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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紀委:關于事業單位人員10類處分問題專項答復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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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紀委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處分問答的匯總

      編者按: 我國事業單位數量大、種類多,運行情況差別較大。對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紀行為,如何依據黨紀條規給予恰當處分,成為困擾相關工作人員的一大難題。現就中央紀委公開發表的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10個問答進行匯總( 已按照《政務處分法》等最新規定進行了更新和編注 ),供參考。

      目 錄

      1.事業單位人員曠工,處分依據如何確定;

      2.參公和非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怎樣處分;

      3.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何處分;

      4.事業單位相關的兩個處分規定各在何種情況下適用;

      5.主動交代違紀行為,可否減輕處分檔次;

      6.事業身份工作人員屬于監察對象嗎;

      7.街道紀工委有權處分本單位事業編人員嗎;

      8.高校任命的行政管理崗工作人員適用“撤職”處分嗎;

      9.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否在企業兼職;

      10.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人員可否兼職。

      答復一:事業單位人員曠工,處分依據如何確定(事業單位人員因曠工而解除聘用關系依據是什么)

      問: 公務員法對公務員曠工作出了規定,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30天的,給予辭退處理。但事業單位人員(全額撥款)如果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應依據什么條款來解除聘用關系。請提供一下條款幫助。

      中央紀委法規室: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 我們不能對具體個案的定性量紀發表意見,只能就問題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規適用問題作出學理性解答 。

      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曠工解除聘用合同的問題,屬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方面的問題。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身份性質的不同,其人事管理法規依據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根據這一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參公人員)曠工的,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

      第二,對于沒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非參公人員)因曠工解除聘用合同的問題,應當按照2002年7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中“規范解聘辭聘制度”的規定處理:“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據此, 受聘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

      編者注: 依據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

      此外,您留言中所說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是按照事業單位經費來源的不同所做的劃分中的一種。根據經費來源的不同,事業單位可以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等類。這種劃分標準無法判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性質,因此, 對于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分清其是參公人員還是非參公人員 ,再根據上述有關規定,對其曠工行為作出處理。

      答復二:參公和非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怎樣處分

      問: 區房管局是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其中一名事業編身份的普通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需要給予政紀處分。是適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若給予其處分,是區房管局發文還是區監察局發文,需要經過區政府的審批嗎?

      中央紀委法規室: 按照上述表述,區房管局作為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如果這名工作人員是該事業單位中經批準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則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應當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

      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如果其不是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則依據《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這里“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時間,指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判決生效的時間,而不是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

      至于給予其開除處分由誰來發文,誰來審批,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以及其是否是監察對象來定。

      編者注: 《政務處分法》出臺后,非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管制或者拘役的可否不予開除?

      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非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20年7月1日起被依法判處管制或者拘役的,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的具體情況,依照《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其中過失犯罪不予開除的還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

      非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20年7月1日之前已被依法判處管制或者拘役且尚未結案的案件,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依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和參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給予其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

      現行《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規定: 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 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 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答復三: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何處分

      問: 縣城管局是縣政府工作機構,其中一名被城管局任命為副隊長(副股級)的事業編工作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查處,后被檢察院給予酌定不起訴(犯罪情節輕微、自首),現需要給予政紀處分。其違紀違法行為是在2012年7月,檢察院給予不起訴決定是在2013年2月,是否可以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中央紀委法規室: 按照您所述內容(未經證實),該副隊長為縣城管局任命的事業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屬于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對于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實施之前,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下簡稱《處分條例》)執行。 在《暫行規定》實施之后,對于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根據《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三款,適用《暫行規定》 。 由于其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在《暫行規定》施行之前,則應當參照《處分條例》執行。

      依據《暫行規定》 第二條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 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程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權限,以及作為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答復四:事業單位相關的兩個處分規定各在何種情況下適用

      問: 鄭某,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任鄰縣某局(事業單位)局長,2009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本縣某局(事業單位)局長,2012年11月被免職(以上職務任免均是上一級行政機關任命)。

      2008年2月至2009年9月間,鄭某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于2012年8月被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被法院一審判決: 單處罰金,檢察院抗訴后,二審于2013年7月裁定維持原判。

      案發時段鄭某系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判決時已被免職,其主體身份如何認定? 對鄭某的政紀處分是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因其案發時段系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還是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暫行規定》2012年9月1日生效,判決時間是2013年4月)?

      中央紀委法規室: 按照上述內容, 行為人是否被免職,不影響其身份認定,仍應將其身份認定為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

      對于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實施之前,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下簡稱《處分條例》)執行,而《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在《暫行規定》實施之后,對于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管其犯罪行為是何時發生的,如果刑事判決是在2012年9月1日之后生效的,則對該工作人員的處分,應當適用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

      編者注: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是否一律予以開除?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20年7月1日起被依法判處刑罰的,適用《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其中過失犯罪不予開除的還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20年7月1日之前已被依法判處刑罰且尚未結案的案件,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對被單處罰金,以及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分別依照《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二款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其他情況下依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和參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給予其開除處分。 )

      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答復五:主動交代違紀行為,可否減輕處分檔次

      問: 一名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因為違法被判了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應該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而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如果該負責人是主動自首,并帶頭退還了發放的錢,挽回了損失,情況屬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請問,他的情況是否可以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按照第三個檔次“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而不用開除處分?

