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充市儀隴縣應急管理局公布一起煙花爆竹領域“打非治違”典型案例,該案被告人潘某春、楊某谷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3年6個月。
據了解,2024年4月28日,儀隴縣應急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在儀隴縣馬鞍鎮鐵山村一閑置民房內,有不法分子非法生產煙花爆竹。接到群眾舉報后,儀隴縣應急管理局立即會同儀隴縣公安局和當地政府對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窩點進行執法檢查。
經執法人員現場查勘,發現該閑置民房內隨意堆放大量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以及生產工具,現場沒有任何安全防護措施,且還從江西招募煙花爆竹生產工人在此生產煙花爆竹制品。
此外,執法人員還在該窩點附近300米處另一閑置民房內發現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化工原材料和內外包裝箱等物品,堆放這些具有爆炸危險性藥品的民房與高鐵站相鄰,安全隱患突出,安全風險較大。
經查驗,執法人員現場依法查扣了各類煙花爆竹產品共計175930枚,折算后共計含藥量為296千克,另有高氯酸鉀、硫磺、鋁鎂合金粉、珍珠巖粉、封口劑等原材料561袋等,數量巨大,情節嚴重,已涉嫌犯罪,儀隴縣應急管理局按照“行刑銜接”要求,將此案移交至儀隴縣公安局偵辦。儀隴縣公安局偵辦終結后,將案件材料和相關證據移交至儀隴縣人民檢察院,儀隴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儀隴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儀隴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后,潘某春、楊某谷提起上訴。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1日二審認為,原審被告人潘某春、楊某谷違反法律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制造爆炸物煙火,其行為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物的安全,已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依法對原審被告人潘某春、楊某谷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3年6個月的終審判決。
來源:南充應急 四川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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