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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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雙方常達成和解協議,隨后原告按約定申請撤訴(或上訴人撤回上訴),以此快速化解爭議、減少訴訟成本。
那么訴訟期間達成和解協議并撤訴后,還能另行起訴請求撤銷該和解協議嗎?
最高院在《孝感新宏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湖北省孝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湖北省孝感市國土資源局高新區分局撤銷和解協議案》中明確:
經司法確認的和解協議效力等同于法院作出的行政調解書故而不可訴。
本案的審查焦點為:孝感新宏基公司針對案涉《和解協議書》所提訴訟應否予以立案受理。
根據一、二審法院審理情況及孝感新宏基公司申請再審所提交的材料,《和解協議書》系孝感新宏基公司在與孝感高新區管委會、孝感市國土局高新分局另案訴訟期間,于2017年1月23日達成的和解協議,孝感新宏基公司據此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在該案中的起訴。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次日作出行政裁定,準許孝感新宏基公司撤回起訴。現孝感新宏基公司訴請撤銷《和解協議書》。
本院認為,當事人在訴訟期間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可訴,主要取決于法院是否對和解協議進行過司法確認。
如果法院對和解協議進行過司法確認,則該協議具有與法院作出的行政調解書同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就該協議直接提起訴訟。如果法院沒有對和解協議進行過司法確認,則當事人可以就該協議提起訴訟。
本案中,《和解協議書》第五條約定:“本協議達成后,由甲方申請撤訴,本協議的項下條款,應當載入法院下達的準許撤訴的《行政裁定書》,本協議自該裁定書送達后生效。”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鄂09行初31號行政裁定對《和解協議書》的主要條款內容均予以列明,并予以確認。
該裁定書明確載明:“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以糾紛得到妥善解決為由,申請撤回起訴。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裁定如下:準許原告孝感新宏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撤回起訴。"裁定書上述內容表明,《和解協議書》已經過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司法確認,因此,孝感新宏基公司不能就該協議直接提起訴訟,其可以通過對前案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權利救濟。
本案一審法院對孝感新宏基公司的起訴裁定不予立案,二審法院予以維持,雖處理結果正確,但理由均有不當。本院在此一并指出,予以糾正。
周軍律師提醒,訴訟期間達成和解協議是否能訴訟撤銷,取決于和解協議是否經過司法確認。已經司法確認的和解協議不能再訴撤銷,只能申請再審糾錯。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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