,確定本地具體發放標準。
(二)各地要認真執行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規范使用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做好孤兒基本生活費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發放工作,堅決杜絕發生“應保未保”情況。
(三)各地要切實落實資金保障責任,統籌中央和省財政下達的補助資金,全力做好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同時,對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要及時錄入救助信息系統,確保資金支出與民政部門實際發放數據一致。
(四)《吉林省民政廳 吉林省財政廳關于提高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的通知》(吉民發〔2024〕38號)同時廢止。
吉林省民政廳 吉林省財政廳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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