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就罪犯張某(男,2000年6月26日出生)減刑一案作出裁定,將其無期徒刑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改為十年。這一裁定源于2019年發生在溫州甌海的一起聚眾斗毆致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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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姜某因女友與前男友楊某的微信糾紛,與楊某在網絡上發生爭吵并相約斗毆。隨后,姜某糾集了被告人張某、武某(另案處理)、楊某2(另案處理),并將一把彈簧刀交給張某;楊某則糾集了被告人吉某及被害人楊某1,楊某1購買了一把西瓜刀交由吉某攜帶,吉某又糾集了宋某(另案處理)。
2019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姜某某因其女朋友張某被前男友楊某騷擾一事,在微信中與被告人楊某發生爭吵糾紛,繼而雙方約架。后姜某某通過微信將其與楊某發生爭吵的聊天記錄截圖發給被告人張某、武某(另案處理)、楊某2(另案處理)等人,楊某將與姜某某聊天的記錄發到群里告知被告人吉勇及楊某1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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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2月23日晚上,姜某某與楊某約好見面地點,姜某某事先準備了一把匕首,糾集了張某、武某、楊某2等人到甌海區婁橋街道某KTV門口匯合,并將匕首交給張某。楊某糾集了吉某、楊某1等人駕車到某酒吧,在該酒吧附近超市,楊某1購買了一把西瓜刀,并把西瓜刀交給了吉某,吉某打電話叫來了宋某(另案處理)到該酒吧門口匯合。
雙方人員在約好的該酒吧門口相遇后,楊某與姜某某再次對罵,互相毆打,吉某、楊某1見狀上去幫忙,張某也上去幫忙參與毆打,張某拿出匕首對楊某1捅刺,刺中楊某1胸口,致倒地送醫院搶救,后楊某1心臟破裂死亡。經鑒定,被害人楊某1系被單刃刺器捅刺左胸部,造成心臟破裂而死亡。
2020年5月14日,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溫檢二部刑訴 [2020] 390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姜某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楊某、吉某犯聚眾斗毆罪,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姜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楊某、吉某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法院認為,張某、姜某雖有自首、賠償諒解及認罪認罰等情節,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未充分考慮案情,故不予采納。2020 年 8 月 12 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姜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楊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吉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張某在浙江省第五監獄服刑期間,監獄認為其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建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改為十年。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同意該減刑建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法定條件,但其系因故意殺人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故采納執行機關建議,于2026年1月作出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改為十年,刑期自 2026年1月23日起至 2048年1月22日止。
目前,該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張某某將繼續在監獄服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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