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中“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認定需綜合多方面因素:
1.對外宣稱:雙方在社交場合、日常生活中,向周圍人公開表明彼此是夫妻關系,如介紹時稱“丈夫”“妻子”,共同參加活動時以夫妻身份出現。
2.共同生活:雙方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形成類似夫妻的家庭生活狀態,包括共同承擔家庭開支、撫養子女、操持家務等。
3.社會認知:周圍鄰居、朋友等普遍認為雙方是夫妻關系,這種認知基于雙方長期的共同生活表現。
4.時間要求:共同生活需具有一定的持續性和穩定性,一般持續數月以上,短暫、偶然的同居行為不構成。
若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且滿足上述條件,則可能構成重婚罪。認定時需結合證人證言、雙方往來信息、共同生活的照片、視頻等證據,綜合判斷雙方是否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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