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9日保利發展(山東)有限公司及張向東正式簽發具有法律強制力的《限制消費令》(案號:(2026)魯0203執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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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核心背景
1. 申請執行人:青島佳視時代影視傳媒有限公司。
2. 被執行人:保利發展(山東)有限公司。
3. 案由:合同糾紛。
4. 立案時間:法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執行。
5. 觸發原因:保利發展(山東)有限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如判決書或調解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即支付款項)。
二、限制消費對象
1. 單位:保利發展(山東)有限公司。
2. 個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向東。
? 根據法律規定,當單位被列為被執行人時,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將直接受到消費限制。
三、法律依據
法院明確援引了以下法律規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
四、被禁止的消費行為(詳細列舉)
文件明確禁止被執行單位及張向東本人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 交通出行類: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2. 住宿娛樂類: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 置業辦公類: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4. 購物消費類: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5. 休閑教育類:旅游、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6. 投資理財類: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7. 兜底條款: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五、例外申請與批準程序
1. 因私消費:如果張向東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禁止行為(例如個人出資旅游),必須事先向本院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2. 因公經營:如果公司因經營必需需要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例如為開展業務乘坐高鐵一等座),也必須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六、違反后果
若違反本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法院將依法采取以下嚴厲措施:
1. 罰款、拘留: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予以處罰。
2. 刑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限制令的生效與解除
1. 生效時間:自限制消費令發出之日(2026年1月19日)起立即生效。
2. 解除條件:在保利發展(山東)有限公司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義務后,限制措施方可解除。
綜合解讀與影響
1. 性質認定:此令是典型的針對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所采取的信用懲戒和間接執行措施,旨在通過限制其高端消費,形成壓力,促使其盡快履行債務。
2. 影響范圍:該措施不僅影響公司的高端商務活動,也直接影響法定代表人張向東的個人生活便利度,體現了法律對失信行為連帶責任的嚴格規定。
3. 解決途徑:對于被執行方而言,最根本的解決方式是立即全額履行債務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履行協議并獲得法院確認。在義務履行完畢后,可申請法院撤銷限制措施,解除消費禁令。
這份文件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強制執行手段,清晰地展示了在被執行人不主動履行時,法律如何通過限制其特定權利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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