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生產過程安全基本要求
Generalrequirementsofsafetyinproductionprocess
GB12801—2025代替 GB/T12801—2008
2025-12-31發布 2026-10-01實施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T12801—2008《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與 GB/T12801—2008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更改了范圍(見第1章,2008年版第1章);
———增加了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風險管控的要求(見4.1.2);
———增加了智能化、遠程化等要求(見4.4.10、4.4.11、5.1.5);
———增加了風險評估結果為較大風險等級的生產設備投產和停產前應制定開停工方案的要求(見4.4.12);
———增加了需要持續供電的儀器、儀表、監控裝置等應設應急電源的要求(見4.6.1);
———增加了爆炸危險區域電氣設備及配套使用的儀器、儀表的相關要求(見4.6.3);
———更改了防塵防毒安全防護技術措施的要求(見5.2,2008年版的6.4);
———增加了防觸電、防機械傷害、防起重傷害、防墜落、其他安全防護措施的相關要求(見5.3、5.4、5.5、5.6、5.7);
———更改了個體防護裝備相關要求(見5.7.9,2008年版的6.2);
———刪除了職業衛生相關內容[見2008年版4.3、5.2.1b)、5.2.1c)、5.2.2b)、5.2.2f)、5.4.4、5.7.2f)、5.9.1b)、6.1b)、6.4.1、6.5、6.7]。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1991年首次發布為 GB12801—1991;
———2008年第一次修訂;
———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生產過程安全基本要求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生產過程安全的一般要求、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本文件適用于企業生產過程的安全規劃、設計、組織和實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2894 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GB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15577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15603 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通則
GB39800(所有部分) 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8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187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50217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
GB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
GB55036 消防設施通用規范
GB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生產過程 productionprocess
從勞動對象進入生產領域到制成產品的全部過程。
注:本文件中的生產過程包括作業和施工等過程。
3.2生產物料 productionmaterials
生產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輔料和半成品的總稱。
3.3 剩余物料 remainingmaterials
生產過程中的余料和生產過程產生的廢品、廢料的總稱。
注:包括氣態、液態和固態物質。
3.4 生產裝置 productionfacilities
用于完成特定生產過程的設備、管道、閥門、儀器儀表、控制系統等的總稱。
3.5危險和有害因素 hazardousandharmfulfactors
能影響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人員傷亡或對物造成損壞的要素。
4 生產過程安全的一般要求
4.1 目標與風險管理
4.1.1 企業應制定安全生產目標,并應實施動態管理。
4.1.2 企業在規劃、設計、組織和實施生產中,應開展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實施風險管控。
4.2 廠址選擇及平面布置要求
4.2.1 廠址選擇應按 GB50187的規定執行。
4.2.2 總平面布置應根據生產特點、氣象條件規劃布局。
4.2.3 建(構)筑物、生產裝置、公用工程和輔助設施應按照生產特點和火災危險性類別分區布置,布局應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生產條件。
4.2.4 生產設備及設施應按工藝流程順序和同類設備、設施相對集中相結合的原則布置。
4.2.5 生產設備、設施、管線、電纜以及物料的布置應便于操作、使用和維護。
4.2.6 各生產設備之間,管線之間,以及生產設備、管線與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安全要求。
4.2.7 應根據物流、人流狀況確定廠(場)區出入口、運輸道路及人行道,并應符合 GB50187的規定。
4.2.8 消防站、氣體防護站應布置在便于快速響應且安全的地點。
4.2.9 消防車道、消防泵房、消防給水管網及其他消防設施的設計應符合 GB55036和 GB55037的規定。
4.2.10 船塢和碼頭所在位置應符合水情、氣象變化時的作業安全要求。
4.3 建(構)筑物要求
4.3.1 生產廠房、倉庫等建(構)筑物的耐火等級、防火分區、防爆和抗震設防等設計應符合 GB50016、GB50223的規定。