      中央紀委法規室: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是紀律處分與刑事處罰的銜接問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是處分的適用規則問題。也就是說,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與第二十二條 涉及兩個不同的問題,只能單獨適用,不能將其聯系起來適用 。因此,如果一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應當嚴格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開除處分。

      編者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系紀法銜接條款,屬于已經涉嫌犯罪或者已被司法機關確認構成犯罪的情形,不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從輕、減輕處分情節的規定。 其中第三十一條屬于司法機關已經作出生效判決或者決定的情形,所有情節在處理時司法機關均已考慮,在黨紀處分時不能再重復考慮。 )

      答復六:事業身份工作人員屬于監察對象嗎

      問: 事業身份工作人員屬于監察對象嗎?

      中央紀委法規室: 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二條、第五十條的規定,監察對象分為四類:一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二是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三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四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事業單位中有下列三類人員屬于監察對象: 一是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此類監察對象分為參公管理和不參公管理兩種);三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 。因此,事業身份工作人員是否屬于監察對象,應當對照上述三類標準確定。

      編者按: 根據《監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監察對象分為六類: 一是公務員以及參公管理的人員; 二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結合《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等的規定,事業單位中的下列人員屬于監察對象:一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

      答復七:街道紀工委有權處分本單位事業編人員嗎

      問: 請問街道辦事處的紀工委有權對本單位的事業身份工作人員按照黨紀黨規、行政監察法等進行處分嗎?

      中央紀委法規室: 對街道管理的事業身份工作人員的處分, 根據其身份和管理權限 分為三種情況。

      1.對事業編工作人員中的中共黨員,按照管理權限給予黨紀處分。由于我國行政區劃的復雜性,不同地方街道辦事處的紀工委的行政級別不同,但總的來說, 街道辦事處的紀工委都屬于上級紀委的派出機構,有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調查處理街道辦事處黨工委管理的黨員違反黨紀的行為。

      2.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編工作人員,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 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 (編者注:含街道監察辦或者監察專員) 按照管理權限調查處理 。

      3.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 由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給予處分 。

      答復八:高校任命的行政管理崗工作人員適用“撤職”處分嗎

      問: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處分種類第三項“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其中,撤職處分適用于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問:在高等學校中,由學校任命的行政管理崗工作人員,是否適用“撤職”處分?如不適用“撤職”,而適用“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話,是應降低行政職級、職員職級還是專業技術職務?如,某同志擔任學校某行政管理部門副處長(副處級),職員職級4級,副研究員職稱,在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時,應如何操作?

      中央紀委法規室: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撤職的處分種類只適用于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因此, 由高校任命的行政管理崗位工作人員,由于不是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適用撤職處分,而是適用“降低崗位等級”等處分 。

      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

      因此,對問題涉及到的情況,可按照此規定,酌情處理。

      編者注: 2020年7月1日《政務處分法》施行后,監察機關在給予事業單位監察對象政務處分時,處分種類應按照《政務處分法》規定的6種處分種類擇一適用,重處分應作出“撤職”而不能再作出“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

      答復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否在企業兼職

      問: 請問《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其中“違反國家規定”是指什么規定?事業單位中非參公編制的普通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在企業中兼職?事業單位中什么級別以上的領導干部不能在企業中兼職?事業單位中黨員是否可以在企業兼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普通人員和領導干部)只在企業中兼任職務而不領取報酬是否可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普通人員和領導干部)在其單位投資或出資的企業中兼職是否可以?

      中央紀委法規室: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 “違反國家規定” ,是指違反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在企業中兼職,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屬于參公管理人員、行政機關任命人員等之外,還要 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對其在企業中兼職有相關規定,不能一概以編制、級別和是否為黨員來劃分 。比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規定,北京市的公辦學校教師在工作日期間不得到校外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不得組織學生接受有償家教。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規定,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未經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即使只是兼任職務而不領取報酬,或者在其單位投資或者出資的企業中兼職,也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職取酬方面的其他具體問題, 可以咨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其他相關主管部門 。

      編者注: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兼職取酬,要根據身份、職務、行業規定、兼職行為性質等區別對待。 (1)參公事業人員不得兼職取酬。 (2)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含縣市區所屬事業單位內設機構領導人員)不得兼職取酬。 (3)其他事業人員能否兼職取酬要: 一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有禁止性規定。 二看其經濟行為是否與其履職行為有沖突,可能影響正確履職、公正履職。 三看是否按要求履行過審批手續。 )

      答復十: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人員可否兼職

      問: 《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二條規定: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不準有下列行為: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第十五條規定: “本準則適用于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 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 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準則。 ”

      依據《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 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明確: “《廉政準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等有關黨員領導干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 ”

      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文中要求: “鼓勵專業技術人才通過兼職、定期服務、技術開發、項目引進、科技咨詢等方式進行流動”。

      綜合以上規定,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科級及以下人員(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只要合乎法律法規要求,就是允許的?

      中央紀委法規室: 綜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上述問題做如下解答。

      依據《公務員法》第四十二規定: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

      根據這些規定,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科級及以下人員(包括專業技術人員)能否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需要區分不同情況。

      1.《關于印發〈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21個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機關工作人員, 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范圍。這部分人員,應當遵守《公務員法》中關于兼職問題的規定 。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公務員法》中關于兼職問題的規定 。

      3.其他事業單位中的科級及以下人員,應當遵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關于兼職問題的規定。

      編者注: 詳見《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六條及其釋義: 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

      來源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財會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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