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Web】隨著L2級智能輔助駕駛技術的普及,關于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成為社會焦點。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明確劃定紅線:車載輔助駕駛系統不能取代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即便激活輔助駕駛功能,駕駛人仍是車輛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此次發布的《王某群危險駕駛案》極具典型意義。案情顯示,2025年9月13日凌晨,曾因酒駕被處罰的王某群再次醉酒駕車。他在返回小區后再次出行,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私自安裝的“智駕神器”欺騙輔助駕駛系統,在設置目的地后直接坐到副駕駛位睡覺,任由車輛在無人監管狀態下自動行駛。因車輛擋道被群眾舉報后,警方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14.5mg/100ml,屬醉酒駕駛。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即“駕駛人不在駕駛位是否屬于駕駛行為”,最高法一錘定音:王某群雖未手握方向盤,但他啟動車輛、激活系統并設定路線,實際上仍掌控著車輛的運行支配權,屬于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其明知輔助駕駛需隨時接管,卻使用非法配件逃避監測并醉酒“智駕”,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這一判決填補了智能駕駛時代的法律適用空白,警示公眾:輔助駕駛并非自動駕駛,任何試圖通過技術手段規避監管、離手駕駛的行為,均將被視為駕駛行為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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