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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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生活中,電子轉賬普及后,誤轉款項的情形頻發,更棘手的是:不少人誤將款項轉入已被法院凍結的賬戶(多為被執行人賬戶),錢款瞬間被凍結無法追回。
那么,誤轉款至被凍結賬戶,提執行異議還是只能另訴不當得利?
最高院在《河南省金博土地開發有限公司與劉玉榮及第三人河南元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中明確:
一、案外人所有的款項誤劃至被執行人賬戶的,誤劃款項的行為因缺乏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產生轉移款項實體權益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就該款項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二、款項系通過銀行賬戶劃至被執行賬戶,且進入被執行人賬戶后即被人民法院凍結并劃至人民法院執行賬戶,被執行人既未實際占有該款項,亦未獲得作為“特殊種類物”的相應貨幣,該誤劃款項不適用“貨幣占有即所有”原則;
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旨在保護案外人合法的實體權利,在查明案涉款項實體權益屬案外人的情況下,應直接判決停止對案涉款項的執行以保護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無須通過另一個不當得利之訴解決糾紛。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二審判決認定金博公司就案涉4244670.06元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并判決不得執行上述款項,該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是否正確。
本案中,劉玉榮主張貨幣屬于一種特殊的種類物,其性質和職能決定貨幣的所有權不得與對貨幣的占有相分離,即貨幣“占有即所有”原則,且該原則并無例外,不適用《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因此其認為金博公司只能根據不當得利之債的相關規定另案主張權益,二審判決在本案中排除適用上述原則,實質上適用《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本案屬適用法律錯誤。該主張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雖然貨幣屬特殊種類物,在一般情況下適用“占有即所有”原則,但本案中金博公司向元恒公司誤轉4244670.06元,系通過銀行賬戶轉賬實現,并非以交付作為“物”的貨幣實現,元恒公司事實上并未從金博公司處獲得與案涉4244670.06元相等價的貨幣;且如前所述,案涉款項因被榆林中院凍結賬戶并直接扣劃至執行賬戶,元恒公司并未實際占有、控制或支配上述款項。因而,本案中并不存在劉玉榮所主張的作為“特殊種類物”的貨幣,且元恒公司亦并未占有案涉款項,故不具備適用“貨幣占有即所有原則”的基礎條件,二審法院未適用該原則處理本案并無不當。
2.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旨在保護案外人合法的實體權利,在已經查明案涉款項的實體權益屬案外人金博公司的情況下,直接判決停止對案涉款項的執行以保護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該處理方式符合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節省司法資源和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如仍要求案外人再通過另一個不當得利之訴尋求救濟,除了增加當事人訴訟成本、浪費司法資源之外,并不能產生更為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亦不符合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立法初衷。因此,劉玉榮關于應由金博公司另案訴訟主張其權益的再審申請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誤轉款至被凍結賬戶,應分情形選擇救濟路徑——款項可明確區分、未被混同且能證明誤轉事實的,可先提執行異議;異議被駁回或款項無法區分、已混同的,才需要另訴不當得利維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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