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林業和草原局依法對河北鑄合集團興隆縣礦業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并處罰款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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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實,2023年6月至2024年期間,河北鑄合集團興隆縣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瑞文安排生產礦長周愛軍,在該公司鑄合礦業麻地采區西側山體修建排險平臺時,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占用林地施工,違反了林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內蒙古質真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所鑒定,該企業在興隆縣青松嶺鎮麻地村麻地采區西側梁脊平臺排險過程中,共計占用林地4.236畝(折合2824平方米),被占用林地地類性質全部為灌木林地,森林類別均為一般商品林。
案件查辦過程中,興隆縣人民檢察院提供了《河北鑄合集團興隆縣礦業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刑事卷宗》,其中包含企業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及司法鑒定意見書等一系列證據。
興隆縣林業和草原局指出,河北鑄合集團興隆縣礦業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構成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河北省林業和草原局《河北省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冀林草規[2024]1號)及《河北省林草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2024年版)相關規定,興隆縣林業和草原局依法對該企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一是責令其于2026年6月17日前,按照植被恢復方案完成被占用林地的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恢復工作;二是對其處以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2倍的罰款,經核算罰款金額為90368元(人民幣玖萬零叁佰陸拾捌元整),計算標準為2824平方米×16元/平方米×2倍。
來源:中國能源網
編輯:舒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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