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目的是什么?
做好旅游投訴處理工作,對于化解旅游糾紛、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規范市場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旅游業的快速發展和信息網絡技術的廣泛應用,旅游投訴形式、受理渠道等發生較大變化,需要對《旅游投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訂,指導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有效應對旅游市場發展新形勢,依法高效處置旅游投訴,為整治旅游市場突出問題、推動旅游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
二、旅游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旅游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定,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四種途徑解決:一是雙方協商;二是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三是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辦法》主要規范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旅游投訴的受理、處理、監督等工作。
三、《辦法》如何體現充分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
《辦法》進一步完善旅游投訴管轄規定,在原有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基礎上新增指定管轄內容,并明確對同一旅游糾紛都有管轄權時的處理方式,推動提高旅游投訴處理效率。《辦法》進一步壓縮旅游投訴受理時限、簡化辦理程序,為旅游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四、《辦法》對旅游投訴處理與旅游市場行政執法銜接做了哪些修訂?
《辦法》區分“屬于本機構職責范圍”“不屬于本機構職責范圍”“構成犯罪”三種不同情形,進一步細化旅游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區分旅游投訴調解與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對原辦法“立案”“案件”等相關表述進行統一修改,避免以行政調解代替行政處罰,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查處。
五、《辦法》對旅游投訴工作的監督和保障如何規定?
《辦法》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并加強數據分析利用;新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旅游投訴處理工作的監督責任、為旅游投訴處理機構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礎保障等規定,推動進一步提高旅游投訴處理工作質量,更好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
來源:文旅之聲
主辦: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編輯:張榮蓉,初審:賁方舟
復審:嚴 慧,終審:高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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