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輛達到一定使用年限
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車輛無法繼續使用的
就需要將車輛進行報廢處理
若不顧自身和他人安全
駕駛報廢大貨車上路
最終還是難逃法網

近日,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在國道324線1314公里350米處執勤時,一輛湘N0**31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被現場攔截檢查。
經核查,該車輛審驗截止日期為2025年09月02日,車輛狀態為逾期未檢驗、達到報廢標準,駕駛人肖某某對其駕駛報廢車輛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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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勤民警對駕駛人肖某某進行嚴厲的批評教育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依法對駕駛人肖某某作出罰款15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收繳報廢車輛的行政處罰決定。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并對機動車進行強制報廢。
梧州公安交警提示
報廢車輛安全性能差、事故風險高,上路行駛既是對自身生命的漠視,也是對他人安全的嚴重威脅。請廣大駕駛人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切勿心存僥幸,以免釀成事故、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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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核:黎永森 梁永堅
編 輯:黃俊興
校 對:鐘嘉寧
文 字:黃 麗
素材來源: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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