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畢節磷煤化工一體化項目的征地補償方案及相關征收公告,因被征收群眾認為其存在不合理、不合法之處,該方案及公告先經行政復議程序,后被訴至人民法院接受司法審查。
法治的底色,是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都能被尊重、被守護;行政的邊界,是每一次權力的行使都能守規矩、明底線。當土地承包經營權、房屋所有權這些關乎百姓安身立命的核心權益,遭遇可能存在瑕疵的行政行為,當司法救濟的第一扇門未能如期敞開,上訴,便成為公民捍衛自身權益、叩問法治公正的合法路徑,也成為我們讀懂行政法治、明晰權利邊界的生動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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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針對貴州省畢節市中級某院原審判決及畢節市某府行政復議決定的上訴案,背后承載的不僅是一位上訴人的合法訴求,更折射出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重要意義,藏著普通人如何運用法律武器,對抗違法行政、守護自身權益的普法密碼。上訴人因不服原審判決及復議決定,依法提起上訴,直指案件中存在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采信不當、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等諸多問題——這些看似專業晦澀的法律表述,背后是上訴人被侵害的切實權益,是行政權力行使中可能出現的偏差,更是法治對每一個細節的嚴苛要求。
土地是農民的根,房屋是百姓的家,征地拆遷關乎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每一步行政行為都應恪守法律底線、彰顯公平正義。本案中,原審第三人織金縣某府作出的案涉征收土地公告及配套補償方案,被上訴人認為存在實體與程序的雙重違法,而這正是我們讀懂征地拆遷相關法律規定的關鍵切入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需經法定程序批準,縣級以上地方某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且必須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同時要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聽證權等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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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并非空洞的法律條文,而是貫穿征地拆遷全過程的行為準則,是百姓權益的“護身符”。然而在本案中,上訴人主張,案涉補償方案機械套用舊規確定土地補償標準,未考量土地增值及經濟發展因素,青苗、林木、房屋及附屬設施的補償標準低于實際成本與市場價格,甚至對林木補償設定無法律依據的株數上限,社會保障措施更是模糊不清,未能落實長遠生計保障義務——這些情形,恰恰違背了《土地管理法》中“公平補償”的核心原則,也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的基本規定。
更值得我們關注的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僅體現在實體內容上,更體現在程序流程中。程序正當,是行政權力規范行使的核心要求,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防線。本案中,上訴人指出,織金縣某府在作出案涉公告及補償方案時,未依法履行聽證程序,未有效告知被征地農民異議權利與聽證權利,公眾參與程序流于形式,公告發布也未在上訴人所在的村民小組范圍內有效公示,導致上訴人遲遲未能知曉相關內容——這些程序瑕疵,看似是“流程問題”,實則剝奪了上訴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聽證權,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也讓行政行為失去了應有的合法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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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公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兩大重要途徑,是法治社會的“糾錯機制”,更是彰顯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對被申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審查相關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某院應當依法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查清案件事實。
而在本案中,上訴人認為,畢節市某府作出的復議決定,未履行全面審查職責,僅進行形式審查,未對案涉行政行為的實體與程序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未審查上訴人補充提交的相關證據,甚至未糾正補償方案中未明確告知法定救濟途徑的程序瑕疵,屬于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原審法院作出的原審判決,錯誤采信證據,未查清案件核心事實,錯誤援引司法解釋與法律條款,將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案涉征收土地公告錯誤認定為“無實際影響的過程性行為”,最終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這不僅讓上訴人的合法訴求未能得到支持,也違背了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立法本意,未能發揮其監督糾錯、保障權益的法定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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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有人會覺得,行政上訴案晦澀難懂,法律條文枯燥乏味,但這起案件背后,藏著每一個普通人都需要知曉的普法知識:當我們的合法權益遭遇違法行政行為侵害時,我們并非無計可施,《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都是我們捍衛自身權益的“武器”;行政機關的每一次權力行使,都必須恪守法律邊界,既要保證實體合法,也要保證程序正當,任何超越職權、違反程序、侵害公民權益的行政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審視與糾正;而行政復議機關與某院的每一次審查與裁判,都承載著維護法治公正、保障公民權益的重要職責,必須堅守法律底線,全面查清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上訴人依法提起上訴,并非“纏訴”,而是對法治的信仰,對公平正義的追求;這起案件的推進,不僅關乎上訴人個人的合法權益,更關乎行政權力的規范行使,關乎法治精神的落地生根,關乎每一個公民的切身利益。它提醒我們,法治從來不是遙不可及的口號,而是融入我們日常生活的行為準則,是當權益被侵害時,我們能夠依靠的堅實后盾;它也警示行政機關,權力來自人民、服務人民,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任何忽視程序、違背法律、侵害民利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約束與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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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治之端也;民者,國之本也。法治的力量,在于它既能規范權力的行使,也能守護百姓的安寧;既能糾正違法的偏差,也能彰顯公平的底色。這起行政上訴案,是一堂生動的普法課,讓我們讀懂了行政行為的合法邊界,知曉了公民的維權路徑,更感受到了法治的溫度與力量。
我們堅信,每一次對合法權益的捍衛,都是對法治精神的踐行;每一次對違法行政的糾正,都是對公平正義的守護。愿每一個公民都能增強法治意識,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愿每一個行政機關都能恪守法律底線,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愿司法公正之光,照亮每一個角落,讓法治的溫度,溫暖每一個人,讓公平正義,惠及每一個權益受損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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