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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丈夫工亡后妻子通過胚胎移植生子,孩子能否領取撫恤金”的案件登上熱搜。據央視新聞報道,丈夫因工死亡后,其妻通過此前保存的冷凍胚胎成功移植并生育一子。然而,在孩子出生后向社保部門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時卻遭到拒絕,理由是其父去世時孩子尚為體外胚胎,不屬于法定供養親屬范圍。該案歷經訴訟,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孩子的訴求,確認其享有領取撫恤金的權利。
此案被認為是全國首例確認“試管嬰兒”享有工亡撫恤金待遇的判決,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日益普及的今天,具有重要的法律突破與示范意義。
針對這一新型法律爭議,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品宣部專訪了本所主任朱現領律師,請他圍繞“胚胎的法律地位如何認定”“工亡撫恤金的發放核心要件是什么”“科技發展帶來的法律空白應如何填補”等焦點問題,進行深入剖析。
一、胚胎在法律上如何定義?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父親死亡時尚未被植入母體的冷凍胚胎,在法律上應如何定位?其隨后出生子女的權利能否溯及至胚胎形成之時?
朱現領律師指出,我國現行法律對胚胎的法律屬性并未作出明確規定,這導致了實踐中認定上的困難。“在傳統的民法理論及司法實踐中,對于脫離人體的胚胎,往往傾向于將其視為一種特殊的‘物’或‘生命潛在體’,而非法律意義上的‘人’。因為法律上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然而,隨著輔助生殖技術的發展,這種非此即彼的界定方式已難以應對現實需求。”
他進一步分析,本案的突破之處在于,法院并未拘泥于胚胎在某一時間點的物理形態,而是從其生物屬性和社會屬性出發,進行了動態和關聯性的認定。“法院在判決中著重強調了‘受精、胚胎發育等階段已經完成’,這意味著從生物遺傳學上看,這個胚胎已經是一個具有唯一性和特定性的生命雛形,與其父母形成了不可割裂的血緣與身份聯系。雖然移植手術尚未實施,但該胚胎發育為活體嬰兒并出生的過程是具有高度確定性和可期待性的,尤其是在其母親明確表示并成功實現生育意愿的情況下。”
因此,法院實質上認可了胚胎與隨后出生子女在法律身份上的延續性,為將子女的權利(如繼承、受撫養權)溯及至胚胎階段提供了法理支撐。“這并非承認胚胎本身具有權利能力,而是承認基于該胚胎出生的子女,其合法權益應自胚胎形成時即被納入法律保護的考量范疇,尤其是在涉及父母一方死亡、子女未來生活保障等重大利益時。”朱現領總結道。
二、撫恤金的本意
社保部門拒絕支付的理由,主要依據是《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中對于“供養親屬”的列舉式規定,其中并未明確包含父親死亡時尚未出生的體外胚胎。對此,法院的裁判邏輯回歸到了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初衷。
朱現領律師解讀道:“供養親屬撫恤金制度,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根本立法目的在于救濟因工死亡職工生前負有供養義務且因其死亡而喪失經濟來源的親屬所面臨的生活困難。因此,認定是否屬于‘供養親屬’,關鍵在于判斷是否存在‘依賴職工經濟來源供養’的事實以及是否‘因職工死亡而喪失經濟支持’這一結果,而非機械地卡住‘職工死亡時’這個時間點,去審視親屬是否已經出生或具備某種形態。”
“在本案中,”朱現領繼續分析,“從主觀意愿看,夫妻雙方早已開始接受輔助生殖治療并保存胚胎,具有明確的共同生育意愿,父親若在世,必然對該子女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從客觀結果看,孩子的出生使其天然地、永久地喪失了來自父親的經濟供養。如果僅因其在父親死亡時處于胚胎階段就剝奪其獲得撫恤金的權利,顯然與撫恤金制度旨在彌補‘持續性供養關系中斷’所造成損失的初衷相悖。”
法院的判決正是抓住了這一本質,將“依賴供養”與“喪失支持”兩個核心要件,動態地適用于胚胎移植生育這一特殊情形,做出了符合立法本意的擴張解釋。“這體現了司法裁判不應是僵化套用條文,而應是在法律原則指導下,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充滿人文關懷的能動性解釋。”朱現領強調。
三、法律滯后于科技
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如試管嬰兒)為無數家庭帶來了希望,但也對建立在傳統自然生育模式上的法律體系提出了挑戰。法律固有的滯后性,在此類新型案件面前表現得尤為明顯。
朱現領律師指出:“當前,無論是《民法典》還是《工傷保險條例》及其配套規定,都主要規制的是自然生育和傳統家庭關系。對于精子、卵子、胚胎的法律屬性,對于一方死亡后遺留胚胎的處理、使用以及由此出生子女的權利義務,法律存在大量空白。本案所涉及的撫恤金資格問題,只是冰山一角,背后還牽連著胚胎的繼承、處置權,以及子女在繼承、損害賠償等諸多領域的權利認定問題。”
他認為,本案的判決具有重要的探索和示范意義。“在成文法未能及時跟進的情況下,法院通過司法裁判彌補了法律漏洞。判決中明確提到了‘未成年人權益應當得到特殊、優先保護,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醫學技術的介入而被差別對待’,這旗幟鮮明地確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在此類糾紛中的指導地位。這意味著,在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且符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當作出最有利于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出生子女權益的解釋和裁判。”
四、如何未雨綢繆?
這一案件不僅對司法和立法提出了課題,也給普通家庭,特別是計劃或正在借助輔助生殖技術的家庭,帶來了重要的啟示。朱現領律師從實務角度給出以下建議:
重視意愿表達與協議簽署:夫妻雙方在接受輔助生殖治療前,應就胚胎的保存、使用(特別是一方去世、離婚等情形下)、處置等重大事宜進行充分溝通,并最好能以書面形式(如簽署知情同意書、特別協議等)明確各自的意思表示。盡管此類協議的完全法律效力尚待進一步明確,但在發生爭議時,它是證明雙方共同意愿的關鍵證據。
關注相關權益的預先規劃:意識到法律可能存在滯后,有相關需求的家庭應提前咨詢專業律師,了解當前法律環境下可能存在的風險點。例如,對于工亡撫恤金、人身保險受益人、遺產繼承等問題,可以考慮通過訂立遺囑、指定保險受益人等方式,盡可能明確表達將未來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出生子女納入保障范圍的意愿,為子女權益爭取更多保障空間。
增強證據保存意識:妥善保存所有與輔助生殖治療相關的醫療文件、協議、繳費憑證等。這些材料不僅能證明胚胎的來源、形成時間、與父母的生物學聯系,也能在需要時證明父母共同的生育決定和意愿,是主張相關權利的基礎。
最后,朱現領律師總結道:“科技向善,法律亦應向暖。此案傳遞出的‘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司法溫度,不僅保護了一個孩子的合法權益,也為未來處理類似糾紛樹立了有價值的標桿。它提醒我們,在擁抱科技進步的同時,必須持續審視和完善我們的法律體系,確保每一個生命,無論以何種方式到來,都能在法律陽光下獲得應有的溫暖與保障。”
每一則突破性的判決,都是法律適應社會發展的里程碑。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將持續關注科技與法律交叉領域的前沿動態,提供專業、深入的法律分析和實務指導,助力公眾與企業在時代變遷中更好地預見風險、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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