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案例:安徽某電力公司、劉某等騙取貸款、合同詐騙、貸款詐騙案
審理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1)皖刑終90號
入庫編號:2024-04-1-112-002
關鍵詞:騙取貸款罪 貸款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 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使用欺騙手段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獲得融資貸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要綜合考量企業有無實際生產經營行為、實際投資項目、資債結構及所貸資金的大部分用途等情況,不宜單純以最終未能償還貸款的客觀結果而認定企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案件事實
劉某作為實際控制人,先后注冊成立安徽某電力公司和安徽某電氣公司(后更名為安徽某電力設備公司)。2016年底至2017年底期間,兩公司通過虛構應收賬款質押等方式,與某銀行合肥分行簽訂保理融資貸款協議,騙取貸款1.6億元;同時以欺騙手段與某融資公司簽訂借款協議,騙取資金2000萬元,最終導致1.72億余元資金無法償還。一審中,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單位及劉某構成合同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判處劉某無期徒刑等刑罰。被告單位及劉某不服,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亦提起抗訴。二審中,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改判被告單位及劉某構成騙取貸款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
爭議焦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兩公司使用欺騙手段獲取金融機構貸款后未能償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直接關系到罪名的定性——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反之,則可能僅構成騙取貸款罪。爭議焦點集中于主觀目的的判定標準,即如何基于客觀行為推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
二、法律分析
1、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論基礎與司法認定困境
在刑法體系中,騙取貸款罪(《刑法》第175條之一)與貸款詐騙罪(第193條)、合同詐騙罪(第224條)的關鍵區別在于主觀要件:前者僅要求欺騙手段并造成重大損失,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則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為主觀要素,其認定歷來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容易陷入客觀歸罪的誤區——即單純以未能償還貸款的客觀結果來推定主觀惡意。這違背了主客觀相統一的刑法基本原則,也可能不當擴大刑罰范圍,抑制正常商事活動。
理論上,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應遵循綜合判斷原則,即通過行為人的客觀行為、資金用途、還款能力、資債結構等多維度證據進行推斷。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中強調,需避免“唯結果論”,而應考察行為人的整體行為模式。本案中,二審法院的裁判體現了這一理論導向,從五個方面進行了翔實論證。
2、本案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綜合考量分析
二審法院從以下五個層面,系統論證了非法占有目的證據不足:
(1)資金用途的正當性:案涉貸款絕大部分用于償還企業債務和生產經營活動。企業為維持存續而償還舊債,屬于廣義的生產經營范疇,這反映出資金并未被肆意揮霍或用于非法活動,而是服務于企業運營,缺乏非法占有的直接動機。刑法理論認為,若資金用于可持續經營,則難以認定行為人意圖永久剝奪金融機構財產權。
(2)還款能力的持續性:在案涉貸款發生前后,兩公司仍有實際生產經營行為和投資項目。這表明企業具備一定的運營基礎和還款潛力,而非純粹“空殼”騙貸。司法實踐中,還款能力是判斷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指標——若企業仍有創造收益的可能,則主觀上可能僅屬臨時占用資金,而非永久占有。
(3)資債結構的平衡性:專項審計報告顯示,貸款發生時兩公司資債結構基本平衡。資債平衡意味著企業尚未陷入資不抵債的絕境,其借貸行為可能屬于正常的融資周轉,而非以詐騙為目的的“拆東墻補西墻”。這削弱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基礎。
(4)還款意愿的客觀表現:兩公司此前對金融機構貸款有持續還款記錄,且案發后無逃跑、揮霍或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逃避還款行為。還款意愿是主觀目的的外化,缺乏逃避行為可間接證明行為人仍有意愿承擔責任,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常伴隨的“揮霍、隱匿、逃匿”特征。
(5)經營狀況的連續性:盡管貸款前已出現經營虧損,但兩公司仍借入資金以維持經營,試圖改善狀況。這體現了企業自救的努力,而非惡意侵占。刑法應謹慎介入企業經營風險,避免將市場失敗等同于刑事詐騙。
綜上,二審法院通過多維度的客觀證據鏈,否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這一分析不僅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也體現了對商事活動復雜性的尊重,防止刑罰淪為簡單的債務追償工具。
3、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與本案定性
在排除非法占有目的后,本案行為仍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主觀上具有欺騙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虛構應收賬款質押等欺騙手段,導致金融機構特別重大損失(1.72億余元未償還)。《刑法》第175條之一規定,騙取貸款罪以“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為要件,本案損失數額巨大,情節惡劣,故二審以該罪定性。這一定性精準區分了金融欺詐中的不同罪責層次:對于無非法占有目的但造成嚴重損失的欺騙行為,騙取貸款罪提供了適當的規制路徑,平衡了金融安全保護與企業融資自由。
三、辯護思路與裁判要旨啟示
辯護思路總結
本案的辯護成功關鍵在于圍繞“非法占有目的”的缺失進行論證:
(1)強調資金用途的正當性:辯護方應提供證據證明貸款主要用于生產經營和債務周轉,而非個人揮霍或非法活動,以體現企業的經營意圖。
(2)展示企業的持續運營能力:通過審計報告、投資項目記錄等,證明企業在貸款期間仍有實際經營,具備還款潛力。
(3)突出還款意愿與行為:舉證以往的還款歷史和無逃避行為,反駁檢察機關關于惡意占有的指控。
(4)援引資債結構平衡:利用財務數據說明企業未陷入資不抵債,借貸屬于正常融資范疇。
此辯護思路以客觀證據為基礎,符合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有效引導法院從綜合維度審視主觀目的。
裁判要旨啟示
本案裁判要旨——“使用欺騙手段獲得融資貸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要綜合考量企業有無實際生產經營行為、實際投資項目、資債結構及所貸資金的大部分用途等情況,不宜單純以最終未能償還貸款的客觀結果而認定企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重要啟示:
(1)司法實踐指導意義:為類似騙取貸款案件提供了明確的審查框架,要求司法人員超越結果主義,全面考察行為背景、資金流向和企業狀況,避免客觀歸罪。
(2)保護商事活動積極性:在經濟發展中,企業融資常伴隨風險,此要旨有助于區分刑事犯罪與民事違約,防止刑法過度介入經濟糾紛,維護企業正常經營空間。
(3)推動刑法理論發展:強化了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在金融犯罪領域的應用,促進了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界限的明晰化,有利于法律適用的精準性和公正性。
總之,本案通過綜合認定方法,實現了刑罰的審慎與合理,對金融犯罪司法實踐具有標桿意義。
![]()
游濤,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和合規建設
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
陳明律師|乾成
陳明,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刑事業務部副主任、專職律師
社會職務:朝陽區律師協會刑委會委員 北京外國語大學兼職導師
教育背景:中國政法大學 刑法學碩士
執業領域:刑事辯護、刑民交叉、公司犯罪與企業合規
職業背景:陳明律師本科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畢業后跨專業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入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學習,讀研期間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績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2010年獲刑法學碩士學位。
碩士畢業后以公務員考試第一名的成績考入北京市某區法院,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先后擔任法官助理、審判員等職務,參與審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國有重要影響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層法院審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強制醫療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信用卡套現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侵犯著作權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聯網公司涉黃案等,發表過多篇刑事審判業務專業文章,對刑事審判程序及實體內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從法院辭職,先后擔任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法律部高級經理、宜信金融集團風控部副總監等職務,負責集團法律糾紛案件、法律風險防控等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民商事訴訟、公司法律事務處理經驗。2020年開始以律師身份執業,執業以來辦理多起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當事人及司法機關的一致好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