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地名研究
關注我們,獲取更多地名資訊
摘要:商標法禁止將一定范圍內的地名作為商標,很大程度上系因其可能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不具有客觀正當性與價值正當性。作為例外,“地名具有其他含義”包括地名商標本身即具有其他含義、整體上具有其他含義、經使用具有其他含義等情形。
關鍵詞:地名商標;其他含義;商標行政爭議
一1
案情
![]()
第9019810號“金沙”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由某窖酒公司于2011年1月4日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燒酒;葡萄酒;酒(飲料);白蘭地;威士忌酒;含酒精液體;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飲料;米酒;料酒”商品上。2023年3月14日,某酒投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24年2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下稱被訴裁定),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某酒投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裁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二2
審判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被訴裁定不存在程序問題。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某酒投公司的訴訟請求。
某酒投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裁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訴爭商標由漢字“金沙”構成,“金沙”雖系我國貴州省畢節市轄區的縣名,但其亦指金沙江或含有金子的沙礫等其他多種含義,訴爭商標整體具有區別于地名的其他含義,故其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此外,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3
重點評析
![]()
(一)商標法限制地名作為商標的考慮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
實踐中,地名商標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多樣的。漢字、拼音、外文等地名如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相關要件,均不得作為商標。比如,在“萬象崛起”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中文文字‘萬象崛起’構成······‘萬象’是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的首都名稱,該詞匯屬于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在“FLORIDA及圖”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字母組合‘FLORIDA’和圖形部分構成,其中字母組合‘FLORIDA’譯為‘佛羅里達’,為美國東南部的地名,屬于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關于商標法禁止將一定范圍內的地名作為商標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哈爾濱小麥王”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再審判決書中指出:“一是防止商標權人不正當地壟斷公共資源。地名作為指代特定地理區域的一種符號表達形式,如若為個人所獨占,勢必影響社會公眾使用地名的表達自由。二是防止商標權人通過占用地名誤導公眾。地名還可能直接指代出產特定品質商品的產區,如商標權人提供的產品并非來源于該特定產區,社會公眾將可能基于對商品品質、商品來源的錯誤認識,而產生誤認誤購的結果。三是維護商標的顯著特征。地名對地理區域具有指代作用,如果商標標志從整體上即可無歧義地指向地名,顯然不能發揮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除非符合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否則不應作為商標核準注冊。”
商標作為一種標識,主要發揮的是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地名作為一種標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發揮此種作用。尤其對那些出產的特定商品或服務美譽度較高的地區而言,地名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系重要的商業資產。
如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作為商標,可能會使相關公眾誤以為特定市場主體與特定地點有關,或特定商品或服務來源于特定地點。這種情況不具有“客觀正當性”,其可能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不符合客觀實際;亦不具有“價值正當性”,會使商標申請人在未付出相應努力的情況下便使其商品或服務建立了與特定地點之間的關聯性,擠占了特定地域原本可能具有的市場機遇與空間。故《商標法》通過第十條第二款對此予以規制。
當然,《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也體現了對 商標申請人權利的平衡,將行政區劃的地名限制在“縣級以上”,對外國地名作了“公眾知曉的”限定。
(二)“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具體情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第8.10條規定:“訴爭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但是整體上具有其他含義的,可以認定其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訴爭商標整體上具有其他含義:(1)訴爭商標僅由地名構成,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2)訴爭商標包含地名,但訴爭商標整體上可以與該地名相區分的;(3)訴爭商標包含地名,整體上雖不能與該地名相區分,但經過使用足以使公眾將其與之區分的。”
