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授權邊界模糊到刑事責任穿透的典型路徑
某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周總,因年事漸高,將公司日常經營全權委托給信任多年的職業經理人團隊。他只保留了一項“特權”:重大事項需事先口頭向他匯報,他點頭了,團隊才能上會、簽字、公告。
周總覺得,這種安排既保持了戰略掌控,又規避了簽字風險,是兩全其美的“中國式智慧”。
直到有一天,公司因隱瞞數十億關聯擔保被立案調查。
調查人員問周總:“您知道這些擔保嗎?”
周總答:“知道,但每次都是他們匯報后我口頭同意,我從來沒在任何文件上簽過字。”
“那您同意的依據是什么?您要求他們提供過風險評估報告嗎?您對擔保對象的償債能力進行過核實嗎?您口頭同意后,有沒有書面記錄證明您曾提出過異議或附加條件?”
周總沉默了。
他第一次意識到:他以為的“授權”,在法律眼中可能是“共同決策”;他以為的“把關”,在責任認定中可能是“組織、指使”。
那只從未握過筆的“隱形權杖”,此刻正沉甸甸地指向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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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東責任穿透的三條典型路徑
在證券犯罪案件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路徑,通常并非源于“直接的造假指令”,而是通過以下三條典型路徑,從“幕后掌控者”被識別為“法律上的責任人”:
路徑一:以“信息漏斗”為核心的決策控制模式
特征:所有重大負面信息(業績下滑、訴訟、擔保)在到達董事會前,先被您“過濾”;所有重大利好信息(并購意向、技術突破)在披露前,先經您“把關”。
刑事風險:這種模式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信息披露的內容享有事實上的最終決定權。一旦出現虛假陳述或重大遺漏,司法機關將依據“實質影響力大于形式職務”的原則,認定您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真實案例:某上市公司實控人趙某,堅持“所有公告草案必須先發給我看”。在一次重大資產重組中,董秘擬披露標的公司的歷史虧損,趙某以“影響股價”為由要求刪去。案發后,盡管趙某從未在任何文件上簽字,仍被認定為違規披露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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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徑二:以“個人信用”為擔保的隱性融資控制
特征:上市公司對外融資時,金融機構除審查公司資質外,往往要求實控人個人提供保證擔保。這本是正常的增信措施,但部分實控人將“個人擔保”異化為對公司融資用途的個人意志強化——認為“我擔保的錢,當然由我決定怎么用”。
刑事風險:當募集資金被挪用于與披露用途無關的領域(如償還您個人債務、投資您關聯方項目),且未履行任何變更程序時,您可能同時面臨欺詐發行證券罪(發行文件披露的用途與實際不符)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利用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利益)的雙重指控。
路徑三:以“非正式溝通”為核心的日常管理控制
特征:通過微信群、私人飯局、一對一電話等方式,向管理層傳遞經營意圖;正式會議淪為“走過場”,實質決策在會前已定調。
刑事風險:這種管理風格在商業層面可能高效,在刑事證據層面卻極其致命。非正式溝通極少留下完整的決策依據,一旦案發,您對某件事“知情”且“未反對”,極可能被推定為“放任”甚至“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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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權與追責:法律如何界定“責任邊界”
很多控股股東困惑:我把權力授出去了,為什么責任還在我這里?
從刑事法律角度看,授權從來不是責任的轉移,而是責任的分擔。
第一層:選任監督責任
有權選任董事長、總經理的同時您也負有審慎選任、有效監督的義務。如果明知某人專業能力不足、職業道德存疑,仍將其放在關鍵崗位,放任其違規操作,您可能因重大過失或放任故意而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層:重大事項決策責任
法律允許通過董事會、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但不允許通過非正式渠道架空法定決策程序。如果習慣于“會前定調、會中過場”,那么一旦相關決策出現問題,就是事實上的共同決策者。
第三層:受益者責任
這是司法實踐中一條樸素但有力的邏輯:誰從違法行為中最終受益,誰就最可能是幕后組織者。 欺詐發行獲益的是公司,而公司價值提升的最大受益者是控股股東。當證據鏈無法精準鎖定“誰下達了造假指令”時,受益方向往往成為追責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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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視角:控股股東應如何重構“安全的授權體系”
真正的授權,不是放棄責任,而是通過規范的程序,將個人意志轉化為公司意志,將決策風險控制在法律允許的邊界內。
建議一:將“口頭匯報”升級為“書面決策前咨詢”
我們理解,重大事項先行溝通是控股股東的權利。但請將這一過程規范化:
要求管理層就重大事項提交書面決策說明,內容應包括:事實背景、法律風險、會計處理依據、信息披露建議;
您的反饋意見通過郵件或正式書面函件回復;
保留完整的溝通記錄,作為您已審慎決策、充分履職的證明。
這一改變,將您從“模糊的幕后指揮者”轉化為“清晰的合規決策者”。
建議二:建立重大關聯交易的“雙重防火墻”
針對可能觸及凈資產50%紅線的重大擔保、訴訟、關聯交易:
第一重:決策程序防火墻——嚴格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程序,嚴格執行關聯方回避表決;
第二重:商業實質防火墻——對交易對手方進行穿透核查,確保其具備履約能力,交易定價公允。
建議三:定期進行“控制權行使方式”的刑事合規體檢
我們團隊在為控股股東提供法律服務時,常設以下審查模塊:
決策留痕審查:模擬監管部門詢問“您如何證明當時已盡到審慎義務”,反向檢視決策記錄是否存在漏洞;
資金往來穿透:對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主體之間的資金流動進行“刑事證據標準”的還原,識別潛在的資金占用、違規擔保風險;
內幕信息管控評估:檢視您及身邊核心人員(助理、司機、家人)對未披露信息的知悉范圍與保密措施,評估“無意泄露”的刑事風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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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聲:權杖的歸屬
控股股東的身份,是商業成就的勛章,也是刑事風險的聚光燈。
那只“隱形權杖”,既賦予控股股東超越章程的影響力,也附加無法通過“不簽字”而卸下的法定責任。
在刑事法律面前,沒有“幕后”,只有“首惡”;沒有“授權”,只有“責任”。
而真正的掌控,從來不是讓規則讓路,而是讓每一步決策,都走在規則允許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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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王科棟律師團隊 | 專注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刑事風險防控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團隊核心領軍律師王科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師從著名刑法學者黃京平教授,擁有經濟與法律復合專業背景。獲康達35周年“刑事辯護精英律師獎”,現任北京市律協刑事訴訟專業委員會委員、某市金融發展局首批“上市顧問”。
團隊深耕證券金融領域刑事犯罪,在欺詐發行、違規披露、內幕交易、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罪名的辯護與合規領域,辦理多起具有行業影響力的重大疑難案件。自主研發《上市公司實控人刑事風險體檢清單》《證券犯罪行刑銜接證據指引》等實務工具,致力于將刑事辯護的專業經驗轉化為企業風險防控的前置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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