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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消息顯示,西安套路貸團伙首要分子李彬及其核心成員、中廈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濤,在獲知司法機關即將啟動對涉案非法行為的系統性追責程序后,預謀并實施了跨境逃匿。
目前二人均藏匿于柬埔寨境內。
該團伙長期以“假股東”“假轉讓”“假決議”等手段,通過有組織、有步驟的協同運作?騙取企業股權,將陜西宏潤集團拖入深淵。
其二人逃匿行為,基于對司法程序節點的精準預判——李彬于陜西省檢察院正式提起抗訴后、陜西省高院尚未作出裁定前即已出境;陳濤則在獲悉高院擬作出不利裁定的內部意向后,選擇迅速逃離——此人系宏潤集團股權侵占關鍵參與者之一。
2025年年底和2026年年初,陜西高院以審判委員會集體決議這一形式,罕見地同步作出兩份具有“改判預告”性質的裁定:
一份指令西安中院對“王堅以75%股權發起臨時股東會決議效力案”進行再審;
另一份提審后發回西安市碑林區法院,對“18%股東出資轉讓協議解除糾紛案”重新審理。
這兩份裁定直指宏潤集團與王堅及中廈公司兩起關鍵股權糾紛案件的核心爭議。
其一,在王堅以“75%股權”身份發起臨時股東會不成立案中,一審認定決議不成立,二審卻予以撤銷;
其二,在18%股東出資轉讓協議解除糾紛案中,一審判決解除協議,二審同樣推翻原判。
針對上述爭議焦點,陜西高院作出關鍵性糾偏裁定。兩份裁定均明確否定原審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實質性剝離了非法股權轉移的“民事合同外衣”,彰顯了司法機關對資本套路徹底清算的決心和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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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彬、陳濤的潛逃行為發生于裁定正式下達前,但內部決策信息已傳導至涉案人員。裁定的迅速出臺,印證了司法系統對案件異常的敏銳洞察與果斷干預。
這一“逃—糾”序列,并非偶然巧合,而是司法高壓下犯罪鏈條崩解的典型征兆。
此次裁定超越了一般發回重審的范疇,經最高規格審委會介入,其審查方向直指(2017)最高法民再171號判決所確立的“讓與擔保”本質,將徹底否定“股權轉讓”的合法性。
該案件已從民事爭議,升維為對西安套路貸團伙的司法清算前奏。
該團伙通過非法侵占宏潤地產93%股權,導致“國際幸福城”項目停滯十余年,2042戶購房者至今無法收房。
此次裁定將為股權和資產回轉、爛尾項目重啟打開法律通道,是司法回應民生關切的標志性節點。
陜西高院作出的兩份民事裁定,雖在程序上屬于民事范疇,但通過審判委員會集體決議的權威方式予以認定,實際上釋放出強烈的司法糾偏信號,對“假股東”“假轉讓”“假決議”等虛假法律行為的效力給予實質性否定,進而動搖甚至瓦解了原審判決賴以成立的基礎邏輯。
這種高層級的程序安排,賦予了裁定超出一般個案的權威性和示范效應,在司法實踐中必然導致改判——絕非“可能改判”的模糊地帶,而是指向“必須改判”的確定性結果。
上述“三假”行為環環相扣,每一個環節均構成刑事立案的堅實證據,共同編織出一張多項犯罪的共犯大網。
2025年4月,該團伙另一骨干成員竺堯江,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庭審中當庭供述,李彬通過偽造股權交易、虛構資金流向等手段,系統性實施對外融資詐騙。
庭審披露的信息顯示,該團伙非法控制宏潤地產93%股權后,以城中村改造項目“國際幸福城”為幌子,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約2.9億元,涉及1000余名投資人。
上述集資款中,1.3億元被用于向李彬控制的“恒泰明基公司”支付虛假股權轉讓款,余款則用于支付高息返利、團伙分贓及行賄,無一分一毫投入“國際幸福城”項目開發。
該項目自2012年起爛尾,導致2042戶購房者十余年無法收房,形成巨大民生“黑洞”。
該團伙的每一項“假”行為均非孤立瑕疵,而是有組織、有預謀的犯罪工具,足以支撐刑事立案與追訴。
陜西高院的兩份民事裁定雖未直接改判原審判決,但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宣告了原審事實與法律適用的失效,其核心目的在于借助重審、再審程序精準厘清案件爭議焦點,為后續司法程序奠定堅實基礎。
此類糾錯雖屬民事司法范疇,卻為刑事追責預留了關鍵的法律空間。
一旦后續民事判決徹底否定“股權受讓人”的合法身份,相關融資、集資及資產處置行為將喪失法律基礎,進而直接觸發《刑法》關于合同欺詐、虛假訴訟、集資詐騙、強迫交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的立案標準。
司法體系借此構建起一條從民事確權到刑事定性的轉化路徑,系統性地解構“資本套路”。任何試圖以民事訴訟掩蓋犯罪的行為,均可能被反向鎖定為犯罪證據——當民事判決否定行為合法性時,刑事立案標準自動激活。
陜西高院兩裁定的下達,與李彬等人的潛逃行為形成緊密關聯。當法律追責的鏈條全面收緊、層層深入,涉案人員的“安全空間”已被徹底擠壓至零,直接觸發團伙核心成員的恐慌性外逃。其潛逃行為本身,便是對司法權威的間接且無奈的承認。
這清晰地表明,該團伙成員對司法程序即將轉向刑事追責的嚴峻態勢,有著明確且清醒的預判。外逃行為已然構成對司法糾錯效力的實際認罪。
他們選擇逃往柬埔寨,不僅因該國與中國之間缺乏引渡條約,更因該地已成為中國涉金融犯罪分子的“避風港”,是他們試圖逃避法律制裁的“理想”選擇。
然而,潛逃絕非“脫罪”的捷徑,而是對法律威懾力的終極回應,是他們在法律鐵幕下最后的掙扎。
當民事程序已徹底撕開其“合法占有”的偽裝面具,刑事追責的重錘勢必落下,逃亡成為他們唯一的、也是最后的無奈選擇。
這恰恰證明:司法糾錯絕非終點,而是刑事追責的序章。
根據中國法律和近年來的實踐,即使缺乏雙邊引渡條約,中國仍可通過其他形式的國際執法合作,將犯罪嫌疑人從柬埔寨抓捕回國。
當民事程序完成“證據固定”的使命,為刑事追責奠定了堅實基礎時,刑事利劍的出鞘便水到渠成,勢不可擋。
不難想象,該團伙其他成員,以及曾經與該團伙沆瀣一氣、共同實施霸財、抗法、亂政等惡劣行徑的大大小小“保護傘”,注定無法像普通人一樣,悠然自得地度過這個年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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