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山西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席某某強奸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經裁定后駁回上訴,維持一審三年有期徒刑的原判。
同日本案所涉婚約財產糾紛案二審也進行了宣判,維持一審駁回男方返還彩禮訴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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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訂婚儀式第二天的一場巨浪風波,讓席某某的婚事不但一夜飛滅,更是讓他本人身陷囹圄,也讓一場圍繞著他而卷起的世紀風波漩渦持續了近三年之久。
從2023年案發到2025年終審判決,再到當下的2026年,這起案件在輿論場上的爭論從未停止,圍繞“訂婚是否意味著性同意”“彩禮是否等同于性權利”以及“如何驗證兩性同意和污蔑”的話題此起彼伏。
直到近日,央視《法治在線》欄目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內容度,披露了案件的核心證據,其中就包括那段令人窒息的電梯拖拽監控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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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部分核心證據的公開,籠罩在這起案件上的謎團也被一一解惑,接下來我們就一點點再次回顧這件事。
2023年1月30日,席某某與被害人通過當地婚介機構相識,隨后雙方確定戀愛關系,等到四個月后的5月1日,雙方按照當地習俗訂立婚約。
結果就在訂婚后的第二天,5月2日的下午,席某某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其在新房內發生關系,根據調查被害人在事前、事中以及事后均有明確的反抗行為,但這些都未能阻止侵害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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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發生后,被害人在當晚與母親一起報警稱被席某某強奸,隨后公安機關立即展開了調查,首先對被害人進行了身體檢查,發現其手腕、雙臂皆有淤青。
之后調查發現雖然受害人處女膜完整但是在床單上發現了男方精斑以及兩人的混合DNA。
這些證據加上女方的傷痕再與監控畫面形成印證,法院通過"反抗行為+即時報警+間接物證"構建了完整的證據鏈。
于是陽高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強奸罪判處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席某某方以及圍觀大眾都不是很服一審判決,于是提出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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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經過審理,2025年4月16日后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同日婚約財產糾紛案二審也維持原判,自此這件案子在法律上算是完結,可是這個判決引發的爭議并沒有結束反而越演越烈。
面對案件引發的廣泛社會關注,二審審判長通過答記者問的形式,系統回應了公眾關心的多個核心問題。
首先對于此案件,審判長詳細列舉了認定其違背婦女意志的證據。
因為被害人事先在交往之初就已經明確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為,席某某也已經答應,可他卻違背對方意愿發生了婚前行為。
在案發前被害人進行了反抗將榻榻米上的窗簾拉下,案發事后被害人情緒保持高度激動,曾用點燃的衛生紙燒榻榻米邊的柜腳并點燃客廳窗簾求救,在然后從曝光的拖拽監控視頻,形成了事前、事中、事后三條鏈,證明了很明顯的強迫性。
然后針對“網傳定罪關鍵只是一段電話錄音”的說法,審判長也進行了澄清。
然后就是關于“女方是否騙婚”的質疑,審判長指出,被害人沒有絲毫婚史,僅僅通過婚介機構相過兩次親,而第一次未涉及任何彩禮事宜,因此不存在騙婚情形。
在然后就是大眾對女方“處女膜未破裂是否影響強罪認定”的問題,審判長進行了相對科學的醫學解釋。
那就是處女膜的形態和韌性本來就因人而異,有的會比較堅韌,因此是否破裂是對方性行為的程度,方式以及自身等多種因素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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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用處女膜的狀況來判斷是否發生過行為是會錯誤引導的,跟滴血認親以及所謂守宮砂一樣,所以當有更多證據證明時沒有破裂也能證明已發生關系。
比如警方在案發現場的花格床單上,提取到了包含兩人的混合基因型斑跡,以及男方席某的單獨精斑配合身體接觸痕跡,足以證明事實的真相。
2025年5月,大同訂婚強奸案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年度十大案件”之一。
因為輿論的爭議讓這起案件具備了非常強的參考意義和教育意義,而且這一次的案件還對類似案件的審判具備了很強的示范參考意義。
首先第一個抑郁就是打破所謂民間誤認為的訂婚即是默認同意,“民間訂婚不意味著對性行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謂的‘訂婚就有性權利’”。
第二個很有代表性的意義就是極強的普法意義,即某些人利用輿論左右審判的的心理一定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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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二審期間,法院曾考慮通過適用緩刑促進雙方當事人盡早回歸社會生活,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判處緩刑需要同時符合四個條件:
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以及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然而在二審法院委托社區矯正機構對席某某進行了調查評估時,給出的顯示就是其父母不同意對席某某判處緩刑,不接納、不配合監管。
于是社區矯正機構認為,席某某不認罪悔罪,并且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諒解,甚至于還進行了違法性的隱私披露,這個完全不符合社區矯正要求。
審判長指出,鑒于本案有別于普通強奸案件,為了切實化解社會矛盾以及修復社會關系,釋放司法善意,二審法院多次與雙方溝通交流,釋法說理做了大量工作,席某某也曾自書悔過書向被害人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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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可能是受到各種網友輿論的影響亦或者傳統觀念的左右,總之在二審庭審中,席某某是拒不認罪的態度,而這直接影響了對“有悔罪表現”這一法定條件的認定,于是緩刑沒有成功。
公開之后,央視網評論員指出這起案件暴露出一個更深層的困境,那就是現實社會中有相當大的一部分群體對性同意的理解仍然停留在“蒙昧狀態”,而其根源則在于性教育長期系統性的缺失。
比如輿論中出現的“訂了婚就是一家人,發生關系理應天經地義”,又比如“給了彩禮就有資格發生關系”等等觀點,非常殘酷地展現了傳統婚俗對性自主權的無視與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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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很明顯的就是太多的人知識匱乏,審判長明確表示,國內外醫學界已形成的共識,那就是處女膜狀況根本不能證明是否發生過性行為,更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奸罪行的依據。
而對于席某某的訂婚表現,評論員也指出當下不少人的生理知識僅僅來自影視作品,網絡短視頻以及小說等渠道,其中不少的內容將這類強迫性的暴力“浪漫化”“戲劇化”,將強迫和反抗當成游戲,尤其是那種所謂的“女人說不就是要”的畸形認知,非常不可取。
這起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輿論熱度持續高漲,多少真的有些“輿論干擾司法”的狀態,對此審判長倒是明確表示:
接受輿論監督和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并不矛盾。
其實對于這類案件,最重要的是大眾一定要有基本的法治常識,比如這一次席某某無法被判緩刑,席某某的母親所作所為也是原因之一。
作為席某某辯護人,她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到網上,侵犯了被害人的隱私權,二審期間法院依法對其進行了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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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這場持續兩年的司法程序給大眾也確立了一條明確的裁判規則,那就是無論是否存在婚約或親密關系,性同意都必須是自由自愿的,是對方清晰表達的。
而大同案的判決也是我們司法在傳統婚俗與現代法治之間尋求平衡的一個很濃的縮影,它以三年刑期宣告"婚約不能豁免性侵",并且以證據鏈的完整重構打破了所謂的"處女膜崇拜"民俗。
這一判決對個案的意義也很重大,算是是一次對"性自主權不可讓渡"的法治宣言。
然而在未來如何通過立法細化證據規則以及加強性別平等教育還有優化司法程序效率,則是鞏固這一法治成果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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