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節將至,不少朋友走親訪友時會喝點小酒,既能活躍氣氛,又能增進情誼。
問題來了,如果有人在聚會中醉酒,同席的酒友是否有照顧責任?
答案是肯定的。
不久前,河南省武陟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三人聚會后,其中一人在深度醉酒狀態下騎車返家遭遇車禍去世,法院最終判決另外兩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另外兩人又為何擔責?
聚餐醉酒后遇車禍死亡
家屬起訴同飲者
2025年9月的一天晚上,家住武陟縣某村的朱某召集好友王某甲、王某乙前往某飯店聚餐。聚餐時,朱某支付了飯店套餐費用,王某甲出資購買了12聽每聽容量1升的啤酒,三人圍坐一桌吃飯飲酒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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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結束后,朱某和王某乙同乘一輛電動三輪車離去;而同樣處于深度醉酒狀態的王某甲獨自駕駛電動二輪車,與二人分路而行。幾分鐘后,王某甲行駛至某路段時,與劉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被轎車碾壓后當場死亡。交管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甲醉酒后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未佩戴安全頭盔,未按照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與劉某負同等責任。經鑒定,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遠超醉酒駕駛標準。保險公司賠償王某甲家屬79萬余元。
此后,王某甲的父母、妻子和兩名子女將朱某和王某乙起訴至法院,要求他們賠償20余萬元損失。“王某甲的家屬們認為,與他一起吃飯喝酒的朋友朱某等人明明知道王某甲已經醉酒,連走路都晃蕩,可居然沒有通知家屬來照顧,也沒有護送其回家,任由其在深度醉酒的情況下駕車而去,應該對王某甲出事故承擔一定責任。”審理此案的武陟縣人民法院法官宋永盼介紹。
同飲者放任醉酒人獨自離開
法院判其擔責
那被告是如何辯解的呢?“被告朱某和王某乙覺得自己被起訴挺冤枉的。他們提出,他倆在席間根本沒勸酒,而且王某甲騎車離開時,他們還進行了勸阻。是王某甲自己喝醉又堅持自己騎車離開,他們不應該對王某甲出事故擔責。不過,他們在法庭上對朋友的去世表示痛心,愿意給家屬一點撫慰金。”宋永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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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調查案件時發現,根據飯店監控視頻,聚餐期間王某甲與召集人朱某推杯換盞從頭喝到尾,兩人飲酒量較大,最終均陷入醉酒狀態;而王某乙僅飲用了約2聽啤酒后,便因不勝酒力加之勞累,趴在桌上休息,直至飯局結束才被喚醒。
武陟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共同飲酒人之間存在相互提醒、照顧、救助的義務。朱某、王某乙作為共同飲酒人,明知王某甲已處于深度醉酒狀態,獨自駕車存在極高安全風險,卻未采取護送回家、妥善安置、聯系家屬等實際有效的措施,未完全盡到注意和救助義務,對王某甲的死亡結果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其中,朱某作為聚餐召集人,相較于普通同飲者王某乙,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應承擔更多責任。綜合本案全部案情,法院最終判決:王某甲自行承擔未獲賠損失的90%;朱某承擔6%的責任,賠償王某甲近親屬36379.51元;王某乙承擔4%的責任,賠償王某甲近親屬24253.01元。判決作出后,經法官釋法明理,原、被告雙方均服判息訴,未提起上訴。
法官提醒:同飲者沒勸酒不代表無責任
宋永盼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款明確了“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行為人存在過錯,且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朱某、王某乙作為共同飲酒人,未履行勸阻、照顧、護送義務,存在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王某甲醉酒駕車遭遇車禍死亡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因此依據該法條,二人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同飲者不僅要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也要避免強行勸酒、灌酒。若席間有人強行勸酒、灌酒,一旦飲酒人因飲酒引發疾病甚至死亡,同飲者均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宋永盼介紹。
眼下正值年關,親友聚會、同學相聚日益增多,酒桌應酬也隨之頻繁。法官提醒廣大讀者,酒桌之上情誼為重,但安全更不可忽視。聚會飲酒時,同飲者要牢記自身義務,主動勸阻過量飲酒行為;對于醉酒的同伴,要盡到妥善照顧、安全護送的責任,及時聯系其家屬接送,切勿放任其獨自駕車、自行離開,避免因一時疏忽釀成悲劇。
作者:農民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婧
原 標題: 男子醉酒后遇車禍 同飲者為何擔責?
監制:杜娟 編輯:胡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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