該規定的第(2)、(3)項,均落腳于“但······區分的”。據此可知,一般情況下不應注冊的原因,在于“不能區分”;特殊情況下能夠注冊的原因,在于“能夠區分”。將上述三種情形作為例外,具有用辯證的、發展的眼光看待事物的哲學基礎。
1.地名商標本身即具有其他含義
有些地名,人們對其其他含義的認知順序可能早于、認知強度可能高于其地名含義。比如,很多人在知道“日照”是一個地名之前,早已熟背“日照香爐生紫煙”之詩句。甚至有些地點的命名本身即來源于一個廣為人知的事物名稱,寄托著人們某種美好的期許。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金沙”雖系我國貴州省畢節市轄區的縣名,但其亦指金沙江或含有金子的沙礫等其他多種含義。
當然,如果地名又加上了“省”“市”“區”“縣”等,則將地名商標的含義限縮于地名含義上,此時絕大多數情況下應屬不能注冊的情形。
2.地名商標整體上具有其他含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六條規定:“商標標志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和其他要素組成,如果整體上具有區別于地名的含義,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但并非只要商標在地名之外還含有其他要素,就一定具有其他含義。對地名商標是否具有其他含義的判斷,既要“看其整體”,又要“整體地看”。
在地名與其他要素組成的整體中,常有顯著識別部分和非顯著識別部分之分。因此,判斷商標是否整體上具有區別于地名的含義,首先可以判斷地名是否屬于其顯著識別部分。
地名與其他要素結合,不是二者含義的簡單疊加,而是可能產生超出二者原本的含義。因此,如果地名與其他要素均系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則要看二者結合起來是否具有區別于地名的含義。
(1)地名非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
如果商標中地名非顯著識別部分,那么該商標有較大可能整體上具有其他含義。“福潤野山坡”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雖不涉及《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適用,但法院對“呂梁野山坡”這一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有所評述:“引證商標為中文文字‘呂梁野山坡’······引證商標中的‘呂梁’為地名,引證商標中‘野山坡’文字,對一般消費者最終識別商品來源而言,會起到更為重要的識別作用。”
(2)地名系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
如果商標中地名系顯著識別部分,那么該商標有較大可能整體上不具有其他含義。在“南昌NanchangBeer及圖”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中文‘南昌啤酒’、英文‘NanchangBeer’及圖構成,其顯著識別部分為中文‘南昌’。‘南昌’系江西省省會城市,屬于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不宜作為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3)地名與其他要素均系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結合起來具有區別于地名的含義
在“長沙友誼商店”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整體上并不屬于地名,且‘長沙友誼商店’整體上具有區別于‘長沙’地名的含義。”在“上海故事”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申請商標整體并不屬于地名,且‘上海故事’整體上具有區別于‘上海’地名的含義。”在“沈陽小升初及圖”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漢字‘沈陽小升初’及圖構成,其文字部分還包括‘小升初’,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培訓等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理解為沈陽地區小學升初中培訓服務,因而訴爭商標整體上已經形成區別于該地名的其他含義。”
(4)地名與其他要素均系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但結合起來不具有區別于地名的含義
在“ESSENTIELANTWERP”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為純英文文字商標,由大小相同的英文單詞‘ESSENTIEL’和‘ANTWERP’兩部分并列排列構成,均為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ESSENTIEL’為臆造詞匯,不具有特定含義,且與英文單詞‘ESSENTIAL’讀音相近,僅一個字母不同,容易被識別為具有‘本質的;基本的’含義。‘ANTWERP’中文譯名為‘安特衛普’,是比利時最大港口及工業城市,為歐洲著名文化中心,具有一定知名度,屬于我國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訴爭商標整體未形成明顯區別于地名的其他含義,不能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3.地名商標經使用具有其他含義
長期來看,地名的含義處于發展變化之中。如果地名商標經過使用,使得相關公眾對其與商標持有人之間關聯性的認知強度超過了其與特定地點之間的關聯性認知,那么其便具有了可注冊性。商標法尊重商標持有人為品牌發展所做出的努力。
