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工齡換5個月補償?大連保安打贏“工齡合并”第一案
(中國時事新聞網遼寧編輯部副主任張添強)
事由:侯祥(化名),大連市中山區某停車場保安。2012年4月,侯祥入職沙河口區大福物業公司(化名),因熟練計算機數據采集,在物業辦公室從事業主信息采集及物業費收支登記工作,月工資3000元,雙方簽訂勞動合同。
兩年后,大福物業公司安排侯祥至中山區某新建小區物業工作,因小福物業公司(化名)缺人手。侯祥在新物業公司主要從事業主建檔與數據采集,月工資4000元,勞動關系仍歸屬大福公司。2019年3月,小福物業公司承包小區附近停車場,侯祥被派遣至停車場工作,月工資4000元不變,勞動關系仍在大福公司,期間補簽過一份勞動合同。
2020年7月,大福物業公司注銷,小福物業公司與侯祥簽訂一份5年期勞動合同。因停車場安裝電子收費系統,侯祥實際從事保安工作,每日在監控室值守,工作量不大但“綁人”。侯祥近三年未休年假。
2025年1月,小福公司通知侯祥,停車場項目年底到期,公司無法提供崗位,讓其在勞動合同到期前回家待崗,待崗期間按最低生活保障發放工資,遭侯祥拒絕。2025年6月27日,小福公司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簽”為由通知侯祥,月底派新人接替工作,7月起無需上班,公司決定支付5年共計5個月經濟補償金2萬元。
侯祥在大福公司和小福公司工作近14年,與大福公司簽訂兩份勞動合同,與小福公司簽訂一份5年期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到期前,侯祥要求小福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公司以“停車場安保”項目即將到期為由拒絕。侯祥認為公司未按連續工齡13.5年支付經濟補償,且未支付近兩年未休年假工資差額,遂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王金海、馬銘澤律師起訴至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大福公司與小福公司股東和出資人相同,侯祥從大福公司調至小福公司時,大福公司出具《調轉告知函》。小福公司通知侯祥不再續簽前一個月,曾發送《待崗通知書》并當面告知停車場承包年底到期,讓侯祥回家待崗,侯祥拒絕且未簽字。小福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載明終止原因為勞動合同期滿,經濟補償5個月,每月4000元,合計20000元。
關于工作年限,小福公司認可侯祥與大福公司2012年6月至2020年7月簽訂兩次勞動合同,2014年4月被委派至小福公司工作;2020年7月至2025年6月與小福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兩家公司均未拖欠工資及勞動保險。
侯祥代理人王金海、馬銘澤律師認為,大福公司與小福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高度一致,且侯祥調轉時大福公司出具《調轉告知函》,說明二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工作年限應合并計算為13.5年。未休帶薪年假補償亦應按連續工作13.5年標準計算,即每年10天帶薪年休假,2025年主張一半即5天,2024年、2025年未休年假工資差額5517.24元(4000元÷21.75天×15天×200%)。
法院最終采納原告意見,2026年2月6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小福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侯祥經濟補償金54000元;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2024年、2025年未休年假工資差額5517.24元。
全國普法工作先進個人、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王金海律師表示,大福公司與小福公司雖為兩個法人單位,但股東和出資人相同,職工“調轉”屬正常,工齡應連續計算。侯祥連續簽訂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三)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年休假10天;滿20年,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侯祥連續工作近14年,年休假應為10天。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經職工同意可不安排,但應按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春節將至,建議公司優先安排2025年度未休年假,無法安排的應出具書面證明并2026年度安排,否則職工可要求支付日工資300%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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