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7日,浙江政務服務網顯示,演員金晨因交通肇事逃逸被罰款1500元。
被處罰對象金某,駕駛證號3701************28,準駕車型:C1,于2025年03月16日15時07分駕駛滬FE**95號小型汽車在紹興市柯橋區湖塘街道嶺下村公交車站附近實施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處罰種類和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決定給予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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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金晨被曝疑似涉嫌交通肇事逃逸”事件 引發各界關注。 有消息稱,在事故處理結束后,保險公司在理賠調查階段調取交警監控時發現,實際駕駛人并非徐長青,而是車主金晨本人,保險公司隨后向交警部門報案。金晨方面曾聯系保險公司要求撤案,保險公司經考慮后撤銷了該報案。
1月30日,浙江紹興市公安局柯橋區分局就演員金晨涉嫌交通肇事頂包一事發布警情通報稱,金晨駕車為避讓路上竄行犬只發生單車事故,車內3人輕微受傷。金晨因臉部受傷打車離開,前往醫院治療,留下徐某青留在現場報警處置。徐某青在交警調查中時謊稱自己系駕駛員。同時,經警方調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險公司實際理賠,不存在騙保事實。
本文轉載自『人民日報』微信公眾號,來源:荊楚網綜合浙江政務服務網
編輯:疏桐
審核:凌冬
簽發:力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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