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資者如何索賠?3個核心訴訟策略 | 俞強律師解讀
1. 案件簡介:當您發現“看不見的風險”時
如果您作為私募基金投資者,在持有產品期間,發現基金凈值持續下跌,試圖贖回止損時,卻被告知產品處于封閉期或贖回失敗。更讓您不安的是,事后才得知,早在您申購或持有期間,基金投資的底層資產(如某只債券)信用評級已連續、大幅下調,面臨重大違約風險,而管理人從未向您披露這一關鍵信息。您感覺自己的投資決策建立在信息“黑洞”之上,管理人隱瞞了足以讓您“用腳投票”的風險,最終導致您未能及時退出,損失慘重。
這正是許多投資者面臨的典型困境:信息不對稱下的被動虧損。您與管理人之間存在著專業與資源的巨大鴻溝,核心風險信息被管理人單方掌控。一旦發生損失,您往往陷入證據匱乏、法律關系復雜的維權泥潭。本案的“被告”(即處于類似困境的投資者)核心不利點在于:如何證明管理人“未披露的信息”屬于法定或約定的必須披露的重大信息?如何證明該未披露行為與您的投資損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如何在一個通常以“清算”作為損失認定前提的私募領域,主張在未清算情況下的賠償?
下面,我們將通過一個脫敏的典型案例,為您拆解法院的裁判邏輯,并重點揭示,作為投資者,您該如何系統性地構建訴訟方案,扭轉被動局面。
2. 裁判結果與核心爭議點
案件原型參考:潘某訴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合同糾紛案。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資產管理公司賠償原告潘某本金損失120,596.05元及相應利息損失。
二審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定要點(對投資者有利的判決理由):
管理人負有持續的重大風險披露義務:法院認為,對于定期開放、固定收益類的私募產品,在開放期新進的投資者,管理人負有與募集階段類似的信息披露義務,核心在于風險揭示。管理人不能以產品存續期間的歷史信息披露已結束為由,免除其對開放期新投資者就當前持倉重大風險的特定義務。
未披露的信息構成“重大風險”:案涉產品在開放期前,持倉的兩只債券市值占凈值比約20%,且在一個多月內信用評級從AAA/AA+連續暴跌至BBB+,并面臨停牌或無買盤的市場狀況。法院認定,債券評級的快速連續下降信息,與投資風險直接相關,屬于管理人必須向投資者進行“特別告知說明”的重大信息。
違反風險揭示義務構成締約過失:法院從法理上闡明,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保障投資者意思表示真實。因信息不對稱導致投資者在不了解真實風險的情況下做出投資決策,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管理人在銷售(包括開放期申購)階段違反告知說明義務,本質上是締約過失責任,應對因此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損失因果關系得以建立:本案中,投資者的損失直接由管理人未披露其持倉的、已發生重大風險的兩只債券所導致,法院據此認定了未披露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
3. 抗辯策略與法律建議:投資者維權訴訟的“進攻方”方案
俞強律師分析指出:上述案例為投資者起訴管理人因信息披露不充分導致損失,提供了一個極為有利的裁判范例。它突破了“損失需待清算確定”的傳統原則,在特定情況下支持了投資者的直接賠償請求。作為投資者(即訴訟中的“原告”),您的目標不再是消極等待,而是主動構建一個無可辯駁的訴訟策略。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15年商事爭議解決經驗,代理過600余起案件,尤其擅長處理復雜的金融資管糾紛,曾為眾多投資者設計針對基金管理人違規行為的維權訴訟方案。
3.1 策略復盤:如果重來,如何避免“信息黑箱”?