4.3.2 生產廠房、倉庫等建(構)筑物的設計應包括各種荷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分別進行荷載組合和設計,應符合抗爆、防風、防雨雪等安全生產條件。
4.3.3 建(構)筑物受到振動、高溫、低溫或腐蝕等危險和有害因素影響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4.3.4 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建筑的不同防火分區,其通風系統應單獨設置。
4.3.5 建筑物通風應保證作業環境空氣中危險和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安全要求。
注:有害物質是指化學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人員身體健康的所有物質的總稱。
4.3.6 存在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建筑物,其事故排風系統應與氣體報警器聯鎖。
4.4 工藝及生產裝置要求
4.4.1 生產裝置應根據生產工藝及環境條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生產設備安全設計應符合 GB5083的規定。
4.4.2 生產設備自有的安全防護裝置不應因生產設備的組合而失效,應保證生產設備組合后安全防護措施的有效性。
4.4.3 企業應對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實施風險評估。
4.4.4 風險評估結果為較大風險等級的生產裝置應按冗余原則設計。
4.4.5 應防止作業人員直接接觸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生產設備、設施、生產物料、產品和剩余物料,如需直接接觸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4.4.6 存在危險和有害因素的生產過程應根據危險和有害程度配置檢測裝置、監控裝置或報警裝置。
4.4.7 儀器、儀表、監測記錄裝置應靈敏可靠,并應按規定進行檢驗、校驗、檢查、維護和保養。
4.4.8 存在危險和有害因素的生產裝置,應設置保證人員安全、設備緊急停車的控制系統。
4.4.9 生產裝置的控制系統應保證系統發生邏輯錯誤、電磁干擾或軟件、硬件故障時不致造成危險,系統內關鍵的元器件、控制閥等應符合可靠性指標要求。
4.4.10 對智能生產裝置自身控制系統無法提供的監測參數,應采取附加手段進行監測。當智能生產裝置控制系統操作參數或邏輯異常時應能發出報警信號。
4.4.11 采用互聯網等網絡連接的生產裝置,應根據其重要程度及事故后果,采取物理隔離卡等物理隔離措施,以及訪問控制、數據加密和備份等網絡安全措施。
4.4.12 風險評估結果為較大風險等級的生產裝置或生產設備投產和停產前應制定開停工方案。
4.4.13 生產設備檢修時應切斷電源、氣源、油源等動力源,防止生產設備釋放危險能量或產生危險運轉。
4.4.14 管線配置符合以下要求:
———根據管線輸送物料的特性,管線上應設置相應的排氣、泄壓、阻火及放液等安全防護裝置;
———管線系統的支撐和隔熱應安全可靠,對熱脹冷縮產生的應力和位移應采取安全措施;
———危險和有害的液體、氣體管線不應穿過與其無關的建(構)筑物。
4.5 物料及儲運要求
4.5.1 應根據生產物料及產品的性質采取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技術措施,并編制使用、儲存和運輸等方面的安全技術文件。
4.5.2 作業場所的生產物料、產品及其他材料等應存放在規定區域內,地面存放時應用醒目顏色在地面標出存放范圍。
4.5.3 應及時清除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剩余物料。
4.5.4 廢氣、廢液和固體廢物處置應符合安全要求。
4.5.5 各類物料的儲存符合以下要求:
———生產物料和產品應按照隔離、隔開、分離的原則分區分類儲存,存儲條件應防止溫度、濕度等因素產生的安全影響;相互禁忌或消防要求不同時不應混放混存;
———成垛堆放的生產物料和產品,其垛高、垛距和垛基礎等應符合安全要求;堆碼不應遮擋消防設施、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
———存放物料的貨架、容器等應具有相應的強度、剛度、耐腐蝕性能;
———儲存場所及設施應標明儲存物料的名稱、規格和其他安全注意事項;
———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危險化學品倉庫或化學品柜中,其包裝應符合安全要求,并應附有中文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危險化學品倉庫內不應進行分裝、改裝、開桶等作業,倉庫的設計應符合 GB15603的規定;
———儲罐應根據物料性質、儲存條件設置壓力儀表、液位儀表及超限報警等安全防護裝置。
4.5.6 廠(場)內運輸符合以下要求:
———應選用具備安全條件的運輸方式和運輸工具;
———裝卸現場的道路、燈光和各類標志等應符合安全裝卸要求;
———對不易人工搬運的生產物料、產品及其他材料等應采用便于吊運、搬運的裝置或設施;
———危險化學品運輸應符合配裝規定,專車專用。
4.6 電氣要求
4.6.1 供電負荷應符合安全生產要求,需要持續供電的儀器、儀表、監控裝置等應配置應急電源。
4.6.2 用電設備應設置電氣保護裝置,其電流、電壓等應符合工作條件的要求;電氣設備及線路設計應達到相應的絕緣水平。
4.6.3 爆炸危險區域電氣設備的選擇、安裝及線路設計等應按照 GB50058的規定執行,配套使用的儀器、儀表應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4.6.4 電纜類型、電纜敷設等應符合 GB50217的規定。
4.6.5 建(構)筑物應按照 GB50057的規定設置雷電防護裝置。
4.6.6 電氣設備的底座、框架及外殼和傳動裝置,其金屬部分應接地。
4.6.7 靜電危險場所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物料性質采取消除靜電措施,下列部位應設置靜電接地裝置:
———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液化烴生產和通風的設備、管道;
———可燃性粉塵生產和通風除塵的設備、管道;
———絕緣管線與金屬部件的連接處。
4.6.8 作業場所配備的照明設備應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5 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5.1 防火防爆
