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西寧孫先生陪母親做核酸,因掃碼異常被帶到派出所。母親遭民警責罵,孫先生勸了句“媽,別說了”——就這一句話,他被民警張某和兩名輔警強行拽進沒監控的女廁所,按在地上拳打腳踢,右側肩胛骨骨折,輕傷二級。
事后對方掏出10萬私了,承諾“內部處理”,孫先生簽了和解。結果一年后打人者照常上班,還翻臉不認賬:“他自己摔的。”孫先生沒忍,硬扛三年,三次鑒定,把三個穿制服的送進被告席。
2025年11月一審宣判:民警張某有期徒刑8個月,兩名輔警8個月緩刑一年。張某上訴,理由挺“硬”——“輕傷不一定是我打的”“疫情+輿情,司法不公”。2026年1月,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子是判完了,但三個問題不吐不快:第一,一句“別說了”算襲警嗎?第二,三個人打的,憑什么證明是我打骨折的?第三,10萬收了,還能接著告嗎?
一、一句“媽別說了”,怎么就把自己送進女廁了?
咱們先把時間撥回2022年8月29號早上。
孫先生母親腳傷剛好,他陪著下樓做核酸。掃碼異常——這事兒擱那會兒挺敏感,社區報警,娘倆被帶到西寧彭家寨派出所。
民警張某問話。孫先生母親腿傷才愈,心里也有火,解釋的時候可能急了點。張某直接開罵。孫先生扭頭跟母親說:“媽,別說了。”
就這一句。
他沒罵民警,沒推搡民警,甚至沒跟民警說一句話——只是勸自己母親別再頂嘴。
然后呢?張某和一名輔警沖上來,揪頭發、掐脖子、扭胳膊,直接把孫先生往女廁所里拖。邊拖邊問:“罵你不服啊?服不服?”
另一名輔警聽見動靜,也跟進來,對著倒地的人又補幾腳。
打完。三人出來。孫先生趴在地上,尿失禁,褲子濕了一大片。
后來有人聽見一句話:“廁所沒監控,打完就說是摔的。”
這事兒擱誰身上不心寒?
法律分析:插嘴=襲警?法律可沒這么說過。
《人民警察法》第7條寫得明白: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應當支持和配合。但“支持配合”不是“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更不是說警察罵人你不能勸自己媽閉嘴。
孫先生的行為,說白了就是息事寧人。他沒辱罵民警,沒阻礙執法,甚至沒正面對抗。這在法律上連“情節輕微”都夠不上,更別說“重大過錯”。
二審法院的認定非常清楚:孫先生對本案的發生雖有一定過錯,但不構成重大過錯 。翻譯成大白話:你有不對的地方,但這不代表你該挨打,更不代表在女廁所里把你打到骨折是活該。
有人問:那警察罵人算不算違法?算。《人民警察法》第97條第9項說得明明白白: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者首先得守法,執法證不是暴力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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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憑啥證明是我打骨折的?”——張某這上訴理由,法院怎么懟回去的?
張某一審被判8個月,當庭就喊上訴。他在法庭上說了三句話,咱們一句一句掰扯:
第一句:“司法鑒定有矛盾,傷不一定是那天打的。”
結果法院一查:孫先生做了三次鑒定,三次都指向輕傷二級。他右側肩胛骨骨折,這個部位不磕不碰很難自己摔斷,更別說當天在醫院拍的片子、做的記錄,時間線嚴絲合縫。張某這理由,沒站住。
第二句:“就算傷了,也不一定是我打的。”
這是最氣人的一句。三個人圍毆,你一拳我一腳,打完共同致傷。張某非要說:“我沒打骨折那一下,憑什么算我頭上?”
法院一句話懟回去了:《刑法》第234條,共同犯罪。三個人沒提前商量,但在女廁所里你按手我踹人,互相配合,誰打了哪一下、誰造成哪個傷,不重要。重要的是共同行為造成共同后果,都得擔責 。
這邏輯太關鍵了。大家想一想,如果以后打群架都能說“不一定是我的那下打骨折的”,那誰還認賬?法律認的是共同責任,不是“分鍋大會”。
第三句:“被害人利用網絡輿情干預司法,案子判得不公。”
這話說得……咱也不知道怎么好意思說出口。要不是媒體曝光,這案子說不定還在派出所內部“研究研究”;要不是輿論盯著,那10萬私了費可能就是全部代價。輿情從來不是司法污點,捂著蓋著才是。
三句話,全被駁回。二審裁定書八個字: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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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0萬收了,還能接著告?這事兒給所有人上了一課
很多人看到這兒會問:孫先生不是簽了和解、收了10萬嗎?怎么還能翻臉?
這就是這個案子最該被記住的地方。
2022年9月,派出所領導多次上門,賠禮道歉,提出賠償10萬,還免了孫先生三個月鋪面租金。對方再三保證:錢收下,我們內部一定處理打人者。
孫先生簽了。
結果呢?2023年5月,他去派出所,發現張某還在正常上班,還當面跟他說:“你沒挨打,那是你自己摔的。”
內部處理?處理了個寂寞。
孫先生這才徹底寒了心。他沒認命,干了三件事:
第一件:向紀委監委、公安局層層舉報。
第二件:做了三次司法鑒定,把傷情釘成鐵證。
第三件:堅決不出具諒解書,哪怕對方再提價,也不為錢折腰。
這才把“內部處理”沒辦成的事,硬生生辦成了公訴案件。
法律分析:收了錢還能告嗎?能。和解≠撤案。
很多人以為,刑事案件只要賠錢和解就完事了。這是天大的誤解。
刑事和解只能影響量刑,不能撤銷案件。尤其是故意傷害致輕傷二級,這是公訴案件,不是受害人想撤就能撤的。孫先生收的10萬,是民事賠償;他不出具諒解書,法院該怎么判還怎么判。
更關鍵的是,承諾“內部處理”不是司法承諾。派出所沒有權力“內部消化”一起已經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換句話說:私人賠償,不能抵扣公共追責;內部處分,不能替代刑事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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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這個案子,真的判完了嗎?
2026年1月12日,二審終審。張某8個月實刑,兩輔警8個月緩刑。
刑期重嗎?說實話,8個月在故意傷害案里不算重,尤其這還發生在派出所內部、三人圍毆、專挑沒監控的女廁。但此案的標桿意義,從來不在刑期長短,而在三點:
第一,穿制服的打人,照樣判刑。執法證不是免死金牌。
第二,共同傷害,人人有份。別以為“不是我的那下”就能脫罪。
第三,私了費不是封口費。10萬塊買不走故意傷害罪。
但還有幾個問題,判決書里沒寫,咱老百姓心里得琢磨琢磨:
——一個派出所,民警帶輔警在上班時間、在所里、把老百姓拽進女廁打骨折,領導真的一點不知道? 光判打人的,不問責管人的?
——三次鑒定、兩年舉報,媒體曝光才立案。如果沒有輿論盯著,孫先生會不會從“受害人”變成“敲詐勒索嫌疑人”?
——兩名輔警判了緩刑,一天牢不用坐。“把自己踢骨折”的那個,到底算自傷還是工傷?
這些問題,不是一個8個月刑期能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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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綜合自華商報大風新聞、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2026年1月12日)
網友評論征集:
如果你是孫先生,當年收了那10萬,看到打人者照常上班、翻臉不認賬,你會繼續告嗎?
歡迎在評論區聊聊——這8個月,你覺得判重了,還是判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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