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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未領證男子去世后婆媳爭產”一事登上微博熱搜,引發熱議。據極目新聞報道,一對情侶在老家舉辦婚禮后僅41天,男方因車禍不幸離世,留下包括保險理賠、房產等在內價值超過400萬元的財產。由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女方與男方母親就財產歸屬與補償問題產生激烈爭議,目前已對簿公堂。該事件牽涉同居關系財產處理、事實婚姻認定、彩禮返還、遺產繼承等一系列復雜的法律問題,也引起公眾對“儀式婚”與“法律婚”效力差異的廣泛關注。
針對這一熱點事件,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品宣部專訪了本所主任朱現領律師,請他圍繞“未辦理結婚登記能否參與遺產分配”“同居期間財產如何認定”“彩禮是否應當返還”等核心爭議,從法律實務角度進行深入解讀,以幫助公眾厘清相關法律邊界,理性看待此類糾紛。
一、婚禮≠結婚證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婚姻關系的成立以辦理結婚登記為準,舉辦婚禮、同居生活,甚至生育子女,均不能替代登記的法律效力。朱現領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完成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意味著,如果雙方僅舉辦婚禮而未登記,在法律上仍屬于同居關系,而非夫妻關系。
在上述事件中,男女雙方雖已舉行婚禮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因尚未領取結婚證,女方在法律上并不具備“配偶”身份。朱現領分析:“在男方去世且未留有遺囑的情況下,其遺產將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由于女方并非法律意義上的配偶,她無法直接以繼承人身份參與遺產分配。這是此類糾紛中最關鍵,也最殘酷的法律現實。”
二、同居關系析產
無法以配偶身份繼承,是否意味著女方完全無權主張財產權益?朱現領律師指出,這需要轉入另一個法律路徑——同居關系財產分割。“雖然女方不能繼承遺產,但如果她能證明在同居期間,雙方財產混同,或她對共同財產的形成、增值有實質性貢獻,可依據《民法典》相關原則,主張分割同居期間積累的共同財產,或要求對其付出的勞動、資金等予以合理補償。”
他進一步解釋,這類主張的核心在于舉證。“例如,女方若負責日常家務、協助男方經營、共同償還房貸等,均可作為主張補償的依據。但必須提供轉賬記錄、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財產混同狀態或具體貢獻程度。實踐中,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同居時間、財產來源、貢獻大小等因素酌情裁判,而非直接按夫妻共同財產制度進行分割。”
三、彩禮返還之爭
本案中,男方家庭主張女方返還18.8萬元彩禮及各類紅包、轉賬,是另一爭議焦點。朱現領律師指出,彩禮的法律性質一般被視為“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這一規定并非絕對。”朱現領補充道,“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彩禮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未登記原因等因素,酌情判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例如,若雙方已長期同居并將彩禮用于共同生活開銷,法院可能判決部分返還或不返還。”本案中,女方主張彩禮已混同用于婚禮及共同生活,若她能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在審理中將予以考量。
事件中還涉及雙方共同購買的房產、共同管理的證券賬戶等財產。朱現領律師分析,這類財產的確權與分割更為復雜:“對于房產,關鍵看登記在誰名下、出資來源、還貸情況等。若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女方需舉證自己參與出資或還貸,才可能主張相應份額。對于共同操作的證券賬戶,若能證明女方參與管理、出資或該賬戶屬于共同經營收益,也可主張分割。”
他特別提醒,同居期間的經濟往來如無明確約定,極易產生糾紛。“建議同居雙方對于大額財產、共同投資等,盡量通過書面協議明確各自出資比例、產權份額、分手或一方身故后的處理方式,避免日后爭議。”
四、情、理、法的沖突
這一事件之所以引發廣泛共情與爭論,正在于其中情、理、法的劇烈沖突。從情感和風俗上看,女方以妻子身份舉辦了婚禮,共同生活,并在男方臨終時陪伴照料,其付出與處境令人同情。但從法律層面,她因一紙結婚證的缺失,而無法獲得法律對配偶的權利保障。
朱現領律師表示:“法律保護的是依法成立的婚姻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它不否定情感付出與道德義務,但在財產分配和繼承問題上,必須嚴格依據法律要件進行裁判。這也是在提醒公眾,法律手續的重要性不容忽視。無論感情多么深厚,儀式多么隆重,完成結婚登記才是保障雙方權益,尤其是財產與繼承權益的根本前提。”
朱現領律師對于處于類似情境中的當事人,給出以下建議:
盡快梳理證據:系統收集同居期間的財產憑證(購房合同、出資證明、還貸記錄)、共同生活開支記錄、溝通記錄(提及財產、婚禮、共同規劃等)、證人證言等,為可能的協商或訴訟做好準備。
理性選擇訴求:明確自己最核心的訴求是財產分割補償,而非遺產繼承。在法律框架內主張對共同財產的貢獻補償或份額分割,比主張配偶繼承權更具可行性。
考慮協商解決:此類糾紛情感因素濃重,訴訟耗時耗力且結果不確定。在律師協助下,與對方進行理性溝通,爭取達成和解協議,可能是更高效、更顧及情感的處理方式。
強化法律意識:對于以結婚為目的的同居,應盡早規劃辦理結婚登記。對于婚前、婚后的財產,可通過協議、公證等方式進行明確約定,防患于未然。
“法律是冷峻而嚴謹的規則體系,它尊重事實與證據,保護的是依法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朱現領律師在采訪最后強調,“婚禮是情感的儀式,而結婚證是法律的承諾。在涉及重大人身與財產關系時,法律的‘形式要件’不可或缺。我們呼吁公眾在重視情感聯結的同時,務必增強法律意識,及時通過合法程序固定法律關系,讓權利的保護走在風險前面,而非事后艱難追索。”
每一則熱點糾紛的背后,都是法律知識與現實生活的深刻碰撞。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將持續關注社會熱點中的法律問題,提供專業、理性的分析與解讀,助力公眾更好地知法、守法、用法,在法治框架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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