在“米蘭春天”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一案中,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整體并未形成明顯區別于‘米蘭’地名的其他含義,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而在另一涉及“米蘭”的案件中,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文字“米蘭”構成,在案證據足以證明其在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務上經過使用宣傳,已經能夠為我國公眾認知與米蘭婚紗攝影公司形成穩定對應關系,進而獲得了地名以外的“第二含義”,不會導致相關公眾認為上述服務來源于意大利米蘭城市或與其存在特定聯系。該案例裁判要旨指出:“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中關于‘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既包括標志本身固有含義之外具有其他含義,亦包括標志經過使用已經被公眾認知獲得‘第二含義’的情形。”
在“瀘州1952”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訴爭商標雖包含地名“瀘州”,但經過某某公司的宣傳、使用,整體形成了區別于地名的其他含義,在酒類商品上與其形成較強的對應關系,并未影響其對商品來源的指代功能。
訴爭商標經使用具有其他含義,往往是在某些特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對此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判斷。在“鄂爾多斯溫暖全世界”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在“羊毛;機梳羊毛;精梳羊毛;羊絨”商品上經使用形成了區別于地名的其他含義,足以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地名相區分,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但是指定使用在除“羊毛;機梳羊毛;精梳羊毛;羊絨”之外的商品上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
4.地名商標符合前述不止一種情形
有時,一個商標可能同時符合前述三種情形中的不止一種,此時需對其含義進行綜合考量。
在“CHARLOTTEOLYMPIA”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申請商標并非由唯一的英文單詞‘OLYMPIA’或中文‘奧林匹亞’構成,而是作為‘CHARLOTTEOLYMPIA’的組成部分,整體上不具有對作為地名的‘奧林匹亞’的直接指向關系。‘CHARLOTTE’(常譯為‘夏洛特’)與‘OLYMPIA’(常譯為‘奧林匹婭’)均為較常見的外國女性名字,考慮到外國人名的排列和使用方式,申請商標易被識別為人名而非地名。申請商標‘CHARLOTTEOLYMPIA’直接來源于夏洛特公司創設人及設計師的名字,與其企業名稱也具有直接對應關系。國內已有多家媒體對夏洛特公司及‘CHARLOTTEOLYMPIA’品牌進行了宣傳報道,夏洛特公司在時尚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CHARLOTTEOLYMPIA’品牌在中國大陸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請商標并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涉情形。”
在“哈爾濱小麥王”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哈爾濱’系列啤酒產品經過哈爾濱啤酒公司長期、大量的使用和持續、廣泛的宣傳,已經具有了較高的市場知名度。而根據原料、口感的差異,將使用同一商標的啤酒進一步細分為不同的產品類型,應屬啤酒生產行業的常見做法。因此,整體而言,訴爭商標‘哈爾濱小麥王’易被相關公眾識別為哈爾濱啤酒的系列產品之一,具有區別于地名的其他含義,亦可以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四
地名商標涉及的《商標法》其他條款
![]()
實踐中有些涉及地名的商標行政爭議案件,可能會涉及《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之外其他相關條款的適用。本文試舉兩例。
《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在“曼松”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賦予了‘曼松’除村落以外的第二含義,即表征特定茶葉的品質和來源,該含義有別于地名,并指向某茶葉股份有限公司。當然,這并不妨礙‘曼松’自然村的茶農正當使用‘曼松’村落名稱。”該案例裁判要旨指出:“訴爭商標雖系村落名稱,但如商標權人通過注冊和使用,賦予了訴爭商標除村落名稱以外表征商品來源的第二含義,則訴爭商標應予以維持有效。”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在“某棠灣”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在李某某申請注冊爭議商標之前,“某棠灣”標志經過海南省相關政府機構的宣傳推廣,已經成為公眾知曉的三亞市旅游度假區的地名和政府規劃的大型綜合開發項目的名稱,其含義和指向明確。李某某搶先申請注冊多個“某棠灣”商標的行為,屬于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情形,其商標應當予以撤銷。
五5
結語
![]()
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而言,法律適用所追求的“正義”,很大程度上是判斷地名商標是否具有“正當性含義”。禁止將一定范圍內的地名作為商標,很大程度上系因其可能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不具有客觀正當性與價值正當性。三種例外情形中,第一種情形是對社會公眾對地名及其其他含義的認知順序、認知強度的客觀性認可;第二種情形是對社會公眾在一般情況下對地名商標進行整體性認知時的規律的尊重;第三種情形是對商標持有人為商標知名度擴大所做努力的肯定。對客觀的認可、對規律的尊重、對努力的肯定,均體現了“實事求是”的精神與態度,體現了法律對“正當性”的順應與呼應。
作者:張忠濤
來源:《中華商標》2025年第11期
選稿:耿 曈
編輯:江 桐
校對:歐陽莉艷
審訂:楊 琪
責編:杜佳玲
(由于版面內容有限,文章注釋內容請參照原文)
![]()
微信掃碼加入
中國地名研究交流群
QQ掃碼加入
江西地名研究交流群
歡迎來稿!歡迎交流!
轉載請注明來源:“江西地名研究”微信公眾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