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48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268-272號)。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本批指導性案例的主要內容包括酒后智駕相關規定。裁判規則明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情形下駕駛人的刑事責任認定規則。
在輔助駕駛技術應用日益廣泛的背景下,有的駕駛人在激活輔助駕駛系統后不再專注駕駛,而是玩手機、睡覺等,有的駕駛人甚至購買、使用“智駕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統安全監測,長時間“脫手”駕駛,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
指導性案例271號《王某群危險駕駛案》明確,車載輔助駕駛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車載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
行為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裝的配件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的,即使其不在主駕駛位實際操控機動車,仍應作為駕駛主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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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具體來看,指導性案例271號的王某群危險駕駛案中,被告人王某群飲酒后駕駛汽車,從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塘棲鎮某飯店附近回到其居住小區。同日1時15分許,王某群又駕駛該車離開小區,隨后激活該車輔助駕駛功能,設置目的地,利用其私自安裝的、可以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的“智駕神器”配件,使車輛在實際無人監管狀態下繼續行駛,其則坐到副駕駛座位睡覺。
1時37分許,該車行駛至目的地附近的杭州市臨平區某路段處停止。因車輛擋道,過路群眾發現車內僅有在副駕駛位睡覺的王某群,遂報警。民警到場后,對王某群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發現王某群涉嫌醉駕,將其送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為114.5毫克/100毫升,屬醉酒。
經查,被告人王某群所駕汽車安裝有2級駕駛自動化系統,亦即輔助駕駛系統,具有輔助駕駛功能。
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40429-2021)將駕駛自動化等級分為0-5級。其中,0-2級為駕駛輔助,3級為有條件自動駕駛,4級為高度自動駕駛,5級為完全自動駕駛。輔助駕駛系統受技術限制,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
根據系統設定,若駕駛人雙手脫離方向盤超過2分鐘,系統會提示駕駛人手握方向盤、接管車輛,若未及時接管,車輛會主動減速并退出系統。購車后,王某群學習了該車配套軟件中的輔助駕駛系統安全知識,并通過相關考試,知道飲酒后不能激活輔助駕駛功能駕車,也知道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后,要手握方向盤并做好隨時接管車輛的準備,但仍購買、加裝可以模擬手握方向盤狀態的“智駕神器”非法配件,以逃避輔助駕駛系統安全監測。
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2025)浙0113刑初59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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