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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就要到了,“過年放心喝,車有自動駕駛”“開啟智駕,閉眼到家”等說法在網絡和車主間流傳。酒后啟動輔助駕駛功能,真能高枕無憂、免受法律制裁嗎?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一起案件,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認定,醉酒后在副駕駛位使用輔助駕駛系統“無人駕駛”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為智能駕駛厘清責任邊界。
男子使用“智駕神器”
醉駕時爬到副駕駛位酣睡
2025年9月13日凌晨,王某某在與朋友聚餐飲用白酒、啤酒后,先是駕車返回小區,之后再次駕車駛入公共道路。車輛行駛中,他開啟輔助駕駛系統,并使用模擬手握方向盤狀態的配件,隨后從主駕駛位直接爬到副駕駛位,很快進入酣睡狀態。
最終,車輛因系統自動降速而停在高架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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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橙柿互動·都市快報
經群眾報警,王某某被民警查獲。經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達114.5mg/100ml,已達醉駕標準。
臨平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目前車輛駕駛自動化共分為0級至5級六個等級,0-2級為輔助駕駛,系統協助駕駛人完成部分駕駛任務,駕駛主體始終是駕駛人。
被告人王某某開啟輔助駕駛系統,并利用事前安裝的配件規避車輛自動駕駛系統的監測,本人亦從主駕駛位移至副駕駛位。在此階段,因車輛安裝的是不能脫離駕駛人監管的2級輔助駕駛系統,王某某仍然是負責執行駕駛任務的駕駛人,其從主駕駛位移至副駕駛位、雙手脫離方向盤的行為,在性質上屬于不當駕駛,不能以此否認其駕駛人身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雖然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但其在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具有《意見》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形,故其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不應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情節及歸案后認罪悔罪表現等,2025年9月19日,臨平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王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目前我國市場上銷售的汽車所搭載的“智駕系統”絕大部分不具備“自動駕駛”功能,僅能提供輔助駕駛功能。駕駛人在開啟“智駕系統”后仍需要保持對車輛的控制,觀察車輛行駛動態,確保行車安全,“智駕系統”不能替代駕駛人執行駕駛任務,駕駛人仍是第一責任人,更不要在飲酒后試圖通過汽車輔助駕駛系統實現“代駕”的目的。一旦出事,駕駛人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和刑事追責等法律風險。
多起酒后輔助駕駛案
駕駛人均涉危險駕駛罪
無獨有偶,近年來,類似的酒后輔助駕駛案在多地均有發生。
2024年2月1日晚21時40分許,王某剛聚餐飲酒后,次日凌晨駕駛小型客車從浙江湖州前往南京。途中使用車輛駕駛輔助系統,行駛200多公里后被高速交警查獲,其血液酒精含量達醉駕標準。
檢察機關以王某剛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法院提出了公訴。庭審中,王某剛及辯護人提出,用智駕相當于找代駕。
法院審理認為,駕駛輔助系統僅為協助功能,駕駛員法律地位和安全駕駛義務不變,該行為與普通醉駕性質無異,最終判決王某剛犯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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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浙江一男子到高速口把代駕攆下車,自己開啟車輛輔助駕駛功能回杭州,結果路上睡著了,車停在了快車道上!
事發當天18點09分左右,在G60滬昆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過諸暨收費站約6公里處,一輛電動汽車毫無征兆地停在第一車道上,現場險象環生,后車紛紛剎車避讓。
發現險情后,高速民警迅速指令就近巡邏警力和施救力量火速趕往現場,操控巡查無人機立即起飛。
民警多次嘗試撥打車主電話,卻始終無人接聽,緊張氣氛瞬間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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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交警和施救車輛抵達現場,看到令人瞠目結舌的一幕——駕駛員竟在駕駛室內深度沉睡,車內還彌漫著濃烈的酒氣。
男子告訴交警,當天聚餐時喝了大量酒水。飯后,他打算返回杭州蕭山,明知自己飲酒不能駕車,卻自作聰明地認為“現在電車都有高級輔助駕駛,開高速沒問題”,于是竟拒絕了代駕人員上高速的建議,讓代駕在義烏市區入口前離開,自己則懷著僥幸心理啟動車輛的輔助駕駛功能,駛入了高速公路。
經鑒定,男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了175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
后續,該男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酒后用“智駕”當代駕能免責嗎
山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近日發布關于“酒醉駕”的普法提示:根據《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國家標準,駕駛自動化等級共分為L0-L5六個級別。
其中L3為有條件自動駕駛,系統會在特定場景下執行駕駛任務,但駕駛員需保持接管能力,系統失效或者超出場景時需及時接管。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L0-L3均需駕駛人及時接管,L4和L5處于試點階段。目前市面上在售的車輛最高一般為L3駕駛水平。
因此,“智能輔助駕駛”≠“自動駕駛”,駕駛人才是最終責任主體!
車輛駕駛輔助系統被激活后,駕駛人仍需要全程動態地參與駕駛過程,需要對突發情況做出應急接管。因此,司機在醉酒后是否開啟了駕駛輔助功能與其要承擔責任沒有關系,不能作為其減輕刑罰的理由。
此外,智能輔助駕駛系統并非“自動駕駛”系統,不能及時應對一些突發情形,若遇到其他車輛違規變道、道路上有障礙物等,智能輔助駕駛系統未及時反應和處理,很容易引發交通事故,危及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
駕駛員是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保持敬畏,安全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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