事前的防范永遠優于事后的訴訟。如果時間可以倒流,在簽署合同和持有期間,您應:
精細化審查合同披露條款:不僅關注風險揭示書,更要深入研究《基金合同》中關于“信息披露”的章節。關注其中關于“重大信息”、“臨時報告”的觸發條件和范圍約定。例如,合同是否約定“投資標的信用評級發生重大變化”需臨時披露?這將是您日后訴訟的合同依據。
定期、主動索取報告并留存證據:養成習慣,在每份季度報告、年度報告發布后,通過郵件等可留存記錄的方式向管理人索取。對于報告中的模糊表述(如“持有信用債”),可以進一步詢問具體持倉的名稱、評級及變化情況。
關注開放期前的“窗口期”信息:如果您是在產品開放期申購,應特別要求管理人就開放日當時的投資組合、標的現狀及近期重大風險事件提供書面說明。參考上述案例,法院認為此時管理人的義務等同于募集期。
3.2 訴訟策略構建:三大核心進攻方向
當損失發生,您決定提起訴訟時,應圍繞以下三個核心方向系統性地組織證據和訴請:
方向一:精準鎖定“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這是訴訟的基石。您不能籠統地指控“信息披露不充分”,必須具體化。
證據層面:
固定持倉風險證據:通過基金定期報告、托管報告(可申請法院調取)、市場公開信息(如債券評級機構公告、交易所停復牌公告、標的公司公開違約公告等),證明在某個關鍵時點(如您申購日、最后一次可贖回日之前),底層資產已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例如,網頁1案例中,債券評級在短時間內從AAA驟降至BBB+。
證明管理人“已知或應知”:收集證據證明管理人在該時點已經知曉或理應知曉該風險。例如,評級公告是公開信息;或通過您與管理人客戶經理的溝通記錄(微信、郵件),證明您曾詢問但未獲答復,或對方答復存在誤導。
對比合同約定與實際披露:清晰對比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風險控制條款(如“投資于信用債債項評級不低于AA”)與實際情況,證明管理人不僅未披露,其行為本身已違反合同基本約定。
法律與事實層面:主張該未披露信息屬于《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同時,結合網頁5的分析,對于嵌套型基金,可以進一步主張管理人負有對底層資產的“穿透注意義務”,其未穿透了解并披露底層風險,即構成失職。
方向二:全力構建并論證“因果關系”
這是勝訴的關鍵。您必須證明,正是因為沒有獲知該信息,導致了您的損失。
敘事鏈條構建:建立一個清晰的“如果-那么”邏輯鏈。例如:“如果管理人在我于2018年5月21日申購時(或在此前某個開放日),如實告知我該基金近20%資產已集中于兩只評級暴跌、面臨停牌的債券;那么作為一個理性投資者,我絕不會做出申購決策(或會立即申請贖回)。正因為其隱瞞,導致我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投入了資金,最終因該兩只債券違約而遭受本金損失。”
切斷管理人抗辯:預先駁斥管理人可能提出的抗辯,如“市場系統性風險”、“投資者應自負其責”。強調本案損失的直接、具體原因是特定標的的特定風險,而非普遍市場波動;且該特定風險被管理人刻意隱瞞,完全超出了投資者通過公開信息可合理判斷的范疇。
方向三:靈活運用法律武器,主張損失賠償
責任基礎選擇:本案既可主張違約之訴(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及謹慎勤勉義務),也可主張侵權之訴(侵犯投資者的知情權與財產權),或基于締約過失的賠償。實踐中,合同違約之訴更為常見和直接。
損失計算:
原則:私募基金損失通常以清算為前提。但您可以援引網頁1中“案例一”的裁判觀點:當基金未投向約定標的、管理人已失聯或資產追回期限不可預見,導致清算無法進行時,可以認定投資者損失已經固定,從而直接主張投資本金及相應利息的賠償。
本案情形:在信息披露不充分導致未能退出的案件中,您的損失就是持有至贖回日或起訴時的凈值損失與本金之間的差額。您需要提供清晰的份額凈值變化證據。如果因管理人違約導致產品無法正常贖回,您甚至可以主張解除合同,返還投資款并賠償損失。
追究相關方連帶責任:調查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銷售機構是否深度參與。如網頁1“案例一”所示,有證據證明實際控制人構成實質代銷關系的,可要求其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外,若托管人存在重大過失(如對明顯違反合同約定的投資標的未予監督),也可考慮將其列為共同被告。
3.3 實戰建議:投資者可立即采取的步驟
第一步:證據緊急保全。立即梳理并保存所有《基金合同》、風險揭示書、全部產品凈值報告、申購/贖回確認文件。截圖所有與管理人、銷售人員的微信、郵件溝通記錄。查詢并保存投資標的(如具體債券、股票)在您投資決策期間的所有公開市場風險公告。
第二步:啟動專業研判。將上述材料交由專業律師進行初步分析,重點判斷:(1) 未披露的信息是否構成“重大”;(2) 管理人的行為是否明顯違反合同核心條款;(3) 損失因果關系的論證難度。
第三步:發送律師函。在起訴前,委托律師向管理人發送正式的律師函,明確指出其信息披露違規的具體事實、所違反的法律規定及合同條款,并提出明確的賠償要求。此舉可能促成和解,同時也是訴訟中證明您已主張權利、對方知悉過錯的重要證據。
第四步:確定訴訟策略與被告。與律師共同確定是以違約還是侵權為由起訴,以及是否將實際控制人、銷售機構或托管人列為共同被告。特別是對于集團化、涉“系”運作的違規管理人,追究實控人責任至關重要。
4. 風險提示與轉化
每個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脫敏案例,僅為策略思路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私募基金糾紛涉及高度專業化的金融與法律知識,證據鏈條復雜,因果關系論證要求高。在面臨具體訴訟時,建議結合全案證據咨詢專業律師。
如果您正面臨因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不實、違規運作而導致的投資虧損,需要專業的維權策略分析與訴訟支持,可以通過公眾號“律師俞強”留言咨詢,或訪問君瀾律所官網獲取聯系。
5. 律師團隊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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