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案回顧之樟樹案】
在我國南方的田間地頭、村口路旁,總能看見樟樹挺拔的身姿——最高可達30米,樹干直徑能達3米,繁茂的樹冠舒展如巨傘,枝葉間縈繞著清冽獨特的樟腦香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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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我國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存活的樟樹始終被法律嚴格守護,但一個現實難題悄然浮現:已然枯死的樟樹,是否還保有保護價值?擅自清理枯樟,又會觸犯法律紅線嗎?
江西贛州一起林業站長涉罪案,便將這個充滿爭議的話題,真切推到了公眾面前。
01
“除險” 還是 “違法”?
今年 49 歲的李某京,有著多年林業系統工作經歷。2003 年從部隊轉業后,他進入林業局任職,2008 年起先后在贛州某鄉鎮林業站擔任副站長、站長,后來調任寬田鄉林業站站長,深耕基層林業管理近二十年。
2020年,寬田鄉上堡村的兩棵枯樟樹讓村民犯了愁。這兩棵樹矗立在人來人往的路邊,已經枯死多年,枝干干枯脆弱,隨時有倒伏砸人的風險。村民們紛紛致電李某京,希望他能盡快清理這處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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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村民訴求后,李某京并未按規定辦理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采集證,而是直接安排當地農民曾某紅處理。
5 月 2 日,曾某紅帶著油鋸、雇來挖機,在寬田鄉李屋村松坪組曾某生家院墻外,將兩株枯香樟樹連根采挖,隨后用三輪車和農用車將樟木、樹蔸運回自家。
5 天后的 5 月 7 日,李某京又伙同曾某紅,在寬田鄉上堡村河背組 “銅鑼坪” 山場,指使工人用挖機采伐了另外兩株枯樟樹及樹蔸,同樣將木材和樹蔸運至曾某紅家中。
李某京認為,這些已經枯死 5-6 年的樹木早已失去生態功能,清理它們是為了保障村民安全,并無不妥。
02
刑案追責:無證伐枯樟面臨重罪指控
然而,這場看似 “為民除險” 的行為,很快引發了法律追究。
2020年 8 月 24 日和 31 日,曾某紅、李某京先后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30 日被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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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18 日,于都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李某京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曾某紅犯非法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制品罪,并建議對李某京量刑四年半,曾某紅量刑三年半。
2021年 2 月 8 日,檢察院進一步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兩被告支付生態環境損失及修復費用:
其中李屋村、上堡村涉案樟樹造成的損失需賠償 5.5 萬元,曾某紅單獨采伐山下村新屋內組樟樹的損失需賠償 1.3 萬元,同時兩人需共同承擔 2.3 萬元司法鑒定費用,三項合計 9.1 萬元。
03
庭審焦點:枯樟是否受法律保護?
2021年 3 月 30 日,于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核心爭議點集中在 “枯死樟樹是否具有保護價值”。
李某京當庭辯解,涉案 4 棵樟樹均已枯死 5-6 年,早已喪失存活植物的生態功能,不再具有保護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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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林業站長,他接到村民關于安全隱患的反映后,優先考慮公眾生命安全,清理枯樹屬于合理履職,不應構成犯罪。
但于都縣林草局負責人明確表示,樟樹作為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無論存活狀態如何,采伐處理都必須依法審批,“審批權在省級主管部門”。
這一說法并非個例,根據《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野生香樟作為國家二級保護植物,其采集、利用均需獲得許可,而《古樹名木保護條例》更明確規定,即使是古樹枯木,也需遵守分級保護規定,禁止擅自采伐。
04
法律爭議:立法本意與現實的碰撞
此案引發了法律界與公眾的廣泛討論。
不可否認的是,李某京未獲批準擅自采伐 4 棵樟樹,違反《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禁止性規定,這一點并無爭議。
但能否因此認定其構成刑事犯罪,卻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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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爭議在于:枯死的樟樹是否屬于刑法所保護的 “法益”?
從常理來看,林業站長接到安全隱患報告后,優先保障群眾安全符合日常邏輯,很難要求其在緊急情況下先為枯樹辦理復雜的采集審批。
而從立法本意分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立法初衷,應是保護具有生態、科研、經濟價值的存活植株 —— 只有活著的樟樹才能發揮固碳釋氧、涵養水源、提供物種棲息地的生態功能,枯死多年的樹木已失去這些核心價值,是否仍需動用刑事手段保護,存在解釋空間。
參考文獻
《江西一林業站站長采伐四棵枯死樟樹被起訴 林草局:重點保護植物需依法審批》,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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