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投訴、舉報途徑指引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
申請公開信息屬投訴舉報事項,行政機關不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聿⒏嬷淇赏ㄟ^相應渠道提出,該答復系對投訴舉報途徑的指引
——陳某訴廣東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案
(2023)最高法行申1648號
裁判要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的規(guī)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并非案涉行政機關在履行其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范疇。行政機關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申請人其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投訴、舉報事項,該機關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恚暾埲丝梢酝ㄟ^相應渠道提出,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該答復系對申請人投訴、舉報途徑的指引,并未對其創(chuàng)設新的權利義務內容,對其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3)最高法行申164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陳某,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盧灣區(qū)。
再審申請人陳某因訴廣東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粵行終1343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陳某申請再審稱,廣東省公安廳應履行對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對其網絡服務質量和經營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廣東省公安廳怠于履行網絡安全維護等相關法定職責,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違法,一、二審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2)粵71行初393號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粵行終1343號行政裁定;撤銷廣東省公安廳粵公政務公開[2022]215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責令廣東省公安廳履行網絡安全維護和監(jiān)督管理的法定職責,獲取網絡安全相關信息,重新對再審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陳某的起訴是否符合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的規(guī)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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