5.1.1 存在火災爆炸危險的工藝、作業和施工過程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5.1.2 存在可燃性氣體或粉塵作業場所應采取避免產生火花的措施。
5.1.3 存在突然超壓或瞬間爆炸危險的生產設備應設置泄壓、聯鎖等安全裝置。
5.1.4 下列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設備和管道,應根據物料特點設置惰性氣體置換或保護設施:
———易燃固體物質的粉碎、研磨、篩分、混合以及粉狀物的輸送;
———可燃氣體的生產和處理過程;
———可燃液體、液化烴的生產和處理過程。
5.1.5 風險評估結果為較大風險等級的具有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及遠程控制系統,視頻監控系統終端和遠程控制系統應設置在安全區域內。
5.1.6 對爆炸敏感的生產設備應綜合采取隔離、屏蔽、防護墻等安全防護措施。
5.1.7 對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及設備應按照 GB15577的規定采取防爆、控爆措施。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不應合用同一除塵系統。
5.1.8 存放、運輸高溫熔融金屬和熔渣的場所應設置防雨設施,不應設有積水的溝、坑等。如生產確需設置地面溝或坑等時,應采取防水措施;易積水的溝、槽、坑等應采取排水措施,不應積水。
5.1.9 熔融金屬冶煉(熔煉)爐的爐下及周圍、熔融金屬罐、渣罐和澆包吊運區域,熔融金屬罐車和渣罐車運行區域,地面不應有積水,不應堆放潮濕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5.2 防塵防毒
5.2.1 毒物危害較大的工藝、作業和施工過程應采取密閉、負壓或通風等措施。
5.2.2 存在有毒物質的工作場所應根據有毒物質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點配備現場急救用品,設置沖洗噴淋設施、應急疏散通道、必要的泄險區及風向標。
5.2.3 對生產中難以避免的生產性粉塵、毒物應加強監測,采取相應的除塵、通風、凈化和個體防護等措施:
a) 加強對生產設備、設施和管線的檢查、維護,防止跑、冒、滴、漏;
b) 進入含有有毒物質的容器或通風不良的封閉區域進行作業前,應對相連管道采取盲板隔斷等措施,并應按照“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程序處理,對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有毒物質的作業應持續通風和氣體濃度監測,并應有監護和應急防護措施;
c) 對粉塵作業和有毒作業環境中的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休息、就餐、洗漱及污染衣物洗滌的管理制度。
5.2.4 生產、使用劇毒或高毒物質的企業應設置緊急救護站或氣體防護站。
5.3 防觸電
5.3.1 檢修動力電源箱的支路開關、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應加裝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5.3.2 連接電動機械及電動工具的電氣回路應單獨裝設開關或插座,并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5.3.3 在高壓線路、電氣設備及相關區域作業時,人體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安全要求;低壓電氣帶電工作時,人體不應直接接觸裸露的帶電部位,并應保持對地絕緣。
5.4 防機械傷害
5.4.1 生產設備轉動、傳動部位等應設置防護罩、防護網或防護欄桿等安全防護裝置。
5.4.2 存在飛出物、物料噴濺、工件彈出等可造成人身傷害的部位或場所應設置防護擋板等安全防護
裝置。
5.4.3 有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擠壓或壓制的生產設備應設置緊急停車開關和機械閉鎖裝置。
5.5 防起重傷害
5.5.1 起重機械及其機梁、吊具應與作業環境、作業條件、用電負荷相適應。
5.5.2 易燃易爆場所應選用防爆型起重機械;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械,其設備材質及吊具材質應符合安全要求;垂直升降機械應設置限速裝置和防墜落裝置。
5.5.3 安裝在建(構)筑物內的橋式起重機,吊鉤的設計載荷和行車限值應預留安全系數,并在醒目處標出允許吊裝的極限荷載量。
5.5.4 應根據生產設備布局選擇起重機械走行路線。
5.6 防墜落
5.6.1 作業場所的坑、池、井和溝等應設置蓋板或防護欄桿。
5.6.2 存在高處墜落危險的平臺、通道或工作面,應采取防護欄桿等防墜落措施。樓面、平臺或走道的防護欄桿下部應設置踢腳板。
5.7 其他安全防護措施
5.7.1 液池、液槽、液罐等應采取防淹溺措施。
5.7.2 通道或作業場所上方有物體墜落可能時,應采取隔離護欄、防護網等防物體打擊的安全措施。
5.7.3 易發生事故和作業人員無法觀察到的作業場所應設置聲、光或聲光組合的報警信號。
5.7.4 生產過程中存在風險的場所和位置應按規定設置安全色、安全標志,并應符合 GB2894的規定。
生產設備和管線應按規定使用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并應符合 GB2894的規定。
5.7.5 作業場所應按規定設置應急照明、安全疏散通道及疏散指示標志。
5.7.6 除工藝、作業、施工過程的特殊需要外,應防止氣壓、溫度、濕度等環境條件對人員的不良作用。
根據寒暑季節和生產特點,對室外、野外作業采取防寒保暖、防雨、防風、防雷電、防濕和防暑降溫等措施。
5.7.7 動火、臨時用電、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前應開展危險作業分析,制定風險管控措施。
5.7.8 企業應按照危險作業審批制度辦理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7.9 企業應按照 GB39800(所有部分)的要求為作業人員配備個體防護裝備。
,將對方主張近億元火災損失 打掉7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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