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網發布的一則某地法院的一審行政判決書顯示:
2024年11月7日,胡某收到了某地公安機關作出的1889號《處罰決定書》中,認定胡某于2023年4月1日至10月9日期間在某某公館嫖娼四次;于2023年6月21日、6月30日、9月27日在某某養生館嫖娼四次。上述事實有胡某本人陳述、辨認筆錄、微信交易記錄等證據證實。據此,決定對胡某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三千元。
胡某對行政處罰不服,提起了行政復議,被駁回,遂聘請了律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令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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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的主要理由
胡某的主要起訴理由是,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9日期間存在違法活動。公安機關是在2024年5月20日調取的微信交易記錄,進而發現所謂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本案中,從原告被指稱的違法行為結束(2023年10月9日)到公安機關發現線索(2024年5月20日),超過了六個月的時效。
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公安機關2024年5月20日發現原告的違法行為,直至2024年11月7日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遠超法定辦案期限,嚴重違法。
公安機關的主要答辯理由是:2023年12月24日9時許,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在偵破林某某盜竊案時發現林某某涉嫌組織、容留、介紹賣淫,并將線索交治安大隊調查。2023年12月28日,治安大隊對胡某涉嫌嫖娼違法行為受案調查,辦案民警依法對涉案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并進行了權利義務告知。經處罰前告知及聽證告知程序,2024年11月7日依法作出了處罰決定書,并向胡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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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治安處罰法關于追究時效和辦案期限的規定
《治安處罰法》(舊版的,并非2026年1月1日新版,下同)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根據以上規定,治安處罰時效的起算點,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算,連續狀態(如多次賭博)或繼續狀態(如非法拘禁)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治安處罰時效的結算點,是公安機關發現之日。“發現”的方式,可以是受害人報案、群眾舉報、公安機關自行發現、其他機關移送等多種情形,只要6個月內被公安機關“發現”,即視為未超過處罰時效。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本條中的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指公安機關在受理治安案件后,對治安案件進行調查直至作出處理決定的最長時間限期、從受理治安案件之日起到依法作出決定之日止。
然而,法律并沒有規定超過了辦案期限做出的治安處罰應該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做出兩種處理結果。
一是認定程序違法但不必然撤銷:公安機關超過辦案期限作,顯然屬于程序違法,但有些法院會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行政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認為該超期行為對當事人的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只是判決確認處罰決定違法,但不撤銷處罰決定。
二是認定程序嚴重違法而撤銷行政處罰。有些法院則會判決認為,辦案嚴重超期,且無正當理由的,屬于嚴重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判決撤銷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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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審判此案:雖然處罰時已經超過了一年多,但公安機關發現的早,只是處罰的晚了
針對此案,一審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并且認定的主要案件事實是:
2023年12月24日,公安機關刑警部門在辦理林某某盜竊案時發現其涉嫌組織、容留、介紹賣淫,將線索交由治安大隊進行調查。2023年10月28日,治安大隊向騰訊公司調取某某公館經營者張某某微信交易明細,發現胡某涉嫌嫖娼違法活動。
2024年5月20日,公安機關兩次對胡某進行詢問,胡某陳述了其在某某公館、某某養生館嫖娼的時間、經過、所做項目以及嫖資數額,確認最后一次嫖娼行為發生在2023年10月9日。當日,胡某對在公館、養生館的相關人員進行了辨認。2024年10月25日,公安機關通過調查詢問,再次確認了胡某最后一次嫖娼行為發生在2023年10月9日。
2024年11月7日,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書,對胡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三千元的行政處罰,并于當日送達原告胡某。
法院判決認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查明事實及胡某自認,胡某最后一次嫖娼發生在2023年10月9日。2023年12月28日,公安機關向騰訊公司調取張某某的微信交易記錄時發現的嫖娼行為,據此處罰并未超過追訴時效。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本案中,公安機關2023年12月28日受理案件,2024年11月7日作出處罰,超出了辦案期限,應確認違法,但不予撤銷。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確認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撤銷行政復議決定書,駁回胡某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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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教訓
真實的司法案例顯示,那種認為只要違法行為超過了六個月,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就可以不被追究的認識,當遭遇執法意外時,就會被證明是錯誤的。
因為,也可能存在公安機關在違法行為發生后六個月內發現了,但并沒有處理,或是處理過程超期了,法院一樣也是會維持處罰決定的。
微信轉賬,等于留下了違法記錄,公安機關會順藤摸瓜、事后倒查的。最安全的方式,還是潔身自好,不做違法犯罪的事情。如果真的違法了,一定要正確的學習和理解法律規定,避免學的一知半解,反而害了自己。
最后要提醒的是,根據最新修訂的、2026年1月1日起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大幅度的提高了處罰的程度。第78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修訂前是500元起步,現在是1000元起步。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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