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xié)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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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方能否主張解除合同?
李蒙生律師解答:
在一定條件下,合同違約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當合同出現(xiàn)"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以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三種情形之一時,違約方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主張解除合同。
法律上不能履行指的是由于法律規(guī)定或者法律變動,導致合同無法按照原定條款執(zhí)行。例如,合同所約定的內容可能違反了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或者由于新的法律出臺使得原有合同內容變得不合法。事實上不能履行則是指由于出現(xiàn)了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導致合同實際上已經(jīng)無法繼續(xù)履行。不適于強制履行的債務包括: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承攬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履行費用過高的債務是指當債務人違約后,如果判令債務人繼續(xù)履行所需的費用大大超出債權人實際可能獲得的價值時,繼續(xù)履行將變得不經(jīng)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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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蒙生律師補充: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李蒙生律師
安徽言上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執(zhí)業(yè)年限長,辦理案件經(jīng)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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